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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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美国


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券与交易管理委员会(“美国证管会”)(以下合并简称“主管机构”)对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高效、健康的证券市场的目标有着一致的看法,认识到发展有效的国内法律和监管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和保护投资者至关重要,确信国际合作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有效运作,愿意奠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合作与磋商的基础,据此达成下述谅解。

               一般原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陈述主管机构的意向,但是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

 二、主管机构认为依据本谅解备忘录向对方提供协助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这些协助应当在主管机构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各种资源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凡提供某项协助与主管机构所属国家的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该主管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此项协助。

 三、未明文写入本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和提供协助的程序,使用信息方式的许可、保密要求和其他事宜,将采取个案方式处理。

            法律实施的合作与磋商

 四、主管机构特此表明其意向,彼此将向对方提供获取信息和证券材料方面的协助,以便于各自对其本国证券法规的实施。主管机构认为,这些协助对于涉及证券发行、买卖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等事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凡有必要,主管机构将通过各种合理努力,取得本国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合作,以提供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协助。

 五、主管机构确信,在与各自市场运作和保护投资者相关的所有事务上,建立一个框架以加强联络与合作是必要的和适宜的。为实现这些目标,主管机构的意向是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定期磋商,从而加强各自的证券市场,维护和促进这些市场的稳定、高效和公正。

 六、为了进一步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执行和主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主管机构特此指定联系人员。

               技术援助

 七、为了实现发展完善的证券监管机制的目标,美国证管会有意向与中国证监会探讨建立和实施一项持续的技术援助的计划,并就此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咨询。在这方面,主管机构的意向是在人力物力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共同确定培训和技术援助的需要并为此工作,从而促进发展在中国境内发行、买卖证券和向境外发行证券的监管框架,其中包括:
  1.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
  2.发行证券的标准,包括信息披露标准,会计、审计原则和标准,证券估价的方法和标准;
  3.市场监督和执行机制;
  4.对包括代理商、自营商和投资顾问等市场专业人员的监督制度和行为准则。

 八、主管机构预期可以按照下述方式提供具体援助:
  1.美国证管会在起草法律、法规方面提供协助;
  2.美国证监会派其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专家来中国提供咨询并就专项课题进行集中培训;
  3.在中美两国或其中一国进行证券法规的一般性培训;
  4.在美国证管会及美国金融机构中为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安排实习。

            生产日期及后续谅解

 九、本谅解备忘录将于主管机构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将继续有效直至主管机构任何一方将其终止时失效。

 十、主管机构将定期评议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以便改进双方之间的合作。有鉴于此,一旦中国证券法正式生效,主管机构将考虑是否对本备忘录进行补充或者替代。
  本谅解备忘录于1994年4月2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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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4日 财库[2003]98号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及时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对账单问题。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在2003年9月15日前,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统一设定的格式及时为预算单位提供机打的明细对账单和月度对账单。明细对账单反映对账期间内逐笔支出、项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资金支付日期、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支付摘要、本月支用额度、本月增加额度、本月未支用额度、本月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明细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反映本月各项级科目支出、类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本月下达额度、本月支用额度、本年累计下达额度、本年累计支用额度、本年未支用额度、本年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二、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预算科目差错的更正问题。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代理银行据此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按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三、关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问题。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账户。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的,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代理银行。
四、关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编号的填写问题。各预算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与资金退回时,必须按规定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续编号并填写清楚;各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对不按规定编号或不填写编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填写后再予办理。
请各试点部门和各代理银行务必重视上述基础工作,在30天内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试点单位和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并督促落实。





关于《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国际发[2002]332号



关于《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105(73)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货船和油轮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修正案。

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Ⅺ章的规定,该导则为强制性要求。按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 200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附件A
散货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1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2.2.2 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对漂浮船舶进行检查。”

附件B
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2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代替:
“2.2.2 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进行对漂浮船舶的检查。”
3 在原第8.1.1段后新增第8.1.1.1段如下:
“8.1.1.1 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的油船(按生效的《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船舶的纵向强度应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所进行的构造安全换新检验期间,通过视情使用经测量、更新和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规定的油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度标准来评估。”
4 在原第8.1.2段后新增第8.1.2.1段如下:
“8.1.2.1 在因初步评估而对结构构件作了更新或加强后,第8.1.1.1段所要求的船舶纵向强度评估的最后结果,应作为状态评估报告的一部分予以报告。”
5 在附件8中,在原第3.3段后新增第3.4段如下:
“3.4 船舶纵向强度的估算结果(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
6 在附件9的末尾增加下列内容:
“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评估结果
(在下面第1、2和3节中,只需填写适用的一节)
1 本节适用于所有船舶,无论其何时建造:船体桁材的甲板缘板(甲板板材与甲板纵材)和船底缘板(底壳板与船底纵材)的横截面面积,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计算得出,并发现横截面面积的减小不超过原建造面积的10%,如下表所示:
表1 船体桁材缘板横截面面积
实测值 原建造值 减少量(率)
横截面1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横截面2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横截面3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2 本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体桁材横截面的截面模数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规定计算得出,并发现该截面模数满足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而确定的减少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2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
Zact(cm3)*1 Zreq(cm3) *2 备注
横截面1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2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3 上甲板
船底
注:
*1 Zact系指在进行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的规定计算得出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
*2 Zreq系指按照附件12第2.2.1.1段的规定计算得出的船舶纵向弯曲强度的减少限值。
Zact的计算过程应附于本报告之后。
3 本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体桁材横截面的截面模数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规定计算得出,并发现该截面模数满足主管机关或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衡准,并且Zact不小于附件12附录2中所规定的Zmc值(见下文*2的定义),如下表所示:
描述主管当局或被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现役船舶船体桁材最小截面模数的接受衡准。
表3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
Zact(cm3)*1 Zmc(cm3) *2 备注
横截面1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2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3 上甲板
船底
注:
*1 见表2注*1的定义。
*2 Zmc系指按照附件12第2.2.1.1段的规定计算出的船舶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
7 在附件11后新增附件12如下:
“附件 12
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衡准
1 总则
1.1 本衡准应被用于评估第8.1.1.1段所要求的船体桁材纵向强度。
1.2 为使评估的船舶纵向强度能被承认为有效,纵向内部构件与船体外壳之间的角焊状况应该良好,能够保持纵向内部构件与船体外壳的完整性。
2 纵向强度评估
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的换新检验(SC换新检验)期间,应视情根据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按本附件的要求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度进行评估。
2.1 船体桁材甲板和船底缘板横截面面积计算
2.1.1 在SC换新检验期间,船体桁材甲板缘板(甲板材和甲板纵材)和底部缘板(底壳板和船底纵材)的横截面面积,应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进行计算。
2.1.2 如果甲板或底部缘板的截面面积的减小超过其原建造面积(即船舶建造时的原横截面面积)的10%,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更新或加强甲板或底部缘板,使实际截面面积不少于原建造面积的90%;或
.2 在安全证书换新检验期间,运用附录1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视情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
2.2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的要求
2.2.1 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不小于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所确定的减少极限;或
.2 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 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满足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现役船舶最小截面模数衡准,但无论如何,Zact的值都不应小于附录2中规定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Zmc)。
附录1
船体桁材船中截面的截面模数计算衡准
1 在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时,需要考虑所有连续纵向强度构件的截面面积。
2 大开口(即长度超过2.5米或宽度超过1.2米的开口)及运用挖孔焊接处的扇形口的面积通常要从截面模数计算中使用的截面面积中扣除。
3 小开口(人孔、照明孔、焊缝单扇孔等)的面积不必扣除,但其宽度或阴影面积宽度在一个截面上的总和不应使甲板或底部截面模数减小超过3%,而且纵材或纵桁材上的照明孔、排水孔和单扇孔的高度不超过桁板深度的25%,扇孔最大为75毫米。
4 船底或甲板上一横截面中不予扣除的小开口宽度总和为0.06(B-∑b)(式中B为船宽,∑b为大开口的总宽)时,可认为等效于上述截面模数的减小。
5 阴影面积将通过画两条开角为30˚的切线来取得。
6 甲板模数与船舷型甲板线有关。
7 船底模数与基线有关。
8 如果连续的围壁通道和舱口围板由纵向舱壁或深桁材加以有效支撑,则应包括在纵向横截面面积中。甲板模数则通过用惯性力矩除以下述距离来计算得出,但该距离应大于至船舷甲板线的距离:
yt = y 0.9+0.2 χB
式中: y = 从中轴线至连续强度构件顶部的距离
χ = 从连续结构顶部至船舶中线的距离。
χ和y将量至yt值最大的点。
9 多舱口之间的纵向桁材将按特殊计算方法加以考虑。
附 录 2
现役船舶最小纵向强度的减小限值
1 现役油船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Zmc)由下述公式给出:
Zmc = cL2B(Cb + 0.7)k (cm3)
式中:
L = 船舶长度。L是在夏季载重水线上从船艏柱前侧至承舵柱后侧或舵杆中心(如果没有承舵柱)的距离,以米计。L不小于夏季载重水线上的最大长度的96%,但不必大于97%。对于有异常船尾和船首布置船上,L的长度可作特殊考虑。
B = 最大型宽,以米计算。
Cb = 相应于夏季载重水线的吃水d处型方形系数,取决于L和B。Cb取值不小于0.60。
Cb = 吃水处d的型排水量(立方米)LBd
c = 0.9cn
cn = 若130m≤L≤300m
cn = 10.75 若300 m<L<350m
cn = 若350m≤L≤500m
k = 材料系数,例如:
对于屈服应力为235N/mm2及以上的软钢而言,k = 1.0。
对于屈服应力为315N/mm2及以上的高强度钢而言,k = 0.78。
对于屈服应力为355N/ mm2及以上高强度钢而言,k = 0.72。
2 依据上文第1段的截面模数要求的船体桁材的所有连续纵向构件的尺寸在船中0.4L的范围内应得以保持。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船型、船体构形和载重条件的考虑,构件尺寸在0.4L部分的末端方向可逐渐减少,但应注意不要限制船舶的装载灵活性。
3 然而,上述标准可不适用于特殊船型或设计,例如对于非常规主配载和/或重量分配的船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