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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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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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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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第五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第六条 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七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第十条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三)引进合同(中外文);
  (四)版权证明。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第十八条 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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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实施价格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本省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和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具体工作,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国资、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对已列入《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但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者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第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者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八条 对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成本核定,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价格成本。
第九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成本监审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制定价格的建议,实施成本监审;也可以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经营者知悉成本监审人员与实施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成本监审人员的回避,由成本调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向有关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监审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提交的成本资料目录、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名称、监审日期、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交成本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
(一)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的价格成本监审报表;
(二)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营不足三年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实际经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成本费用分摊办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其他与成本监审相关的资料。尚未正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提交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的成本监审报表。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第十六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在接到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经营者。第十八条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并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价格成本,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包括:
(一)成本监审项目、对象、依据、程序;
(二)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三)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四)成本监审结论及经营者对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九条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报告制定价格。
第二十条 为掌握政府制定价格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经营者实行定点监审成本制度。成本监审点,由成本调查机构统一确定并公布。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成本监审报表,并按时报送。成本调查机构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一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成本监审人员应当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其他有政府定价权的部门制定价格时,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标责任考核

云政办发〔2002〕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向省绿化委员会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如期完成《云南省2001-2005年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完善造林绿化工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考核,是指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的对各地州市造林绿化实绩考核。地州市县组织的考核称为自查。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每一年度完成的所有造林绿化工作,包括林业、水利、计委、财政、环保、城建、交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共青团等部门组织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和义务植树、政府领导样板林及群众造林。造林绿化方式分为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 考核时间
   全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各地州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上一年度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作业设计图(工程造林)、检查验收图。
   (二)各地州市的自查结果。
   (三)其它规定需要上报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由各地州市绿化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组成自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写出年度考核专题报告,报送省绿化委员会,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环保局、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团省委等组织管理工程造林项目的部门。
   (二)全省每年考核16个地州市的30个县(市区)。即5个县(市区,含5个)以下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1个县(市区);6-10个(含10个)县(市区)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2个县(市区);辖11个县(市区)以上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3个县(市区)。考核检查面积分工程造林项目、非工程造林项目,按小班或地块抽取,抽查面积不少于抽中县该项目造林面积的20% ,零星造林抽查造林农户的30%。
   (三)考核县(市区)和各项目检查小班一律由省林业厅统一抽取。
   (四)考核结果按标准评分。总分为120分,其中正分100分,附加分20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作出量化评价。
   第五条 考核对象
   (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的主要领导;抽中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
   (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造林绿化的领导;抽中县市区政府分管造林绿化的领导。
   (三)各地州市造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抽中县市区计委、财政、城建、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共青团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职责。
   1考核对象在当年造林绿化工作中,主持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资金的会议在4次以上。
   2考核对象参加政府样板林造林和义务植树工作。
   3考核对象及时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推广科技成果、改进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造林绿化。
   1完成当年人工造林任务:造林任务完成率100%;造林面积核实率100%。其中:工程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率100%,档案建立率100%,管护率100%,抚育率100%,县级检查验收率100%。
   2当年造林合格面积:国家和省列的工程造林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90%以上;一般造林成活率在85%(含85%)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8 5%以上。
   3按规定完成商品林基地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园林绿化及外援项目等造林任务,成活率达到规定标准。
   4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完成当年下达的任务;达到规定的面积合格率在90%(含 90%)以上。
   5完成当年国家和省列的工程封山育林任务,管理保护措施落实。
   6各级政府按规定完成样板林造林任务,造林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起到示范作用。
   7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义务植树法定人数尽职率(含以资代劳)达90%(含90%)以上。
   8人工造林做到良种壮苗,苗木生产经营调运"三证"齐全,即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检疫证齐全。
   9工种造林有作业设计,并按设计造林,造林后进行了检查验收;一般造林填写造林登记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10各项造林绿化资金有保证,各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1一等奖:总分100分以上。其中当年任务完成率达100%;造林面积核实率达100%;造林成活率达85%(工程造林90%)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90%以上。
   2二等奖:总分95分以上。其中当年任务完成率达100%;造林面积核实率达100%;造林成活率在85%(工程造林90%)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85%以上。
   3三等奖:总分90分以上。其中当年任务完成率达100%;造林面积核实率达到100%;造林成活率在85%(工程造林90%)以上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80%以上。
   4考核检查结果由省绿化委员会向全省通报;获奖单位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奖金由省财政纳入预算。
   (二)惩罚。
   1总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当年造林任务完成率和造林面积核实率低于80%(不含80 %)的给予"黄牌"警告,全省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造林绿化资金扶持力度。
   2连续2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地州市县),停止国家和省相关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并追究考核对象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省绿化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检查操作实施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
   (二)各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1年度全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检查时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