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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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统称“市政府例会”)服务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省政府例会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现提出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合理编排议题
(一)根据会议主要任务提出议题。1、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研究经济社会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2、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政府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方面的重要问题。3、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领导分工方面的问题;需要统筹安排的问题;市政府领导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问题;市长确定讨论的其它问题。
(二)规范议题申报。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由相关科室填写议题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和请示材料,交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同时通知汇报部门做好议题涉及事项的协调及材料准备工作。
(三)合理控制议题数量。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前4天,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轻重缓急顺序,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填报例会审批单及议题单(见附件3、附件4、附件5),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于紧急突发性事项的议题,有关部门可及时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列入会议审议。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连开,议题总数一般不超过6个。
(四)精心组织会议通知。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意见,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组织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前两天及时报告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通知各参会单位。市政府例会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下午,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市政府领导附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分送市政府领导;通知其他与会人员附议题单),遇紧急情况可采取电话通知。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它议题;各位副市长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一天提出。
二、强化审核把关
(五)提前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政策性文件),作为议题提出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两天内及时转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严格审核,主办单位修改后,附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前,主办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单位,以便准备发言意见。
(六)严格把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分管或联系单位上报的议题,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五种议题不上会”,即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要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但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不上会,未填报市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按时参会汇报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七)认真准备汇报材料。议题主办单位为会议汇报单位,根据前期协调情况准备汇报材料,要求主题明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涉及资金安排、规费减免的应附项目、数据清单,并尽可能采用图表说明。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规范体例,一般不超过3000字,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白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讨论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6、附件7)。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正式公文或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错别字等问题。会议汇报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的内容准备汇报材料,不得擅自增加与会议议题无关的汇报内容。
三、明确参会范围
(八)规范出席和列席范围。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市日报社、市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市长碰头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
(九)严肃参会纪律。参加市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市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副职和一名助手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因参加国家、省有关会议,陪同国家、省领导或部门地市级以上领导在黄石考察,参加市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市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参会者,必须在会前半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参会。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一年内缺席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由市政府党组进行通报批评。
(十)试行邀请公民旁听制度。凡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
四、规范会场管理
(十一)规范会场布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3号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主席台对面第一排、第二排、第三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排中间汇报席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在主席台右侧设公民旁听席、会议工作人员席。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5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室内设会议圆桌,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会议圆桌北面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在会议圆桌东西两侧就座,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会议室南面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室东侧单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汇报席就座。会议室西侧单设会议工作人员席。
(十二)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应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不讲套话和空话,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它相关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十三)维护会场秩序。一次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会议在审议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会议期间,除会议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人员外,其他非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十四)认真做好会场服务。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会议期间由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实行无线信号屏蔽,所有参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无线通讯工具。
五、规范会议纪要制发
(十五)及时按程序制发会议纪要。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均制发《会议纪要》,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应做到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表述与会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对参会人员按照“出席”、“列席”范围分别表述。出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常规列席人员,应邀列席的党群等部门负责人。
六、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十七)市政府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两个月内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照会议时限要求及时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总值班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并拟制《政府情况通 报》,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及时报道,由市政府研究室拟制新闻稿,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发通稿;宜于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写信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予以公开。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2、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3、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4、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5、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议题单
6、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7、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法制办或科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市 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2: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科 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3:

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年 月 日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拟提议题
拟请领导
出席情况
总值班室
处理意见
领导批示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与附件4或附件5提请审批。

附件4: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5: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6:

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审修报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审修过程••••••
二、《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
(二)••••••

附件:《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正文)

附件7:

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关于××××××情况的汇报
黄石市××局

一、关于××××××的基本情况••••••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国家、省的要求,兄弟市州的主要做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
三、建 议
(一)••••••
(二)••••••
(三)••••••

附件:文 件 稿(正文)

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试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一)讨论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议案草案;
(二)讨论由市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讨论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天,在《黄石日报》和《中国•黄石》网站发布公告。
二、公民旁听资质
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三、旁听申请程序
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的公告发布后4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开具的证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公民旁听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登记表》。市政府办公室依据报名顺序和公民的代表性,每次安排旁听人数不超过5人,于会前1天通知公民旁听会议。
四、旁听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凭证按时进入会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五、本市荣誉市民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市长批示件是市长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文件。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是政府日常政务处理中贯彻依法行政、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键,有利于保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快捷高效运转,有利于进一步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配合,做好市长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办理责任
市长批示件包括:阅文批示件、阅信批示件、批转件、其他批示件。
阅文批示件,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对上级机关及外地来文附公文处理单送呈市长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分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
阅信批示件,指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及《中国•黄石》网站市长信箱来信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督办落实;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督办落实。
批转件,指市长对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件及上级领导批示件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转办的信访件,市长批示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市长批示转部门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落实。上级领导批示件,按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
其他批示件,指市长在其他文件(含请示报告件)、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落实、并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配合;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按照《市长、副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负责督办。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阅文批示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将市长批示件加盖公文督办专用章后,复印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办,有关部门承办,将落实情况以公文形式(一式3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文书科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报市长及相关领导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相关科室备案。
(二)阅信批示件办理
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签收、分办,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督办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处理单》报市长阅批;市政府总值班室回复、归档。
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处理,转市信访办督办落实,市信访办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并回复信访人;密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转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市信访办按其办信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督办室按其督办规程督办,并报市长阅批,需正式文件上报的,由督办室拟文按办文程序报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市信访办、市政府督办室备案。
(四)其他批示件办理
市长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办室办理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转市政府督办室,督办室按照督办规程办理,并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督办室备案。
市长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转呈相关领导,复印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按照分管领导批示督办,将督办落实情况报市长、分管领导阅批,同时将领导阅批件送文书科归档。
三、加大督办落实力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必须严格遵照市长批示要求抓紧督办,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市长批示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批示时限办结,急件急办。市长阅信批示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二)向市长报告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呈报,要求实事求是、文字简练。要求相关县(市)区和部门承办的,由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后呈报。
(三)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每月按照市长批示件办理责任分工,对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按季编发《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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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07〕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镇街、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目标,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市民评机关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抽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对各镇街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镇街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备案。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公开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提前l5天向被抽评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自评考核单位的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抽评考核单位整理自评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由考核小组实地考核。

(四)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抽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镇街、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整改,整改结果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细则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附件: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分值

一、机构建设(10分)
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5

2、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5

二、制度建设(10分)
1、制订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3

2、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

3、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
3

4、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有成效,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2

三、公开内容(48分)
1、通过多种途径公开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7

2、在服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
10

3、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10

4、及时公开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6

5、定期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7

6、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且定期更新。
8

四、公开形式(17分)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办事大厅),实行集中办公。
4

2、有独立门户网站,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政务公开作用。
3

3、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2

4、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小册子。
2

5、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举办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2

6、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新形式。
2

7、及时解答和处理群众征询和提出的问题。
2

五、监督制约(15分)
1、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4

2、制定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提供行政救济途径。
4

3、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有投诉记录本。
3

4、完善解决对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开。
4

总计

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2012年1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管理、集中处置、就近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需要相适应。 

  第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达到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本市、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集中处置。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收集医疗废物,每天不少于1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自行收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暂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化学性废物的暂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密闭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及时对专用运送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经清洗、消毒合格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按协议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将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存放到暂存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最长不得超过2天;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运离医疗卫生机构后1 天内进行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转移联单并做好医疗废物交接记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每次医疗废物交接后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给医疗卫生机构。 

  交接记录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信息数据库,将每次处置  的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处置方式等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虚报、瞒报医疗废物处置信息。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年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不具备检测、评价能力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单方擅自停止处置医疗废物。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6个月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并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医疗废物的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偏远山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地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1次健康检查,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的人员每半年组织1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第四章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一)未使用规定的收集容器,裸露贮存医疗废物; 

  (二)丢失所贮存的医疗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 

  (五)擅自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外抛弃、掩埋医疗废物; 

  (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避险措施;有扩散危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运送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下列分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一)公安机关负责疏散人群,并在受污染地段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和被污染的现场进行消毒、清洁处理,对身体受到损伤、污染的人员实施救治;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的全面收集、清理,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流失、泄漏、扩散下列医疗废物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二)废弃的血液、血清; 

  (三)未作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及其治疗使用过的物品、器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医疗废物重大事故发生;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处理;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预防、减少危害措施; 

  (四)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废物运离医疗卫生机构后1天内未处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虚报、瞒报医疗废物处置信息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单方停止处理医疗废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