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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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9日(85)川法民示字第18号报告请示的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案的几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涉及港、澳同胞案件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陈文伟于1980年2月去香港探亲,逾期不归,现仍居香港,如其在香港未取得正式居民身份证,就不是港胞,该案即不属于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
二、关于陈文伟从香港提交人民法院的离婚意见书,是否须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有关机构或律师证明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保证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可参照我院1984年9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暂居香港的内地公民在香港办理诉讼文书的证明手续;如办理证明手续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查证属实后予以确认。
至于该案上诉期限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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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我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 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 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设置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江河、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江河、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市水利局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转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的《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一)供排水设施;

  (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三)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四)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五)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六)基层文化设施;

  (七)农村广电设施;

  (八)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二)省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以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为依据统筹安排;

  (三)省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与项目实施进度相衔接,实行任务、资金、责任三包干。



第二章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安排原则,并由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第六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采取“两上一下”的程序。

“一上”是每年有关县(市、区)将列入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初审。

“一下”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各有关县(市、区)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平衡后返还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

“二上”是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市审查平衡后的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七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料:

(一)“一上”资料:

1.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当年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议方案(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一)(其中供配电项目单列申报);

2.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上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

(二)“二上”资料:

1.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告,关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建议方案;

2.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年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表(汇总表、明细表);

3.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4.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

  (一)“一上”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上” 时间为次年1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和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审查确定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十条 各有关县(市、区)在省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程序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经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调整。



第三章 省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核拨

第十一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专项资金补助分配计划后(其中供配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下达和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地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将省专项资金拨付给各有关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下达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进度的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应由地方政府筹集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资金,须按进度、比例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为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公建设施项目实施情况,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工程进度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二、三)上报所在县(市、区)和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由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公建设施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移民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情况报告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五章 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投资主管、审计、移民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省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建立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人民政府与丽水市及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因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严而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发生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移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县(市、区)使用管理省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经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补助资金或者违规使用省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严肃查处外,暂停对该县(市、区)安排省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政发〔2004〕8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的《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一)供排水设施;

  (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三)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四)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五)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六)基层文化设施;

  (七)农村广电设施;

  (八)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二)省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以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为依据统筹安排;

  (三)省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与项目实施进度相衔接,实行任务、资金、责任三包干。



第二章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安排原则,并由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第六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采取“两上一下”的程序。

“一上”是每年有关县(市、区)将列入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初审。

“一下”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各有关县(市、区)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平衡后返还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

“二上”是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市审查平衡后的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七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料:

(一)“一上”资料:

1.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当年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议方案(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一)(其中供配电项目单列申报);

2.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上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

(二)“二上”资料:

1.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告,关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建议方案;

2.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年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表(汇总表、明细表);

3.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4.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

  (一)“一上”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上” 时间为次年1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和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审查确定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十条 各有关县(市、区)在省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程序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经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调整。



第三章 省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核拨

第十一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专项资金补助分配计划后(其中供配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下达和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地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将省专项资金拨付给各有关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下达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进度的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应由地方政府筹集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资金,须按进度、比例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为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公建设施项目实施情况,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工程进度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二、三)上报所在县(市、区)和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由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公建设施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移民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情况报告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五章 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投资主管、审计、移民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省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建立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人民政府与丽水市及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因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严而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发生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移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县(市、区)使用管理省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经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补助资金或者违规使用省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严肃查处外,暂停对该县(市、区)安排省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滩坑△ 资金 管理 通知































主题词:财政 滩坑△ 资金 管理 通知
丽政发〔2004〕8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的《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一)供排水设施;

  (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三)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四)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五)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六)基层文化设施;

  (七)农村广电设施;

  (八)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二)省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以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为依据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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