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41:00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5.01.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党[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5年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现,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着眼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建设职工队伍的健康成长,以诚信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典型培育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政风和行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努力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以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央文明委的部署,由中央文明办牵头,联合民政部、教育部,召开一次社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帮助所在地区进一步做好规范编制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与团中央共同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建设系统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当前,建设系统正在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这就要求必须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理顺情绪,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重要途径。今年将制定颁布《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见》,召开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现场推进会。要充分发挥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创建文明城市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任务,要按照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要求,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创建力度,积极参与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开展法律、文化进工地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开展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按照节能省地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部将在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创建文明行业是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工程,认真抓好抓实。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和规范化服务,市政公用行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以行风评议来促进政风建设和行风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一至三年的不懈努力,创建成二至三个人民群众公认的文明行业。加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政风建设,以政风建设带动行风建设,充分发挥“龙头”和表率作用。

  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今年要认真总结经验、组织推广,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工作。同时,要加强调研,分析问题,研讨对策。要把“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作为建设系统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措施,推广好、利用好、发挥好。

  今年,要积极配合中央文明办认真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中央文明办、会同国家旅游局共同做好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 工作。

  三、大力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最有效的方法。选树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力量,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有效方法。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等先进人物、先进群体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和精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营造有利于先进典型成长的环境,如何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品牌效应。

  积极总结、培育、宣传新的先进典型。在新形势下,要特别注意宣传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员、严格执法的规划人员、甘于奉献的环卫人员、勤奋创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方面的先进典型。认真做好赵正义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在一至三年内,部再力争推出一至两个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使建设系统典型宣传长盛不衰,使建设系统典型层出不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也要加强典型的培育宣传工作,做到行业有标兵,省市有榜样。

  进一步加强示范点建设。今年,要在继续抓好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基础上,推出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单位,推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与团中央等部门联合开展第四届全国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用工先进单位、“千校百万”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及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评选表彰活动。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继续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贯彻《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实施“平安拆迁”,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一手抓清理已有拖欠,一手抓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要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形成新的拖欠。

  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委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参与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与团中央联合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全系统开展创建“平安系统”、“平安住宅小区”、“平安建筑工地”、“平安景区”、“平安拆迁”等活动,以此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的同时,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两同时”的关键是指导思想上要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融为一体。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要明确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学习,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志,要成为学习型的人才,成为终身学习的模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三贴近”(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重要原则。开展任何一项工作、制定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办实事,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二月六日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颁布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医院、街道、农村的区、乡 (镇),以及省政府派驻外省的办事机构。
三、经中央和省以及由省委托市、地、州政府或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后,才能收费。临时性收费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每套由申请登记表、内页及外壳组成。申请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 (全称)、单位性质、地址、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和帐号、财政拨款形式、邮政编码、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批准机关? 暮藕蜕笱榧鞘隆J辗研砜芍ふ镜哪谌荩辗训ノ幻啤⒌ノ桓涸鹑耍约笆辗严钅俊⒓品训ノ弧⑹辗驯曜肌⑴蓟匚暮藕蜕笱榧鞘掠肷昵氲羌潜硐嗤猓褂μ钚锤北镜羌呛土煊米ㄓ闷本莸羌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分别核发。中央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成都市区 (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的单位和省级机关、团体、事业性单位 (包括省编委编制序列中的大型企业)由省物价局核发;? 醒牒褪?(含外省)驻省内其他各地的单位,由省物价局委托所在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全省的测绘单位统一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经审查造册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经省政府批准用集资、贷款修建 (扩建)的跨市、地、州的高等级公路收取机动车过路费的许可证,由省交通厅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省内的铁路系统土地管理收费许可证,由成都铁路局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市、地、州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县级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上述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在当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
六、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和办法
1.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需事先填写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许可证。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正本,同时为本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办理一个或若干个副本,原则上一个收费点应有一个证。
2.办理《四川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一个收费单位因某种需要报经批准的一次性收费或在六个月以内的临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事先填写临时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
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审查,并加盖“×××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发证专用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章”方为有效。
七、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1.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翔实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人名章和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公章。
2.收费单位在报送申请登记表的同时,必须携带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国家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国务院的文件或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贯彻执行的正式文件;省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省政府的文件或省物价局和省
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委托市、地、州审批的事业性收费,持市、地、州物价局和财政局的批准文件。
八、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临时许可证》时,应向颁证机关缴纳费用。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每本各25元 (含证照工本费);收费临时许可证每证15元 (含证照工本费)。
九、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在接到批准变更的文件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新增、取消或变更手续。
十、收费许可证丢失或损坏,收费单位应从丢失或损坏之日起,十日内向颁证机关写出书面说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重新补办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费用加倍收取。
十一、收费许可证的合法收费的凭据,不得涂改、转借和复印。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正本到财政部门购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持《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各收费点,应到持《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单位领报《专用收据》。
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可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当《收费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收费单位在十五日内将《收费临时许可证》送还原发证机关注销。将《专用收据》送还财政部门注销。
十二、在一个单位内,同时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属经营性收费项目,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四川省发票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十三、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证照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由省、市 (地、州)县 (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过审验,符合《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制、
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规定的,由颁证机关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1.年度审验的时间为每年的一、二季度内进行。各级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上年收费票据,单位财务收支决算、收费收支明细表到原颁证机关进行年审。
2.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支解项目和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
(3)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
(4)属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5)年收费总金额,支出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
3.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工作量大,必须组织专人进行这一工作。年审所需经费,在国家统一规定未下达前,向政府请示决定解决办法。
十四、凡无证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一经查实,其所收费用金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所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机构吊销收费许可证。其多收、乱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多收、乱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对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被检单位应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七、各市、地、州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十八、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施行。过去在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199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