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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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落实中央领导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与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业协会和广大工业企业共同大力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质量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工业战线各级单位持之以恒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去年质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并确定了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明确了2010年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内容。

  现在将2010质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按照或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研究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并抓好落实,推进和深化工业产品质量建设,为提高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出贡献。

  一、指导思想

  2010年,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中央经济工作精神,通过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为调结构、上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在质量工作中,要突出企业的质量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以品种开发、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和服务改善为工作要点,积极推进质量工作。

  二、工作重点

  在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基础上,2010年质量工作要突出以下四个重点。一是通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推动品种开发和品牌培育工作深入开展;二是通过开展“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项目”和“质量兴业”等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质量进步;三是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为持之以恒地开展质量建设打好基础;四是通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公共服务等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规划和政策法规

  按计划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大行业在编制行业“十二五”规划时,要对行业质量发展提出目标要求和措施;继续推动修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运用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手段,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组织开展重点工业行业质量指标体系研究,逐步建立工业行业质量水平评价和发布制度。

  (二)完善工业产品标准,提高标准符合性水平

  继续开展梳理工业行业标准体系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0年要完成3400项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组织开展达标工作的试点,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提高工业产品采标率水平,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鼓励行业和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消除标准性的贸易壁垒,并组织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争取逐步形成一批“以我为主”的技术和产品标准。

  (三)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中,加大对提高产品质量的支持力度。重点安排与新产品开发、产品共性质量问题攻关、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和增加产品知识产权含量相关的项目;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促进企业实现生产改造,增强企业制造能力和工艺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和引导有关产业领域优化技术攻关组织形式,加大研发投入,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国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关键技术。

  (四)发挥行业和地方在质量工作中的作用

  指导和帮助地方工信部门落实质量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在“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广开展“示范项目”的活动;以“示范项目”拉动地方质量工作,提高区域性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组织工信系统开展质量工作研讨和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工信部门质量意识和能力,促进地方质量工作。积极促进和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质量工作,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在重点行业组织开展“质量兴业”活动,2010年将确定3-5个行业和领域开展“质量兴业”活动试点;通过发挥行业协会在质量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业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竞争力,提高行业整体质量和效益。

  (五)加强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

  开展对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研究工作,并将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制定和发布食品质量诚信体系的标准,抓好在黑龙江省、河南省分别开展的乳制品和肉类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的质量诚信体系。

  (六)落实“下乡”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继续配合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和“建材下乡”产品的质量保证工作;通过产品选点、制定目录、质量监督和签署质量责任协议书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切实保证下乡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村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农村消费市场的开发和保持进行研究,巩固和扩大“下乡”政策的效果。

  (七)加大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力度

  积极宣传贯彻《关于推进中小企业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增强平台的质量服务功能和水平。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遴选工作,2010年要建成150个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在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将质量管理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为中小企业培养300名全面质量管理普及教育教师;鼓励行业和地方在政策、技术、资源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指导和扶持。

  (八)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筑牢企业科学管理、严格管理的根基;宣传贯彻《关于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指导意见》,依靠行业协会和质量协会等组织在重点行业、地区采用多种手段宣传推广适用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逐步改变我国企业管理粗放的状况;鼓励企业推行ISO9000、ISO22000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提高体系运行和认证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关于鼓励工业产品开发品种和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增强企业产品开发和创新的能力;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管理,为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提供技术保障;开展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研究,提炼源于我国企业成功实践的质量管理经验并普及推广;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其在我国企业中成功推进的路径研究,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指导和帮助;研究开展评选工业行业质量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有关工作,为培养质量人才创造更好的条件。

  (九)积极开展消费品领域质量品牌建设

  开展对工业消费品品牌建设的研究,制定《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关于大力推进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服装和家纺行业为切入点,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开展对市场和用户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研究工作,开展在重点产品领域的用户评价和市场评价工作,了解和掌握重点产品的顾客满意度和市场认同度,为质量改进和品牌建设打好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提升区域和行业质量形象。

  (十)做好重点产品质量整治工作

  继续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业产品质量整治工作;与质检、工商部门配合,对国家监督抽查和国家市场监测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改进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农资产品和生产单位的管理,做好农资质量监测和农资打假,提高支农化工产品质量;开展做好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设中的程序管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通报制度,切实提高通信工程质量;继续开展手机产品的质量整治工作,重点治理手机生产和非法手机交易市场两个源头,制定手机企业售后服务行业标准,维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对手机、电视、计算机商品“三包”规定进行修订。

  (十一)组织和支持全国性质量活动

  继续作为主办单位之一,会同质检总局、中宣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共同举办“第十七届中国质量论坛”和“全国工业质量管理和可靠性现场经验交流大会”;支持中国质量协会等组织开展“先进质量方法推广年”、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用户评价和质量宣传交流等活动;会同宣传部门,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提高全民质量意识,营造重视质量、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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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血缘视角的比较

李伟迪
(怀化学院社科部,怀化,418008)

摘要:法治的成长要从历史进程中吸取养份,站在血缘的视角,比较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作者发现,现行刑法在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一些具体刑事规范方面,超越了唐律疏义;在贪贿犯罪、盗窃犯罪、故意杀伤犯罪、伪证犯罪等方面,则不如唐律疏义科学精当。作者认为,依血缘而制刑是错误的,渺视血缘的刑法意义也是错误的。
关键词:血缘关系;现行刑法;唐律疏义;血亲
中图分类号:DF902,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唐律疏义(以下简称唐律)与现行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距1400年,时间似乎使二者之间变得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二者的民族根基与作为调整手段的功能是一致的。站在血缘关系的视角,透过历史的尘封,我们看到了二者之间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惊喜于中华法系的伟大进步,也为无视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而痛惜。
一、血缘关系与刑法基本原则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同罪异罚原则的抛弃。
唐律作为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反映,明确规定同罪而异罚,主要体现为“八议”、“上请”、“减”、“赎”等规定。八议中的议亲、议宾是直接根据血缘关系确定的,亲指“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唐律疏义.名例》),袒免以上亲指己身以上以下各五代的血亲,小功以上亲指从己身数起上下四代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姻亲,缌麻以上亲指从己身数上下五代以内血亲和二代以内姻亲,宾指先朝王室后裔。这些人犯了罪,除“十恶”大罪外,法定为流罪以下减等处理,死罪则由官员查清案情、犯人身份、相关法律规定和拟定裁判意见,上报皇帝批准。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以上亲及孙,犯流罪以下法定减等处理,死罪则上报皇帝处理。有上请权者的亲属,流罪可减等处罚。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皆可赎。可见皇亲国戚和达官贵人犯罪,可通过议、请、减、赎等血缘特权而逃避刑事制裁,同罪而异罚。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实际包含了法律地位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血缘关系不再成为司法特权的依据,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对唐律公开肯定司法特权原则的抛弃。
2、刑法抛弃了唐律的血缘连坐原则和单罚家长原则,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犯罪行为的人应受到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
唐律规定,若家人犯谋反、大逆重罪,不论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首从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与家人有血缘关系,“除恶务尽”,近亲要斩,远亲要流,物财没收,“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唐律疏义.贼盗》卷十七),这就是依据血缘而形成的“缘坐”。
唐律规定,若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不问事实上的首从,默认家长是首犯,其他人无罪,由家长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若家人共犯,止罪尊长”(《唐律疏义.名例》卷五)。而家长的地位一般是按血缘来确定的,唐律规定为除“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外,家庭中辈份最高的男性成员。
这说明唐律根据血缘关系,一方面把家庭中无罪的人定为有罪,另一方面又把有罪的人定为无罪,希望通过血缘关系强化家长的管理责任和皇帝的权威。这与现行刑法和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

二、血缘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以上二条看,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考虑到血亲之间的犯罪的特殊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确实影响着罪意,影响着人们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评价,而司法人员必然陷入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之中。请看案例:
2001年4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蒋来方故意杀害儿子蒋继锋一案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来方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蒋继锋之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蒋继锋之母俞慧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情如下:受害人蒋继锋生于1975年,父母对其娇生惯养,养成了自私暴戾的性格,成了家人和邻居十分讨厌的"问题少年",父亲的管教往往是一顿暴打。蒋继锋随着年龄的增大,开始反抗,从15岁开始用殴打父母兄姐、砸家里物品的方式逼迫家人为其提供赌博、挥霍的钱财,经常将父母打得头破血流,情节特别恶劣。2000年2月5日,大年初一下午,蒋继锋向父亲要了1000元去赌博,输光后,第二天,蒋继锋又向父亲要1000元,父亲立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蒋继锋顿时拿出铁棒,对着父亲大叫,要他出去借,少一元,打一棒,并声称要引爆液化气,父亲想跑,却被逆子赶上一顿暴打,父亲又一次头破血流。2月9日,父亲叫来朋友,合力将蒋继锋绑住,想好好教训蒋继锋,被绑后的蒋继锋冲着蒋来方破口大骂:"有种就别放我,哪一天放掉我,我就把全家杀光。"蒋来方非常害怕,等到他人离去后,把蒋继锋勒死了。俞慧丽和蒋爱芳知道后,三人商定,对外宣称蒋继锋外出未归,并一起将尸体埋在家里。数日后三人自首。[1](P。A4)
此案的处理,基本符合现行刑法第232条、310条,但公众对此案的法律评价分歧很大,有二大疑问,第一,父母在被蒋继锋殴打威胁的十年中,为什么法律未能对父母提供有效救济?第二,蒋继锋对父母对社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和侵犯,其主观恶性很深,在国家不能有效阻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情况下,父母作为受害人实行自救,为民为己除害,在方式失当时,老来失子,全家受刑,为什么要蒋来芳一家承担全部的苦果?能不能处罚更轻一点?甚至只作缓刑处理?
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从表层考察,似乎主要是行政与司法的失职。因为,蒋继锋生前对父母施暴时,依职权或应受害人之请求,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人民法院应受理害人的自诉,按刑法第233条或第260条对加害人实施法律制裁,也许能避免酿成最后的悲剧。因此本案的发生,在于没有实施法律。但是如果深入考察法律得不到实施的原因,就会发现导致本案发生的法律原因不是行政司法的问题,而是立法的问题。立法用调整一般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血缘关系,忽视了血亲之间侵害的特殊性和层次性。在司法实践中,有这么一种普遍现象,对于血亲之间的伤害,如果没有出现死亡结果,司法机关一般不予过问。在邻人的眼里,儿子打老子,是一种不幸;在公安和司法的眼里,这是家庭纠纷,清官难理家务事,家务事不是大事,也出不了大事。司法本该干预的,以为情况特殊,而排除对血亲受害人的保护。这里司法考虑了血亲的特殊性,但是作了错误的理解,把血亲之间非死亡性暴力的危害性一笔勾销了。有人说,刑法第260条就是对家庭非死亡性暴力的制裁,刑法并没有漏洞。法律规定了虐待罪,但是又把此罪定为自诉罪,法律没有注意到被虐待的人,往往在精神上被强制,体力也很衰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自诉能力,因此该法律规范很难实现。
血亲伤害一旦出现了死亡结果,司法机关却按一般规定来裁判,本该考虑的特殊情况却被忽略了。一个人侵害自己的血亲时,养育之恩或舔犊之情,总会引起些许犹豫,血浓于水,为什么最后还是下手了呢?很可能是受害人万恶不赦,如本案;或加害人心狠手辣、恶性特深,如为了诈骗保险金而杀死自己儿子的行为。
因此在审理时,第一,要了解当事人是否有血缘关系,是什么亲等。如比较普通杀人与杀死儿子的行为,后者既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且侵害了血缘间的亲情权,冲破了两条防线,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大得多。第二,要着重了解引起加害行为的背景。如为了诈骗保险金而杀死儿子的行为,与本案比较,虽然都是杀死自己的儿子,但前者是杀死一个无辜者,后者是为民除害,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大得多。处罚要重其从重,轻其从轻。如本案对蒋来芳的判决过重,因为引起加害行为的原因,主要是蒋继锋的长期侵害,按情理,应该处法定刑的最低刑,或缓刑,或免除处罚;但按现行法律,则是不可能的,因为232条规定,起点刑是3年,判5 年已经是特别从轻处罚了。值得玩味的是,如果深扣刑法理论,本案的判决是有问题的,因为5年有期徒刑的结论是在“情节较轻”的前提下作出的,而故意杀人既遂显然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所以按刑法理论的逻辑推定,本案应在10年以上量刑。如果这样,与我们的愿望不是更显得南辕北辙了?
鉴于以上分析,刑法232条和260条要修改,要贯彻三个意见,第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第二要充分考虑引起血亲侵害的具体背景,第三要强化对血亲非死亡性侵害的刑法保护。反观唐律,却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
唐律重点打击的“十恶”,其中的有“恶逆”、 “不孝”、 “不睦” 、“内乱”等四恶是血亲侵害。重点保护的“议”、“请”、“减”、“赎”的对象有半数是血亲,在具体的刑事规范方面,唐律还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长幼、亲等的区别。“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凡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唐律疏义.贼盗》卷十七),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唐律疏义.斗讼》卷二十二),上三条中值得借鉴的有三:第一,杀死血亲长辈比杀一般人罪重,如谋杀父母,不管情节轻重,既遂未遂,一律斩首;如是谋杀非血亲,最低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因为血缘关系毕竟不同于普通社会关系。第二,依亲等制刑,如是幼杀长,越亲罪越重,越疏罪越接近普通杀人。因为亲等不同,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情感和利益亲密程度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第三,依长幼制刑,如有血缘,长杀幼,罪轻于普通杀人,幼杀长,罪重于普通杀人。因为长有恩于幼在先。当然唐律此项立法也有它的弊端,在此不论。

三、血缘关系与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犯罪
1、 贪贿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下面分析一个案例:检察机关指控马其伟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及担任厅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妹妹马淇英、三女儿马骥、二女婿黄俭,帮助他人中标、分包工程和承担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和共同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226.6万元。马其伟本人虽然只单独受贿13万元,其它则均为共同受贿,所受贿赃款大部分留存在他妹妹、女儿和女婿手里。对此,马辩称他不知马淇英、马骥等个人收受钱财数额,无受贿故意,故不构成犯罪。控方认为,马其伟明知马淇英、马骥、黄俭等要利用其职务为请托单位谋取利益,任由他的亲属向请托单位收取钱财,因此马其伟与马淇英、马骥、黄俭等形成了其同受贿故意。[2](P。B3)
本案的特点是公务员与血亲精心策划,曲线受贿,数额巨大,并企图规避法律。马其伟辩称,自己不知道马淇英等是否收了钱,收了多少钱,自己也没收到和保管钱物,因此就马淇英等收受钱物的行为,与己无关,自己无受贿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控方驳辩说,马其伟明知马淇英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构成共同受贿的故意。笔者认为,虽然马其伟对自己的行为心知肚明,在强大的政治攻势面前,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从法律的严密性和法律的功能看,本案审理存在二个问题,首先,共同故意的指控不能成立。即使凭案情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基本肯定马其伟等人预谋曲线受贿,被告人后来也确实这样运作,但是控方如果没有举出被告等人如何策划、如何分工、如何联系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主体、客观方面等,就不能认定曲线受贿。从法理考虑,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故意,第一,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和共同行为;第二,要看行为人是否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三,要看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或放任特定效果的发生;第四,如果是受贿的故意,还要看受贿人是否知道行贿人和行贿数额。从本案的法庭辩论看,如果控方不能提供其他证据,马其伟可以作这样的辩护:就马淇英等收取财物的行为,我没有参与谋划,我不知道行贿人是谁,数额多少、请求事项,没有占有马淇英等人收受的财物,因此,我既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赃物,因此不构成共同受贿。
其次,法律不能制裁马淇英等人的行为。如果马其伟的辩护成功,马淇英等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可能会作二种定性,其一,是诈骗行为,其二是合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定为合法行为的居多,因为其行为可以理解为接受中介费、劳务费、无偿赠予等。如果碰上腐败的司法官,这正是徇私枉法的好机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类似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无罪释放,贿赂公行而无可奈何。试看某中级法院审结的无罪案:
甲为一私营原料生产企业主,为争取某大型国企购买自己的原料,以老乡名义资助该企业领导人乙之子丙注册的公司10万元。资助之初,甲乙没有提及原料之事,半年之后,甲以产品积压太多为理由,请求乙帮忙,乙暗示自己的采购科长丁与甲协商,甲成功地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该国企推销原料50吨,获取超额利润30万元。后由于原料积压变质,该国企损失近60万元。此事被侦查起诉后,甲、乙和丁都否认有行贿受贿行为,声称甲之资助完全是朋友行为,原料购买是正常业务关系,较高价格和企业损失是市场变化引起的,是经营风险的体现。审理结果是罪名不成立,乙无罪释放,当然乙之子丙也无共同受贿的故意。
此案的作案手法比马案更为狡猾,从长计议,打擦边球,但实质一样,是利用血亲曲线受贿。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智商较高,谋划周密,熟悉相关法律,利用血亲关系的亲密性、稳定性和隐蔽性,钻法律的空子,达到行贿和受贿的目的。此类现象,路人皆知,但是依刑法第382条、385条、393条、394条,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为什么现行刑法这样苍白无力?就是立法中有二个缺口,其一,立法要求控方承担血亲是否勾结的举证责任,事实上控方很难取证。其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血亲取财是受贿,曲径通幽,犯罪分子暗渡陈仓。
血亲曲线受贿,自古有之,对比现行刑法,唐律更行之有效: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财、乞物、借贷、役使、买卖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非监临之官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家人罪一等”(《唐律疏义.职制》卷十一)。
凡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都是监临之官,一般指有领导职务之人,非监临之官指办事员,这些官吏的家人如果收受部下的财物,或向部下借债,或无偿使用部下的劳动,或与所管理部门交易时假公济私,都属犯罪行为;该官吏如果事前不知道家人的上述行为,也默认有罪,如果事前知道,则按一般的受贿罪处罚。
唐律的规定有其法理基础:第一,血亲或家人收受部下财物,必有所应,必然告知官吏,受人之托,用人之财,必有所偏。事前不知,有失教之责,事前知道,有纵贪之恶,家人受财,官员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第二,如果要求控方承担官员事前是否知道的举证责任,则是缘木求鱼,因为家人之间的交流,对外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密性,不易取证。第三,官员和家人是利益共同体,案发后,家人为了保护该官吏,会不惜一切把责任揽到自己头上,以规避法律制裁,以确保家庭的整体利益。第四,提高腐败的成本,依托血缘或亲缘立法,对症下药,制度反腐,从体制上进一步堵塞腐败的通道。
2、 盗窃犯罪
唐律规定:“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唐律疏义.贼盗》卷二十)。这表明,唐律已注意到了亲属内部相盗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的区别,一般盗窃十匹布要判一年半徒刑,而盗用自家十匹布只要打十板,处最低刑;家人与外人合谋盗窃自家十匹布,只加二等处罚,即打三十板。“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唐律疏义.贼盗》卷二十)。即如果盗窃亲属的财物,处罚也低于普通盗窃,并且随加害人与受害人血缘的亲近而减轻处罚。造成差别的依据就是基于血缘和家庭关系。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血亲内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一个司法解释,一般未将盗窃自家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的认定也很模糊,不好操作。而唐律的相关规定比较科学,第一认定血亲相盗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应予打击;第二充分注意血亲相盗的特殊性;第三依亲等制刑,行为人与受害人血缘越近,处罚越轻,反之则越重并接近对普通盗窃的处罚。在所有权愈益细化的今天,应借鉴唐律的血亲盗窃立法。

四、血缘关系与伪证犯罪、暴力干涉婚姻犯罪
1、伪证犯罪
刑法规定的伪证犯罪,没有区分血缘关系在此类犯罪的特殊性。而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外孙,若孙之父,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判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义.名例》卷六),“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唐律疏义.断狱》卷二十九),此二条之意义有二,第一,在一个家庭内生活的人及其他较近的亲属,帮助犯罪亲属掩蔽证据、赃物、通风报信,隐藏犯罪亲属,不认为有罪,如果有罪,也要依亲等减轻处罚。第二,强迫血亲相证犯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谋叛重罪,不适用上律。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鼓励调动全市各 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 “四大一高”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 考核,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负 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激励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包括湖滨区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激励对象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开放办于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政府、各产 业集聚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年末依 据目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实行百分计 量考评制,总分100分。
  (一)签约项目(30分)。签约项目数量、签约项目金额和 项目履约率各占10分,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按实际完成目标比 例评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行加分。其中项目履 约率按照履约项目数量占总签约项目数量的比例计算(意向性项 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视为履约)。
  (二)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目标完成情况(25分)。实际 到位资金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合同引进省外资金、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各占5分,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依据年终统 计报表按完成目标比例计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 行加分。实际到位资金额由项目单位出具验资报告或进账单认 定。
  (三)落地项目质量(15分)。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带动能 力、提供就业职数、对地方财政和对全市产业链建设的贡献等, 由市开放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分。
  (四)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和参加招商活动等情况(10分)。 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根据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评分。
  (五)保障机制(20分)。组织领导和投资环境各占10分。 组织领导包括领导重视情况、机构设立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奖惩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开放办根据实地查看情况评分。投资环 境包括“一站式”办公推行情况、审批项目精简情况、审批手续 办理情况、投诉受理情况和日常服务企业情况等,由市开放办、 市优化办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评分。
  第六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评分排名制。
  (一)由当年新落地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对各职 能部门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企 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证照办理速度、日常事务处理效率、 服务态度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情况,大招商活 动签约项目协调督查情况等。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99分, 依排名递减。
  (二)由市开放办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责任单位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牵头负责项目的对接情况及项 目推进情况。项目签订正式合同计5分,完成前期工作计10分, 项目开工计15分,建成投产计20分;无实质性进展扣10分。通报 表彰一次加3分,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重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不 力扣5分。
  (三)由市开放办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评分。完 成任务的加20分,未完成任务的扣20分。
  对于完成目标任务后,超额引进项目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项目加10分;1亿元至5亿元(包括5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加15分;5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项目,每引 进一个加20分;10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30分;引进项 目落户市直的,在以上基础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直接利用省外资金目标任务达 20%以上的加10分。按照《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 意见(试行)》(三政〔2011〕57号印发)有关规定争取的上级 支持资金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10 分。
  第七条 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惩戒体制。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两 位,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五位的,对其通报批评, 并要求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说明情况,单位主要负 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不得提拔调 动。
  (二)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酌减20%—30%。
  (三)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主要负责人免职主持工作,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按50%划拨。
  (四)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 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 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单位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个 人;相关单位对贡献突出人员配套奖励。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 两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 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 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 先提拔使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位的,奖励人民 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嘉奖,单 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 进个人。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三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 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 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奖励。
  (三)对从不同渠道引进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市财政收 入、产业链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能够有效增加就业 职数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行业5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市对外开放工作 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实行一事一议,特事 特办。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度。
  引荐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推动项目签约 和落地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荐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 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不受职业、身份、国籍 的限制。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荐人,原 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并促成合作双方合同签订的第一 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荐人。引荐人需有项目合作双方共 同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由各级商务部门考察后认定。
  第十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荐人给 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市商务局认定的全市重点 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类项目;商贸、物流、 金融、旅游等服务业类项目;畜牧、种植、林果、水产养殖及其 产业化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类项目;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导向型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有利于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项目只能 申请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四)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 政承担。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 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市外资金的,不包括市内民间 融资、市内银行借贷;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 证;
  (四)投资类项目须建成投产并实现效益,资产并购类、公 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 进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 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 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并在市商务局有统计备案 的;
  (八)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鼓 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收 地方留成部分的8%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至20亿元(包括20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特大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五)凡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第一引荐人除资金奖 励外,均授予全市招商引资模范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六)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招商引 资项目,除资金奖励外非我市籍贯人士的,授予“三门峡市荣誉 市民”称号。系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予以嘉奖,经组织部门考核,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 用。
  (七)除上述奖励外,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生的 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奖励申领。
  (一)项目第一引荐人要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上报证 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合作双方共同出具的第一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及商务部 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2.项目正式合同及相关副本;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 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 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县两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 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项目第一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全市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需由项目第一引荐 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拨付。具体程序是:
  1.项目引荐人在项目引进之初,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项目引荐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备案。要明确项目的详细情况, 预计投资额及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2.项目落地投产后,项目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收集整理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对全市当年上报的招商引资优秀项目申请进行初 步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后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对 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奖励意见 后上报市政府。
  5.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奖励名单及内容,并在三门峡日报 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本年度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奖励文件。
  6.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于文件下达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 拨付至相关项目引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招商引资 考核奖惩及激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