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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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54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卷烟产品结构,实现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高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在行业内实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即用2—3年的时间,将全行业卷烟产品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除外)压缩到(四、五类除外)100个左右。为此,国家局在各省申报牌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资源有效利用原则、区域分布合理原则和产品结构分布合理原则,制定了《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实施百牌号战略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将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对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要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目录》内卷烟品牌的生产和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做好《目录》内品牌的市场营销工作。根据《目录》制定本省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方案,积极稳妥地实现市场品牌的调整和置换,在实现百牌号战略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行业名优卷烟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市场集中度,确保市场的稳定供应。
  各工业公司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品牌发展思路,突出重点,发展优势品牌和特色产品,避免在品牌发展上求高求全。
  二、为稳定低档卷烟生产销售,所有四、五类卷烟牌号不在《目录》之内,不受《目录》限制。
  三、全行业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工商协调、平稳过渡,有效实施百牌号战略。通过市场引导,力争在2—3年内通过品牌整合,将全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烟除外)整合到《目录》之内。
  四、卷烟产品百牌号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品牌将根据今后市场情况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际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五、为认真抓好百牌号战略的落实,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于9月底向国家局上报本省实施规划。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 件:

  1.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13&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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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第32号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
  第四条 动物疫病防制对象包括强制性对象和一般性对象。
  强制性对象包括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禽流感、狂犬病、结核、布病等列入国家控制和消灭计划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原体,一般性对象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报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动物疫病实行春秋两季普免与日常免疫相结合的办法。强制性对象日常免疫按下列程序实施:
猪瘟:30日龄左右阉割时首免,60日龄左右加强免疫一次。
  首免应使用猪瘟单苗。
  口蹄疫:同猪瘟。疫苗按国家规定使用。
  鸡新城疫:7日龄首免,28日龄以上加强免疫一次,所用疫苗应为弱毒苗。
  禽流感:无疫情区域不免疫,有疫情区域按国家规定办理。
  狂犬病:3月龄犬首免,以后每年一次。
  结核:不免疫;监测为阳性牛予以淘汰。
  布病:牛5—8月龄首免,12—18月龄加强免疫;羊1—2月龄免疫。
  第六条 生猪免疫猪瘟、口蹄疫,牛羊免疫口蹄疫后,佩带耳标,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和档案按规定填写、建立。
  第七条 消毒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消毒的制度,强制实施。
  饲养圈舍实行春秋两季防疫时普遍消毒。
  动物交易、屠宰、动物产品加工场所每次交易、屠宰或加工结束后即行消毒。
  疫点及受威胁区反复实施消毒。
  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按规定实施消毒。
  第八条 动物寄生虫实施春秋两季定期驱除制度,由动物防
  疫机构统一实施,并在免疫证明上加盖驱虫印章。
             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检疫员,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十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行售前、宰前报检制。从事动物及产品饲养、收购、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检疫员申报检疫。
  第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产地检疫: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产地检疫由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划定区域确定检疫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
  屠宰检疫:动物在屠宰过程中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所有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均应派人驻厂(场)实施同步检疫。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范围内大型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输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外运出县境前所实施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检疫,定期出具化验报告。
  调运畜产品前,畜(货)主应提前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取得《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承运单位凭有效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运输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查验免疫证明和免疫耳标,并回收免疫证明,屠宰检疫时应回收免疫耳标。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屠工屠商的管理。农民自宰自用的生猪,经检疫合格方可屠宰。屠工宰杀时回收检疫证明、耳标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动物产品收购,加工单位和个人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收购动物、动物产品。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证章等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印制、发放、使用。免疫耳标、免疫证明以乡镇为单位,检疫证明以县区为单位,严禁跨区域使用。
  第十七条 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仓储等场所,宾馆、饭店、餐馆、集体食堂等生鲜肉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动物、动物产品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肉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换证。
  第十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2号令规定,实行主渠道供应。严禁买卖、转让和私自生产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 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应加强监测。
  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等生鲜肉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应定期接受动物疫病监测。口蹄疫、禽流感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样送检;猪瘟、鸡新城疫、结核、布病、狂犬病由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检测;其它动物疫病监测由县区动物防疫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接受监测的情况和监测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建立动物传染病预警机制。
  放心肉、放心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参照农业部“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实施检测。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院、所、站、门诊部以及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应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接受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监测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为后向畜货主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承包或定额缴纳的方式收取。严禁只收取费用,不实施检疫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
报告总行。



根据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总行决定经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地)联社)。
一、市(地)联社的性质与组建原则
市(地)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市(地)联社主要从事行业管理,向县联社提供资金清算和调剂服务,不对居民和企业办理存贷款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
组建市(地)联社应坚持自愿入股和严格审批的原则:县联社向市(地)联社自愿入股。组建工作要严格把握有关标准和要求,市(地)联社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入股县联社不少于4个。市(地)联社筹建和开业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二、组建市(地)联社的程序和办法
1.市(地)联社的组建工作由总行统一进行组织和部署,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落实。市(地)联社筹建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行长或分管副行长担任。
2.组建试点工作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在每个省、自治区选择3-5个市(地),报经总行同意后进行。试点条件是:市(地)范围内县联社达到6家以上;县联社全部完成合作制规范任务;市(地)联社资本金筹集符合有关要求,县联社入股资金数额不超过其实有资本金数额的50%

3.市(地)联社筹建和开业按以下程序报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明确的要求,上报拟组建联社的市(地)名单和筹建方案,经总行审核同意后开始筹建;完成筹建工作并经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同意后,由总行进行验收并批准开业。
4.在组建过程中,市(地)联社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分行、营业管理部复审,总行审批。市(地)联社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不低于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把握。
5.市(地)联社的管理人员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县联社选调。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市(地)联社工作后,正式办理调出手续。
6.市(地)联社组建后,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原承担的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地)联社。
三、有关要求
1.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组建市(地)联社的有关情况,在地方党政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做好市(地)联社的组建工作。
2.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明确的要求、程序和权限做好有关工作。不得擅自审批市(地)联社,不得随意降低有关条件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市(地)联社的业务范围。市(地)联社组建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请示和报告。
3.要严格财务管理,厉行勤俭办社。市(地)联社3年内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和购置小汽车。
4.人民银行试点地区中心支行要正确处理市(地)联社组建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人员分工,在做好市(地)联社组建工作的同时完成好其他工作。非试点地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集中精力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稳定。

5.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由于不设地区,所属县又不设人民银行,可考虑在区(县)联社基础上组建市级联社;海南、宁夏两省(区)由于地(市)较少,可考虑在省(区)范围内仅组建一家联社。
在此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市)级联社,要认真总结工作,严格按其章程加强管理。同时,请当地人民银行在今年内对其进行现场监管检查,逐联社写出分析报告,提出对其规范管理的整改意见。

附:组建市(地)联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阶段
(一)分行关于市(地)联社筹建的申请报告(含可行性分析);
(二)当地政府关于组建市(地)联社的意见;
(三)市(地)联社筹建方案(包括:筹建的组织领导、市(地)联社的股权设置和股金筹集方案等);
(四)市(地)联社筹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务及简历;
(五)设立市(地)联社发起人的协议;
(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二、开业申请阶段
(一)分行关于市(地)联社开业的申请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实收资本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社员入股名单、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四)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任职资格审查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名单;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盗、报警和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
(七)市(地)联社的创立大会、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和决议;
(八)市(地)联社的主要管理制度;
(九)市(地)联社的筹建情况报告(包括:组建过程、组建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地)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地)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条 市(地)联社依法履行职责,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市(地)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凡承认市(地)联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辖内县联社均可申请加入市(地)联社,为社员社。
第五条 市(地)联社履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对居民和企业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市(地)联社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不干预社员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无偿调用社员社的资金。
第六条 市(地)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市(地)联社遵守行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七条 市(地)联社根据所在市(地)名称命名为“××市(地、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八条 申请设立市(地)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入股县联社达到4家(含4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九条 设立市(地)联社,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请筹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市(地)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发起人协议;
(五)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市(地)联社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在6个月之内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任职资格证明;
(四)监事长简历,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发起社员社名单、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七)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盗、报警和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地)联社的筹建和开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由总行颁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市(地)联社的下列变更事项,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五)变更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本条(四)、(五)款可由总行授权分行审批。
第十三条 市(地)联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市(地)联社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十四条 市(地)联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市(地)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
第十六条 市(地)联社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市(地)联社吸纳市(地)范围内县联社的入股资金,不吸收市(地)联社职工、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未经市(地)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或转让股金。
第十八条 市(地)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社的入股资金和市(地)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九条 每个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市(地)联社股金总额的30%。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的50%。
第二十条 社员社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一条 市(地)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社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出资比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地)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每个社员社的社员大会选举五至十一名代表参加,每个社员社的代表数量相同。其中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不少于60%。社员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市(地)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市(地)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市(地)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市(地)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市(地)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市(地)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市(地)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奇数)组成。市(地)联社职工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市(地)联社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市(地)联社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市(地)联社的管理服务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市(地)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市(地)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市(地)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市(地)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市(地)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市(地)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市(地)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联社股金证;
(四)对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市(地)联社的监督机构,由市(地)联社社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3至9名(奇数)。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市(地)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市(地)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市(地)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地)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地)联社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主任全面负责市(地)联社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社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联社发展规划;
(四)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市(地)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八)任免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市(地)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逐级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或由总行授权分行批准。
市(地)联社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市(地)联社对社员社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管理制度,指导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
(二)对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进行辅导和稽核;
(三)对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对不称职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可提出建议,提交社员社社员大会审议;
(四)监察处理案件,组织指导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职工的培训教育;
(六)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
(七)综合汇总会计、统计报表并按要求上报;
(八)电子化建设的协调和管理;
(九)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第二十九条 市(地)联社为社员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社员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社员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社员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
(五)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外交往,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六)其他服务职能。
第三十条 市(地)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市(地)联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一条 市(地)联社应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地)联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超越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未设置地市行政区划或没有地市管理层次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联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社定名为 市(地、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 省(自治区、市) 市(地、盟) 街 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 省(自治区、市) 市(地、盟)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联社依法履行职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联社履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对居民和企业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本联社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不干预社员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无偿调用社员社的资金。
第五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遵守行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下列社员社出资入股组成:
×××县联社 万元
×××县联社 万元
×××县联社 万元

第三章 股 金
第七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10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社出资比例最高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30%,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的50%。联社职工、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本联社入股。未经市(地)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股金不能转让。
第八条 社员社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九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社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社不能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以外设定质押。

第四章 社员社
第十条 凡辖内的县联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的社员社。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社员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接受本联社服务的权利;
(四)按本联社章程规定,接受利润返还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交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接受本联社的行业管理;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八)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社,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社,本联社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由每个社员社的社员大会选举五至十一名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人数相同),其中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不少于60%。社员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以召集临时社员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要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奇数)组成。市(地)联社职工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管理服务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市(地)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联社股金证;
(四)对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奇数)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监事由社员代表和市(地)联社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联社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联社发展规划草案;
(四)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联社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八)任免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联社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联社职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基本职责
第三十条 本联社对社员社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管理制度,指导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
(二)对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进行辅导和稽核;
(三)对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对不称职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可提出建议,提交社员社社员大会审议;
(四)监察处理案件,组织指导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职工培训教育;
(六)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
(七)综合汇总会计、统计报表并按要求上报;
(八)电子化建设的协调和管理;
(九)其他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为社员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社员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社员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社员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
(五)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外交往,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六)其他服务职能。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社查阅。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社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5-10%;
(四)股金分红,按不超过税后利润的 %提取;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联社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向社员社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联社因第(一)、(二)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社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
本联社被依法撤销或关闭、被宣告破产的,应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经本联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大会。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