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据保全公证/张丽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9:40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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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张 丽 真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 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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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 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环境起到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运输公司将其属下二间铺间出租给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缴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为减少损失,该公司决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时为防止日后因房内物品不明而发生纠纷,特向我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立即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之规定,会同出租方代表及摄影师到现场全程监督对物品的拍照、清点、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证据保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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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这样,既帮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铺间,又保全了滞留证据,一旦提起诉讼,证据早已在握。该运输公司郑经理收到公证书后,高兴地说:“证据保全公证帮助我们企业解决了一大难题!”又如我处应农行潮阳支行、工行潮阳支行、建行潮阳支行的申请,为银行办理了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债务人签收、债务人拒绝签收、债务人亲属签收、债务人亲属拒绝签收、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超过诉讼时效的送达等七种形式的证据保全公证,为银行解决了债务人钻诉讼时效的法律空子来逃避债务及法律制裁的问题,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潜力及业务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机关、银行、房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覆盖面将更广,保全对象将更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书证、物证保全方面,表现在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方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方面,也表现在对行为过程的保全方面。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也可以说,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很大。处于市场经济社会,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服务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何根据市场的要求,因势利导,开拓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就成了摆在公证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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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一道课题,本人以为:1、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以推广,广而告之,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推波助澜;2、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房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联系,争取批量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与律师事务所联系,是因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有“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的限制,如果律师公证联手,公证书作为证据的公定力、公信力、中立性就更易为法院及当事人接受;3、争取得到法院的支持,尽快采纳经公证的证据。
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须有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依据;
2、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不能主动办理;
3、须有2名或2名以上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办理;
4、具体操作上应当严密谨慎,一丝不苟,记录应详尽具 体,在场人员要签名予以确认,最好以声像形式辅助记 录,有条件的公证处应对全过程进行现场录像;
5、在证词上遣词造句必须严密,只能是对具体事实给与固定保存,不宜对有关侵权事实作出认定及判断。
五、有待商榷的问题:保全时间是否只限于诉前,保全对象是否只限于非诉事项
证据保全公证,目前业内人士大都认为只限于在诉前、只限于非涉讼的事项才能办理,但也有一部分人士指出:证据保全公证不论是在诉前、诉中、还是诉后,不论是否涉讼都应与办理。窃以为后一种观点更能体现公证“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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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立法精神,而且《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已涉讼的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是在诉前办理,只要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都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
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再退一步说,即使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也应当出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坚持加强法制建设中有关违法必究的规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不辜负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证明权力。据此认为,证据保全公证时间上不应只限于诉前,诉中甚至是执行阶段都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对象上不应只限于非诉事项,诉讼事项也可以办理。这样既拓宽了公证服务领域,也更好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潮 阳 市 公 证 处
张 丽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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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联审制度,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委员会;
  3、商贸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的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经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填写《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同时,联办责任单位应立即通知各相关单位窗口落实办理,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主办单位)窗口联办件预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一联存窗口。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责任单位向中心提出具体建议,并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会议纪要由联办责任单位负责起草。
  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1、2两条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主持或委托中心主任主持。
  2、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经与中心商定后,由中心通知相关单位。
  3、联审会议要求。
   (1)责任单位要指导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业务协调科。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将联审资料送达相关单位窗口。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上明确提出,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3)联审会议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联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办结。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研究通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联审会议涉及到的未进中心的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丹东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丹东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
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融资平台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规范合理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辽宁省省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辽债发〔2010〕2号)和《辽宁省省级融资平台转借贷款项目资金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辽债管〔20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融资平台承贷并转借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的贷款资金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丹东市投融资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是贷款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丹东市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债务办”)。成员单位为市人大财经委、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住建委、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区域规划的项目开发、融资总量、结构及信用措施落实;协调和监督融资平台的管理;协调市直项目单位和各县(市)区及其融资平台的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协调制定、整合相关信用支持政策和方法;协调落实资金管理办法、还款措施,确保按时偿还贷款等。

  第四条 市债务办是负责贷款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市级融资平台业务工作;配合省债务办及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核;审核市级融资平台报送的提款用款申请;监控市直相关项目单位及各县(市)区还贷情况,按照转贷协议的还款期限,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日内将需偿还的本息资金归集至市债务办成立的“偿债资金专户”;指导各级政府及项目单位偿还贷款的约束机制建设,并开展日常监督考核;组织对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的向省级融资平台借入贷款的市级融资平台是市级承接平台。其在市债务办的业务指导下,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向省级融资平台借入贷款;落实项目自筹资本金;统计汇总各项目单位报送的提款、用款申请,并报市债务办;向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及商务合同中规定的合作方、供应商、承包商(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账户支付资金;按转借协议规定,按时足额还贷;提供市债务办、省级融资平台及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或部门)为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申办和提交项目前期相关批件、可研报告等手续;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按项目工程进度,向市级承接平台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市级承接平台要求,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债务办、市级融资平台一体化的市级贷款融资管理机构体系全面负责对市直相关项目单位及各县(市)区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借入

  第八条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地区重点规划和重大战略实施要求,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贷款资金投向属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集群、文化产业、民生领域等;

  (三)建设项目应具备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审批手续;

  (四)落实项目自筹资本金;

  (五)具有明确和稳定的还贷资金来源;

  (六)建立切实可行的还贷机制;

  (七)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市债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借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申报及审批程序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的基础上,以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正式文件向市债务办提交贷款申请;市债务办对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对贷款申请批准后,由市债务办按批准意见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向省债务办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关审批要件。

  第十条 项目贷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根据市债务办的要求,由市级融资平台负责与省级融资平台签订转借协议,并副署相关单位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市级融资平台按省级融资平台转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内容与项目单位签定转借协议,并副署相关单位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第十一条 市债务办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项目县(市)区提供质押或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十二条 市级承接平台及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向交易对手支付贷款资金的其他平台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设立项目贷款资金专户,用于存入和支付项目自筹资本金,以及提取和支付贷款资金。同时,市级承接平台需将账户开设情况及时报市债务办。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根据《丹东市市级融资平台转借贷款项目资金提款报账暂行管理办法》(丹财债〔2010〕95号)的要求,实行提款报账制度。

  第十四条 市级融资平台按照转借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向省级融资平台申请贷款资金,并及时办理拨付手续。贷款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与项目自筹资本金的到位和支出同比例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施,并作为使用贷款资金的前提条件。具体要求为:一是项目实施要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前,各项目单位应向市债务办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二是加强融资工程概预算和决算审查,规范预决算行为。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款的拨付、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需经其他商业银行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等支出,由项目单位向市债务办提出申请,由市债务办与省债务办及省开行协商确认后,项目单位、经办商业银行方可与省开行签订二次支付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市级承接平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实时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债务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债务办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债务办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市级融资平台根据市债务办的要求和转借协议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次年还贷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并于还本付息日前15 个工作日下达还本付息通知单,同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级承接平台应按还贷计划和还本付息通知单组织项目单位做好还贷资金的落实工作,按时足额还贷。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还贷计划将还贷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或年度财政预算,并将还贷资金来源明确至具体科目项下。建设期内,申请用款的单位须根据市债务办的要求,在开行设置的项目账户内预留利息,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部门建立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规模原则上按贷款余额4%的比例提取,必要时由市债务办统一归集至“偿债资金专户”。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适当安排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融资平台经营收益;项目单位上缴收入;处置国有资产收入;政府融资项目的土地收益和税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及项目单位未能按时足额还贷,根据市债务办意见,由市财政部门采取日常资金调度扣款、年度结算扣款等方式扣收逾期还贷资金及其复利,同时市债务办有权视实际情况采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批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需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由市级融资平台向市债务办提出申请,市债务办商请省债务办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以及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竣工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省级融资平台和省开行。

  第二十七条 市债务办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及贷款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和挪用项目贷款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采取停止贷款发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违纪的依据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县(市)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债务办、市级融资平台、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收集和保存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管理的相关资料,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债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丹东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连生 市 长

  副组长:于国平 常务副市长

  成 员:安振利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

     于一贫 市财政局局长

     宋 玉 市金融办主任

     胡昌礼 市发改委主任

     刘焕友 市住建委主任

     张东贵 市审计局局长

     邹积庆 市监察局局长

     陈万玉 市国土局局长

     辛书举 市人民银行行长

     刘云汉 市银监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