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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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船总人〔1996〕3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船舶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船舶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船舶企业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总公司
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
(一)部分设备维修人员、野外勘察设计人员,部分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人员和企业航运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保证正常生产的各类值班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企业的部分管理人员,采购供销人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长途运输汽车司机,各种货运装卸人员、押运员,部分起重人员,部分维修人员,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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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房改办


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大连市房改办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促进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
1.职工个人用于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可以一次性支取使用已存储的公积金;
2.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手续的购房职工,可以在贷款期限内动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职工离退休、调整本市工作、出国定居、在职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4.非大连市市内四区长住户口的在册职工已缴交了公积金,被辞退或除名后,由原单位将长期临时户口退回原籍,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5.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使用或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1.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必须具有职工个人存储公积金满二年以上(含二年)的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修建房有关证明;
2.职工达到法定的离退休年龄,在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后,凭个人身份证、颁发的离退休证件或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3.职工调离本市工作,需提供工作调转证明;
4.职工出国定居,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5.职工在职去世,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关手续;
6.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需向其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提供购、建房有关证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须向职工提供户籍或直系亲属证明。
第四条 使用支取公积金程序:
1.职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时,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单位审查无误后,填写《公积金使用申请表》或《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核实,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
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封存的公积金,需支取或划转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2.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后,各自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 职工使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某成员另购住房需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时,应将原购买住房动用该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公积金帐户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职工将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需将原动用的职工本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出资成员公积金帐户内。
第七条 对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购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支取原存储的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从购、建房支取公积金的次月起,再缴存的公积金仍存入原个人的公积金帐户内。
第九条 对于原单位已破产、解散或被原单位除名、解除用工合同而暂时没有再就业的职工,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银行予以封存。原单位持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印签到经办银行集体办理备案手续,经办行给每个职工发一份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便职工公积金今后转移或支取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7年5月1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一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