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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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第四次市长办公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大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的处理力度,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依据《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依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执行公务不文明等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界定并处理:
1.衣冠不整,语言粗俗,工作时有酗酒、娱乐、嬉闹、上网聊天等行为,视为执行公务不文明。
2.对服务对象不予理睬、接待时态度冷漠或将其拒之门外的,视为态度生冷、蛮横粗暴。
3.辱骂、使用暴力撕扯推搡服务对象的视为打骂群众。
有本条第1、2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有本条第三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
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界定并处理:
1.面向社会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公开电话,工作日内较长时间无人接听;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日内出现较长时间空岗;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明显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不受理,或者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认真解答或推拖搪塞的,均视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对涉及其他内设部门的事项未及时协助办理,对涉及外单位的事项未及时主动协调,本单位事项办结后未及时移交其他单位的,均视为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3.对符合政策规定应该马上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附加各种额外条件,有意拖延、挑剔服务对象,视为有意刁难。
4.对未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理依据程序和要求等应告知内容的,未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是否完整、齐全的,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在规定时限内应办结而未办结的,视为办事效率低下。
有本条前4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条违反政策规定,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随意下达处罚单,随意向企事业单位及当事人摊派各种费用,均视为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按《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一、四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拖延办理时限的,视为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没有按政务公开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对应履行承诺和告知的义务没有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视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承诺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服务对象未同等对待,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违章事项未按要求处罚,以及利用职权提供便利的,视为利用职权,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九条市投诉办公室分拨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投诉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对有关部门或单位一次未落实或无正当理由未向投诉办公室说明推延办理时限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两次未落实的,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取消该部门或单位年度政绩考核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参评资格。
第十条对于因行政效能问题年被投诉累计10人次以上且属实的,停发该部门或单位所有成员当年6个月政绩考核奖金。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因行政效能问题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被投诉且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调整工作岗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或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等的处理,须报市人事局备案;对其进行待岗和辞退等的处理,须报市人事局审核。对违反《锦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监察局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上述条款中有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的,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以后,按《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一、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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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


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1983年11月9日,文化部、国家档案局

为了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积累艺术财富,为艺术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艺术档案是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团体,艺术教育、艺术研究单位和各电影制片厂进行各项艺术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艺术生产、教学、研究、交流等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管、整理好这些艺术档案是各文化艺术单位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艺术档案是各艺术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达到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三条 艺术档案的范围:
一、各类剧本和乐谱:包括文学剧本、电影分镜头剧本、完成台本、演出本、舞台调度图、歌剧的流水本、曲目(声乐、器乐)作品、演奏总谱、传统剧目的唱腔设计、舞剧分场本、舞乐谱等,以及取材或改编前的原作和剧本的重要历史考证材料。
二、导演计划、阐述(包括手注本、导演修改本),导演口头提示,舞蹈的调动图,场记等。
三、舞台美术材料:
(一)美工创作设计(布景、服装、道具及装置):包括气氛图、设计图、平面图、技术说明、服装图(附衣料样品)、幻灯片等。
(二)人物造型设计:包括化妆、发型、脸谱等造型图和演员定妆照。
(三)灯光设计:包括每场布光图、灯位图、色彩图、灯光操作表。
(四)音响效果设计,以及配声的文字材料等。
四、摄影创作设想(包括特技镜头设计)、主要演员角色创作设想(体会、角色传记)。
五、演出录音带,录像带,剧照(附说明),空景照,演员照等。
六、演职员名单(片头字幕表)、演出场次记录及统计材料等。
七、各类艺术生产的总结:包括剧本讨论总结、演出总结、艺术总结和主要创作人员个人艺术总结等。
八、宣传评论材料:包括节目单、海报、说明书、广告设计报刊评论、消息和观众反映等。
九、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剧目、节目、影片的审查意见和批示,座谈会记录、报告、讲话。
十、著名艺术家、著名老艺人、流派代表人物和艺术上有特色有专长的演职员材料(包括艺术创作、表演活动记录,艺术经验总结,评论、介绍文章,录音、录像带,照片等)。
十一、国内外重大艺术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如汇演、调演、国际间艺术交流、比赛等形成的节目单、报导、评论、照片等)。
十二、艺术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总结等。
十三、教职人员创作实践中形成的材料,如采风收集来的整理材料。
十四、学生实习演出、作品、成绩材料等。
十五、美术单位的书画创作稿件,展览的展册、图片,照片(包括底片)等。
十六、剧种、剧目的历史沿革,艺术流派的调查研究以及其它研究成果的材料、文章、照片等。
第四条 艺术档案与艺术资料的划分:本单位在各项艺术活动中直接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艺术档案。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录音(像)带、照片、影片、剧本和有关文章等为资料。
第五条 艺术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一、各文化艺术单位内的业务部门,要重视艺术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每完成一个剧目(曲目、节目)、一部影片、一项艺术活动或一个教学过程,都要形成系统的文件材料,经过整理定期归档。
二、艺术文件材料一般地分文字、形象、音响三部分。这些材料的立卷和整理应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进行。文字部分可采取按年代、剧目和问题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形象部分和音响部分可按剧目(或节目、曲目)进行整理。
三、艺术档案的每个案卷(或保管单位),都要根据艺术档案的特点拟出确切的标题,卷内材料排列要系统,登记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材料的作者、内容、页数、时间等),填写备考表。
四、凡艺术档案内涉及到人物、时间、场景名称、场次、角色和饰演者姓名等应标写清楚。
五、为确保艺术档案的齐全完整,各业务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艺术文件材料。任何人不得因工作调动而私自带走或任意销毁应归档的艺术文件材料。
六、艺术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以利长期保存。用纸要注意统一规格:剧本、场记、各种记录都用16开纸;各种设计图纸,用8开纸;照片的洗印尽量统一规格,以利于管理。
第六条 艺术档案的利用:
一、艺术档案人员,应熟悉自己所保管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便于艺术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三、制订借阅制度。根据艺术档案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调阅手续。
第七条 艺术档案的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艺术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八条 各文化艺术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
第九条 艺术档案人员是业务人员,要相对稳定。分管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关心艺术档案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艺术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艺术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奖惩:
一、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忠于职守,热爱艺术档案工作,钻研业务,经常耐心细致地会同业务部门做好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积极提供利用为业务工作服务。
二、凡对艺术档案事业做出贡献,并有突出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对危及档案安全或造成损失、丢失者,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各文化艺术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条款,拟订出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四)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五)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地区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六)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结合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新建一批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强重点涝区治理,完善灌排体系。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料地。

(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要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

(八)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九)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尽快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进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十二五”期间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推进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

(十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优化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尽快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研究。积极推进一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微咸水利用。

(十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十四)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十五)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加快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十八)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十)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七、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五)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国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