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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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急 发改运行[2005]25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保证重点物资运输,经商有关部门,2006年春运从1月14日开始至2月22日结束,共计40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春运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做好春运工作,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更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快捷方便”的原则,扎实认真地做好春运的各项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教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春运工作。各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春运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二、 科学组织运力,努力满足需要
据预测,2006年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20.42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1%。其中铁路1.44亿人次,增长3.1%;道路18.55亿人次,增长3%;水运2800万人次,增长1.4%;民航1500万人次,增长9.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运量预测和今年元旦、春节相隔较近,学生、民工、探亲流将形成叠加的特点,及早准备运力,适时增加线路、班次,加开车(船)、飞机,努力满足旅客的出行需要。对民工和学生流量较大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开行民工和学生专列。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调度,保证旅客及时疏散。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加强与运输部门的沟通,使运输部门准备足够运力,保证运输需求。
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兼顾货物运输,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平稳有序。
春运期间,各地政府要协调两大石油企业,保证客运车辆用油,特别是柴油的足额供应。
三、 强化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运输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是春运工作的核心。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将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落到实处。在春运前和春运中,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和对运输工具、设施的安全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要针对道路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努力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消除事故隐患。对容易诱发重大恶性事故的严重超载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联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和防范。此外,要对县乡道路、山区道路和乡镇渡口进行一次安全整治,排除不安全因素。
各地政府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建设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对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进行综合整治。加强对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的巡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公安、交通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整顿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黑车”、“宰客”和“车匪路霸”等各种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非法活动。此外,还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的查禁工作,完善现行的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
四、 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大,密度高,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各地运输部门要努力做好车站、码头、机场和运输工具的清洁及消毒工作。做到勤打扫、勤通风,有效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各运输部门要在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以及禽类产品运输,对防控所需的物品要特事特办,力争按时限要求运抵目的地。
五、 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为旅客出行创造便利的条件。春运期间,各交通运输部门要增设窗口,延长售票时间,组织送票上门,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提供电话订票、网络订票等服务,尽量方便旅客购票。要及时发布运输信息,妥善处理因运输时间延误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满意。
春运期间,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播发春运的信息和动态,并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建议。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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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
策, 特做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10年。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
推动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下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迫切需
要。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和水平影响着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不仅是提高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
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而且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教育事业摆在
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
以来,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到1990年底,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已
发展到1.6万多所,在校生超过600万人,同时全国建有就业训练中心210
0余所,每年培训待业人员90多万人;高中阶段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的
招生数之比已接近1:1,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无论规模、规格和质量都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很薄弱的环节。社会上乃至一些部门
和地方的领导中还存在着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现象;职业技术教育的有关法规和配
套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支持职业
技术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很薄弱;教育内部的改革和建设亟需加强,高水平的示范
性骨干学校数量还太少,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有些方面与社会需要
结合得不够紧密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各方面,从国
家的全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采取有力的措施,齐心协力地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二、积极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

(一)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90年代要逐步做到:使
大多数新增劳动力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应从业岗位需要的最基本的职业技术训练,在
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劳动岗位,就业者能较普遍地受到系统的严格的职业
技术教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
多样,又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90年代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办好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
强规范化建设,并集中力量办好一批起示范和骨干作用的学校。要挖掘现有学校的
潜力,扩大招生规模,特别是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使全国高中阶段
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人数超过普通高中的在校生人数。

——广泛开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要办好各地的职业培训中心(包括就业训练
中心,下同),在有条件的城市,还可试办层次较高和专业综合性较强的职业技术
教育中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也应积极承担短期培训任务。要根据各地教育的普及
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不能升学的青少年在从业前进行
多种形式不同程度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

——在普通教育中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引进职业技术教
育因素,在不同阶段对学生实行分流教育。城市可在高三分流,对一部分人进行定
向性的或预备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分别采取“三加一”(
即三年初中教育再加一年职业技术教育)、初三分流、四年制渗透职业技术内容或
办职业初中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重视并积极发展对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成人教育。在不改变现行
管理分工情况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成人教育与职前的职业技
术教育的密切合作。

(三)要制定相应政策稳定中专,支持它们深化改革,办出特色,提高质量,积
极发挥中等专业学校在同类职业技术教育中的骨干作用。要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中
学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现有职业大学的改革,努力办
好一批培养技艺性强的高级操作人员的高等职业学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各
类职业技术学校要积极培养国际劳务市场需要的各种从业人员。

(四)在广大农村地区,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燎原计划”,实
行农科教结合,统筹规划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要走符合国情的发展路子。要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发展目标。要重视并积极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职
业技术教育。

三、采取有力政策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
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
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
程序办理。

(二)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
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
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本地区、本部门(行业)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
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
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
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
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学方面的开支。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
步骤地推行“先培训, 后就业”的原则。首先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实行,进
而争取尽快做到:在城市,未经职业技术教育、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
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招干及从事技术性强的生产
经营工作,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今后,各单位招工、招干应首先从专业
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在对口专业合格毕业生尚未全部录用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另行从社会上招用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乡参加农
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贷款、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或
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应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
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完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并视条件逐步实
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

(五)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应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
教材出版、信息交流、师资和干部培训等服务体系。中央和各地的报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应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宣传报导工作。

要充分发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
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基本建设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
和国情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及共产主义人生观等思想政治教
育。要注意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切实加强职业自豪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的教育,坚持严格要求,反复实践,扎扎实实地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纪律观念。

(二)要面向社会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在农村,
要重视办好直接为农林牧业服务、特别是与发展粮棉油生产有关的专业,同时也要
注意培养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要适应农村经济需要和农民生产经营体
制。在城市,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工人的培养。同时,要积极办好适应城
市商业和各类服务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城乡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布点一般
应在地(市)范围内统筹规划。

(三)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教学安排中要注意增强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职业技术学校在加强德育和智育
的同时,还要重视美育、体育和卫生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要积极稳妥地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应
按照国家计划分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面向城
乡多种所有制的需要培养人才,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毕业生去向,特别是要打
开中级技术人才通向农村的渠道。计划、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推进这项改革。

(五)大力加强师资、实验实习基地和教材等基本建设。本着培养和培训、专职
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地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特别是技能教师来源问题。
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干部的轮训进修制度。要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的任职
条件,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采取措施逐
步提高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待遇。要抓紧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建设,尽快解决各类
职业技术教育对教材的急需。各级政府和参与办学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解
决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习基地。企业应该积极接纳职业技术学
校师生到厂实习。县一级政府要负责安排一定土地、山林或水面给农村职业技术学
校做生产实习基地。

五、加强和改善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要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掌握职业技术教育的大
政方针,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统一部
署和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国家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综合部门应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毕业生就业录用和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

(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主要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市、县。因此,地方政府有权
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必要的统筹和决策。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下,由地方政府统
筹安排本地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专业(工种)设置、招生、毕(结)业生就
业安置及中、长期规划。上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决策。部门办在
地方的学校,在首先满足本行业所需人才的同时,也应积极为当地培养所需人才。
提倡部门和地方根据需要联合办学。

(三)要重视发挥各业务部门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作用。各业务部门除办好
所属职业技术学校外,还要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在学校布局、专业
(工种)设置、办学标准、教学要求、质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实验实
习、师资、设备、教材、考核标准等方面给予服务和帮助。

(四)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
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要把校长负责、社会参与和教师职工、学生的民主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要制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步建立职业技术教育
的评估制度。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法规建设,逐步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走上以法
治教、科学管理的轨道。

(六)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
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
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
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十分重视职业技术学校领导干部的配备,要选派既懂教育、又有一定生产经
营管理能力的得力干部到职业技术学校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规划,采取措施,争取
在90年代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有更大的发展和提高,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
宏伟目标,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1991年10月17日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为了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农业中专和农村职业学校有稳定的师资来源,高等农业院校近年来试行了对口招收农业中专、农业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的招生办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招生改革工作,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
神,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务,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更多的合格师资,特制定“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结
合本地、本校实际,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务,进一步深化高等农业教育改革,增强高等农业院校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
,发挥高等农业院校在整个农业教育体系中的龙头作用,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为促进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二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招生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农业院校尚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前,该计划列入国家任务计划内。
第三条 各院校按照国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单独编列,报送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要因地制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实际需要,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及培养层次。
第五条 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的高等农业院校,须在当年4月30日前将对口招收的专业、人数、收费标准和招生范围等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由各省、区、市招生办汇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报名办法
第六条 对口招生地区主要为教育改革的试点县(市)。推荐学校应为专业基本对口,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较高的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推荐学校由推荐学校所在省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被推荐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系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招生专业基本对口。
3、自愿从事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教育工作或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未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报名
1、有关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依据分配指标和报考条件按不低于3∶1的比例择优推荐考生,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2、推荐学校应如实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登记表》。
3、推荐名单由推荐学校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到招生院校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章 考试与录取
第九条 考试方式:由省(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时间一般与全国普通高考同步进行。
第十条 考试科目:文科考语文、数学、历史(或政治);理科考语文、数学、物理(或化学),文理科均加试农业综合技术知识,本科必须测试外语。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在招生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的原则是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兼顾平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当年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各地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应加强管理,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违反普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管理与就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与同类招生计划形式的学生同等待遇,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凭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到农业职业教育系统和基层生产单位就业。其工资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不服从安排的,追回全部培养费,将户口转回原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等农业院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