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如何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 主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委员
———郑雪倩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专业知识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又是一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此作为一名医学专家作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尤显重要,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专家们注意。
一、 鉴定程序和内容
(一)鉴定程序
1、鉴定会前程序
医学会在开始鉴定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按通知参加鉴定,鉴定时各方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参加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鉴定时应予回避:①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鉴定结论可能会与鉴定专家产生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方面的影响;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邻居、同事、同学、师生、战友或者有远亲属关系等关系。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
在进行鉴定之前,鉴定组还应对下列事实予以审查:
①查明争议事实: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此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存在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否涉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导致其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
②审查与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物证,鉴定或检验调取的物证。
2、鉴定会程序
①鉴定会由组长主持,鉴定时先由患方陈述意见,然后由医疗机构介绍治疗经过,医患双方的陈述时间相同。
②专家可以向医患双方提问,在向医疗机构提问时可以召集医方参加诊疗的各当事人逐个进入鉴定会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专家在进行分析后决定取舍,但是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这个机会。现实中有的鉴定组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诊治过程讲明情况即可。这种理解有偏差,不仅无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这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鉴定时陈述意见和理由是其法定权利,鉴定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
④双方当事人退场。
⑤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⑥专家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⑦医学会应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⑧医学会应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委托的鉴定书无须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可直接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
(二)鉴定内容
1、要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鉴定时要确定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否违反诊疗操作常规、教科书的规定,是否违反医学常识、常规。
2、专家要分析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那么该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①一因一果,即一个医疗过失造成一个损害后果;②复合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具有过失,共同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如二个医生互相推诿;③连锁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医务人员共同过失,但行为不是同时发生,例如医生开错处方,药剂师发错药;④异步的因果关系,即多因一果,其他原因占一定比例,如车祸、打架、自己摔倒、建筑物倒塌、自杀、被人下毒等等,根据侵权法理论这些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⑤助成因果关系,即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过失,例如病人不配合诊疗,不如实反应病史。⑥无因果关系,虽然医务人员存在不足,但与患者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在上述因果关系中,专家还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比例,然后据此确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比例。
3、分析确定患者不良后果程度。确定患者治疗后的情况:死亡、伤残等级、损失程度。
4、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二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医疗事故。
5、分析确定责任比例。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即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责任;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承担50-90%的责任;③次要责任,指其它因素为主要因素,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承担20-50%的责任;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承担10%以下的责任。
6、鉴定书中还需确定患者今后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护理。如果需要,应对其今后的继续治疗和护理提出医学建议,确定其今后继续治疗和护理的范围、等级,并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支出作出合理预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以此作为依据,并可方便患者今后的继续治疗和护理。
二、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书应注意写明下列几点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身份、参加到会人数;
②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反驳意见;
③鉴定依据资料,医患双方提交的各种资料应注明原件还是复印件;
④鉴定过程(专家分析的内容);
⑤确定过错、损害后果和程度、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⑥今后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三、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学术讨论会,鉴定过程中,不能单纯以学术上的观点来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最新理论,或者该医疗行为是否采取了最佳方案,而应采用类似“无罪推定”的原则进行鉴定,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之前,应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合法的、恰当的。在鉴定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也不是法庭判案,不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过错原则,而是根据病历资料和医学经验判断诊疗过程的正误。
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同样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对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在鉴定结论书中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例如“不排除”、“可能性为大”、“难以鉴定”、“暂不鉴定”“不能得出鉴定结论”等诸如此类,这些过去常出现在各种鉴定书中的词语,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中的一大障碍。也是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到处申请重新鉴定;不服据此作出的判决、裁定,缠讼不息的症结之一,同时也降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威信和地位。如果在鉴定结论做出后又出现新证据、新情况足以推翻原结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来解决。而不应做出“不排除”、“可能性为大”、“难以鉴定”、“暂不鉴定”等等此类没有结论的结论。
再次,鉴定专家在鉴定时不能感情用事,应当公正、科学、客观。有人把医疗事故鉴定称作“医学法庭”,鉴定专家在这个“法庭”里充当着“法官”的角色,这个说法不无道理。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双方的实体利益,因此鉴定专家在鉴定中,既不能因自己的角色意识(可能都是医生)而对医疗机构有所偏袒,更不能因所谓“同情弱势群体”而对患方有所“照顾”,而应公正、科学、客观地进行鉴定,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鉴定专家在鉴定中应该抛开思想顾虑和压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了法律的保护,专家大可不必为人身安全多虑,尽可公正鉴定。
四、司法机构委托医学会进行专家咨询
1、有些时候,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一些医学专业知识和问题需要找专家进行咨询,如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今后是否需要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内容,这时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对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伤情、今后治疗、护理等牵涉到的医学知识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医学会接到这样的委托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法院委托的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后,出具正式的专家咨询意见书,意见书的内容只针对法院委托的内容作出回答,而无须得出是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一般不回答未委托咨询的内容。
2、在非法行医罪的立案侦查、审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后果,为确定其罪与非罪以及罪行的刑期,检察院需要委托医学会对此做出专家咨询意见,医学会也可以组织专家对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后果做出相当于几级医疗事故的专家咨询意见,但不是医疗事故鉴定。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9月9日,国务院
现将教育部制订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直接告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
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使一部分职工受到系统的正规的中等专业教育,是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促进这项事业有计划、有领导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任务是:从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正式职工(不含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下同)中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
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应有一定的规模,要保持办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关于学校的布局、专业的设置,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条件,按系统、按地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积级稳妥地举办.
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办学.提倡专业公司、业务部门办,也可办一些地区性的学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尽量予以支持.
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实际文化程度并具有两年工龄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岁(确有学习条件的,年龄不超过四十岁也可入学).报考者一般要专业对口,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经过严格的文化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优先录取.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考试,由地(市)以上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保证新生入学水平.根据专业的不同,考试科目分别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或政治、语文、数学、史地(历史、地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部门和高教(教育)厅(局)商定.
五、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名称原则上应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目录设置.教学计划,要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结合职工教育的特点制定.课程设置,可根据专业的不同和学员的特点有所侧重.在学好普通课、技术基础课的基础上,专业课的设置针对性要强些.要使毕业生达到相当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水平.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或指导性教学计划,目前暂由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或审定,并报教育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K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执行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教学计划,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业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所属学校的教学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审定,并报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中央各业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应抄送地方高教(教育)厅(局).
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脱产学习的一般为三年(文科某些专业,根据情况可定为二年半).理论教学总时数(包括讲授、实验、课堂练习、课程设计),文科不少于2,400学时,工科不少于2,700学时.每周上课时数(按六天计算)一般平均为26学时至30学时.
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的,总学时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一些,其学制应视周学时的安排相应延长.
七、要根据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教师.教师要具有大学或相当于大学毕业的水平,并能胜任教学工作.普通课、技术基础课的教师一般由专职教师担任.关于专职教师配备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论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都要力求稳定,以便积累教学经验.
八、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都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日臻完善.
九、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学.应保证有必要的办学设备和经费,有固定的教室和实验、实习条件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等,并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十、学校要有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热心这项事业并能胜任工作的领导班子.要有熟悉教学业务的人负责教学工作.
十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业务部门管理为主.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1、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负责管理本系统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做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组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2、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负责综合研究指导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带有共同性的问题.
十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举办或撤销,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办法: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在征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予以批准.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将本部门批准的学校情况汇总后,抄送国家计委、教育部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备查,并抄送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市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在征得高教(教育)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备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将本地区批准的学校情况汇总后,抄送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的部委备查,并抄送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经过批准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业务部门职工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凡经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停办时,按原批准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十三、凡按上述规定经过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其学期、学年考试及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可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结合职工教育的特点进行,也可委托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出题考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十四、经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其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印制,统一验印,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印制、颁发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对目前已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对待,其学员可发学习证明.
十五、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招生任务的原则下,如有潜力,可举办少量的职工中专班.其审批办法、教学要求等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果需作修改补充,由教育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