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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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
1985年3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外钞户”汇出境外的审批,兹做如下规定:
1.对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部分或全部外汇。
2.可凭有关证明办理下列汇款:购卖药品、仪器、书刊,可凭信件或发票金额批给外汇;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凭有关学校通知办理批汇。
3.如遇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凭其亲属来信酌情批汇。
4.关于上述批准外汇的限额规定:
一千美元以下的,由中国银行经办行按上述批汇原则审批;一千美元以上的,需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如利用外币存款帐户进行逃汇、套汇,或进行非法买卖外币者,按违反外汇管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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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性支出、前期开发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含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高新开发区)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 资金分配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 资金拨付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根据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按照资金收支情况和项目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分成部分是否根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入库情况做到即收即返;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和拨付的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审计:
  (一)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资金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通过虚假报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骗取资金问题;
  (三)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四)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等问题;
  (五)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项目管理方面的审计:
  (一)项目申请立项前,是否根据开发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否建立了项目库,推荐项目是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用;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
  (一)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是否按权限规定报批;
  (三)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是否通过政府采购;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施工合同;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报送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如期发挥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要求,核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定期编制土地出让净收益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要求,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定期编制资金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核算、使用单位和部门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真实、齐全、完整。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是否实行县(区)级报账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增、虚减土地出让净收益或者土地出让净收益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收支种类;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规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
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日起施
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
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共同使
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投资,在我
市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
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计划和建
设管理办法,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器材招标,对配建的
器械进行审核、监制等,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质量。
  第四条 市体育局在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
下工作程序:
  (一)收集相关信息,制定建设计划。
  (二)与有关部门组织招标。
  (三)下达生产任务。
  (四)组织施工安装。
  (五)组织对全民健身工程进行抽查。
  (六)与受赠单位签订赠予协议。
  (七)与作为受赠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固定
资产调拨手续。
  (八)建立全市全民健身工程档案。
  (九)经常对器材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抽检,每两年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
  (十)组织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器材进行更新。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
管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每年向市体育局
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二)与规划、建设、市容园林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检验器材的合格情况并组织分发,督导施工单位按要
求进行施工。
  (四)对全民健身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六)对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进行管理。
  (七)接收市体育局在本区县内建设的体育公园等较大型健
身场地、设施,并与直接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
  (八)建立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档案,督导做好器材的安全
使用、维修维护和到期报废更新。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负
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日常管理。
  (一)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和检查维修制度,日常检
查中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且使用单位无法解决和排除
时,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停止器材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护修复。
  (二)要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器械纳入街道、乡镇的资产管
理,登记造册,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使用的安全性与公益
性,做到有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
  (三)结合实际,制定日常向群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定期向
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开
放活动的情况。
  (四)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的作用,科学地
指导群众进行体育锻炼。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要与社区、乡镇等建设发展的
总体规划相配套,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讲求实效、方便群
众、便于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选址应是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具
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
的居民小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内、户外场所,防止扰民。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械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方可使用。配建的器械要质量好、安全
实用并是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由受赠单位
负责。市体育局每年列支一定的经费,建立维修小分队,协助受
赠单位对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
得将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工程
的用途和地址,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体育局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
开放,提高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要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工程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性,
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锻炼方法,举办科
学健身咨询、体质测试、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
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器械使用说明牌、健身者
须知告示牌等,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伤害事故。要有专人负
责指导和维护体育健身活动秩序,保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科学
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
展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体育局适时进行表彰和
奖励。
  第十七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总结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工
作的管理经验,树立先进典型,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维
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区县或单位,市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
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
单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单位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局拟定的
天津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

5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体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