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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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证监发字[1998]12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2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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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税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四川、贵州、陕西、甘肃、辽宁、安徽、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继续扶持三线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继续给予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来文反映,通知所附的名单
中部分企业未注明搬迁企业的新址,给具体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三线企业未列入该名单中。为支持三线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列入本文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增补企业和增补企业新址,可以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1995
年内执行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附件: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 一七三厂 陕西西乡、汉中
2 四三九○厂 陕西宝鸡、咸阳
3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陕西宝鸡
4 八二一厂 四川广元、成都、安徽合肥
5 七一○五厂 四川宣汉、成都
6 七二六一工程 四川达县、成都
7 七三○三厂 四川达县、成都
8 三○四厂 四川达县、成都
9 二六八厂 四川华莹、成都
10 燎原机械厂 四川华莹、南充
11 长城机械厂 四川华莹、南充
12 六○八厂 四川广元、绵阳
13 一六七厂 四川合川、成都
14 二○四厂 四川合川、成都
15 三三八厂 四川华莹、重庆
16 晨光化工研究院 四川富顺
17 七九二矿 甘肃迭部、四川都江堰
18 七九六矿 甘肃金昌、临泽
19 五二○七厂 甘肃平凉、天水
20 一五四厂 贵州贵阳
21 一八三厂 贵州贵阳
22 七一五矿 湖南安化、益阳
23 三○二八厂 湖南大庸、长沙
24 五四四厂 湖南新邵、岳阳
25 跃进机械厂 湖南道县、冷水滩
26 六四一厂 辽宁本溪、锦州



1995年6月21日

贵阳市知识产权入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知识局


筑知[2008]47号
贵阳市知识产权入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加强对知识产权入股行为的管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

第四条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者应享有拟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利,应能保证受让方能以该入股知识产权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可由股东协商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或作价值,或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评估;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后,应当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出资标的;

(二)知识产权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三)知识产权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知识产权出资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股东对后续改进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第八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或权利变更登记。

第九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入股协议书、验资报告;
(二)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以其他知识产权出资的,附权利有效证明文件。

(三)已办理知识产权权利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涉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对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或入股协议报送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从事经济活动,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除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外,还应根据《贵阳市重大专利合作项目审查制度》进行专利技术特别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