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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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日益发展的友好关系,认为有必要确立和发展双方旅游部门之间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如下方面的旅游资料:
  一、可供外国旅行者游览的旅游地点的资料。
  二、接待外国旅行者的制度、办法和为促进旅游进行宣传的办法。
  三、接待外国旅行者的设备和服务等级,特别是接待青年学生的设备和服务等级。
  四、为外国旅行者提供的饭店的管理规则,旅行社的体制,导游规则,以及为外国旅行者安排专业活动的规则。
  五、关于保护旅游区的自然资源和文物的规则。

  第二条 在双方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应采取措施,简化对方旅行者入境的手续。

  第三条 在双方条件具备时,可互为对方培训旅游业务人员。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不定期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签署本协定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           旅  游  部
      局   长                部  长
      卢 绪 章              吉列尔莫·罗赛尔·
                          德拉拉马建筑师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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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基[2000]27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卫生厅,《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

现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组织相关民族医药卷的编纂工作,保证《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按时、保质出版发行。

附件: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3、《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4、《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5、《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6、《中华本草》蒙药卷编纂备忘录;
7、《中华本草》傣药卷编纂备忘录;
8、《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署名格式;
9、《中华本草》总审组人员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附件1: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

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为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如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于2000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本草》

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李振吉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领导,《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中华本草》编委会介绍了《中华本草》前30卷的编纂过程、总体框架、编纂意义以及出版后产生的影响,对前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情况和对民族药卷总审情况作了小结;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卷编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讨论并通过了下一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

李振吉副局长说:《中华本草》4个民族药卷编委会为完成这项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参与人员为挖掘民族医药精华,呕心沥血,使前一阶段的《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在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量较大、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能取得现在的成绩;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经费、物质和人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的进行;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华本草》总编审单位和《中华本草》办公室继续一如既往,象对待《中华本草》前30卷本那样严格总审的敬业精神给予肯定。他强调,《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浩瀚的工程,对民族医药的抢救整理是历史赋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使命,因此一定要编纂好《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当谈到经费问题和今后工作时他说:希望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拨一点,地方政府再支持一点,使用时再节约一点,来共同解决经费问题。总之要坚定信心,按照分工和要求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请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继续给予支持,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尽快出版发行。

与会代表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的审修意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包括总审组与专卷编委会的职责与分工、下一阶段交稿计划);

3、《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分别与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就工作职责与分工、交稿时间等方面形成了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

4、《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署名格式;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上海科技出版社就四个民族药卷的“图书出版合同”(草案);

6、《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总审组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2: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2000年1月19日)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经过各专卷编委会认真撰写、反复审修,稿件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了使民族药专卷的体例与前30卷本的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保证稿件的质量,现根据稿件中存在的问题,参照1998年12月编发的“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文件要求,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提出审修意见如下。

一、总体方面:

1、严格按照《中华本草》总的体例和细则及 “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等文件开展审稿工作,以确保稿件质量。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框架结构为:前言、凡例、目录、概论(×药发展简史、×药基础理论)、药物(按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其他药排列,每类下按正名的首字笔画排列,从矿物药到其他药按顺序写出序号)、附编[1.×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本项目可缺),2.中文名称索引,3.拉丁学名索引,4.民族文药名索引,5.本书参考书目]

3、各卷(册)的字数控制在100万字以内,各项目安排平均字数大致为:品种(不含图)、药材(不用图)各500字,化学300字,药理400字,临床部分不受字数限制。因此各项目内容必须精炼。

4、认真核对原始文献,保证引用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临

床、考证部分大多是民族医药内容,总审时很多问题难以发现或只能提出疑问,故在保证初稿质量的前提下,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时对总审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复审。

5、前后项目必须协调一致,即各项目的内容均要围绕着品种及药物部位来写,不可张冠李戴或药用部位混淆不清。同一品种不同药用部位能分条的最好分条目来写。

6、条目后的参考文献格式按统一规定书写,参照文件“《中华本草》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7、本书参考书目按照出版年代先后排列,每种书写出作者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代等内容。

二、项目方面(以下大部分与原“审修意见”相同,其中序号前有●记号的为此次补充和强调的内容)

●1.正名项

⑴该项目出汉名、汉语拼音,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出处及民族文药名。

●⑵书写格式根据现在稿件中多数民族药专卷的处理方法,统一规定汉名在前,民族名在后。汉名无需加出处,如无汉名可缺。具体写法为:

汉名 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字(出处)

汉语拼音 民族文字

例: 黑种草子 斯亚旦《西尔赫·艾叶卡农》

Heizhongcaozi ××××(民族文药名)

2.异名项

该项只出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不出汉名和民族文药名,异名后要加书名或地名出处。异名的排列顺序是:出书名的异名排在前面,出地名的异名排在后面;出书名的异名又要根据书的出版先后顺序排列。具体写法为:

[异名] ×××《书名》,×××、×××《书名》,×××(地名),×××(地名)。

例:①[异名] 休尼孜《西尔赫·艾叶卡农》,×××(和田),×××(喀什)。

②[异名] 参玛《兰琉璃(四部医典解说)》,米旺洛娃、六门其兔《晶珠本草》。

3.释名项

该项如资料可靠,对名称的解释比较合理的可以写释史,如解释不清,又无实质性的内容,则该项目可以缺。

4.品种考证项

(1)该项目主要是考证古代医药书籍中的药物品种,现代药物书中的内容则无必要考证,属于现代才用的药物,该项目可以缺。

●⑵引文不可重复,如引二本以上书的内容差不多,只须引用出书年代早的一种。

●⑶由于总审组缺少民族药专著,因此作者撰稿和专卷编委会复修时对引文要认真复核。

5.来源项

●药物品种的来源要求考订正确,并突出主要品种。

6.原植物项

⑴该项中动、植物的拉丁名、矿物英文名必须书写正确,定名人如用缩写,需加缩写点“.”。

⑵原植物名要和来源中的植物名称一致,而不可用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

●⑶对本民族的特产药物分布情况要写得详细一点,特别是本民族地区分布最好要写到县一级。国外分布因字数限制可以从略。

●⑷植物形态描写术语要规范,花、果期不完整的要补齐,具体描写主要参考《中国植物志》和一些地方植物志等书。

●⑸常用药物一定要有附图,且附图要符合制版要求,并注明图的来源。

⑹来源项所列品种均需有形态描述,第一个品种形态描述须详细,第二或第二个以后的品种与第一品种形态相同的部分可以从略,仅写出其特征即可。

7.栽培要点项

本民族特产的药物品种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写栽培要点,非本民族特产药物,而属于引种栽培的也要写,从外地购进的药材则不写栽培要点。

8.采收加工项

该项目不可缺,如属本民族的特产药必须写得详细一点,并写出采收加工的特色。

9.药材与产销项

根据民族药专卷的多数意见,四个民族药专卷中该项目均不设,有关药材的产销情况可在原植物项分布地区中体现。

10.药材鉴别项

●该项目主要写有关药材的性状、显微等方面的鉴别,具体内容要按专业要求加以描述,文字要精炼。所述药材应与原植物项中的品种一致,药用部位应与来源项一致,多品种描述顺序应与原植物的品种顺序一致。

11.化学成分项

⑴该项目主要写与来源项的药用部位一致的化学成分,如果药用部位是根,则只写根的化学成分,其它部位包括花、全草等的化学成分则不收。

●⑵每个化学成分的中文名后要写出英文名称与之对应,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要小写。

●⑶化学成分的中文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中华本草》30卷本予以统一和规范。

⑷化学成分后要写出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写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12.药理项

⑴写出该药的主要药理作用即可,每一种药理作用的描述要有概括性,不必像《中华本草》30卷本一样详细。每个药理作用要写出小标题。

⑵药理中提到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项目中必须有,且名称也要与它一致。

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列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⑷有的稿件收集的新资料较少,审稿时应予适当补充。

13.炮制项

该项目要结合本民族的加工方法的特色写。

14.药性项

项目名称不能仅写成[性],应为[药性]。

15.功能与主治项

●⑴功能与主治的主文必须按主次顺序来写,并且二者必须对应,即写了功能必须有相应的主治。

●⑵引文前后的次序要按照著作的成书年代先后排列,同一出处的引文无需加序号,如不连贯的引文分别用引号“”“”标示。两本书以上引文大部分重复的,必须将出书年代晚的引文删去。

⑶药性、功能与主治项目中的引用书的书名要用全名,书名的音译汉字要统一。

●16.用法用量项

⑴本项目内容必须全面,内服的要有剂量和具体制法,如水煎、研末或入丸、散等。外用的剂量如无具体用量的可以写成“适量”,但要有具体用法,如:捣敷、研末撒等。

⑵本项目不收引文。

17.附方项

●⑴一般来说,附方的先后要按照功能和主治的主次顺序排列。

●⑵附方所治病证必须在功能与主治项中反映出来,如没有,则须补充功能与主治项的内容。

●⑶附方药物过多,本种药物又非其中的主药,则应册除该附方,但对于名方或附方少的条目则可以保留。

●⑷出自近代著作附方中的药物剂量一律改用公制。

⑸附方的出处不能缺少。

●⑹附方中出现的本品的异名如异名项未收,必须补充在前面的异名项中。

18.制剂项:

该项收载的必须是本民族的制剂,若制剂的内容实际上是附方的内容,可以移到附方中去,如无制剂,则该项目可缺。

19.现代临床研究项

该项目主要收集近20年来的临床报道,陈旧的报道一般不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角注,条目后列出参考文献。

附注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框架结构:

前言

凡例

目录

概论

一、×药发展简史

二、×药基础理论

药物

矿物药

植物药

动物药

其他药

附编

一、×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 (本项目可缺)

二、中文名称索引

三、拉丁学名索引

四、民族文药名索引

五、本书参考书目

附注2:交稿要求:

稿件须按出版社要求,做到“齐、清、定”,交打印稿,5号宋体字,打在A4复印纸上。


附件3: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一、总审组和各民族药专卷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总审组:

1、协助《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体例、质量方面的审修把关,提出意见。

3、会同上海科技出版社对复修定稿后的稿件进行检查复核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

4、负责组织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图稿的绘制工作。

(二)民族药卷编委会

1、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

2、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的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

3、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

4、提供 《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完成工作时间

1、各民族药卷交初稿时间:

藏药:2000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参考书目、署名等。

傣药:2000年5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等。

蒙药:2000年5月底前陆续交齐药物稿件,7月底前交前言、凡例、概论、署名、目录、参考书目等。

维药: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署名、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等。

2、总审组完成总审时间

藏药:2000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傣药:2000年7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蒙药:2000年11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维药:2001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3、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及交办公室时间

藏药:2000年9月底前。

傣药:2000年12月底前。

蒙药:2001年6月底前。

维药:2001年10月底前。

4、总审组抽查复核时间

在收到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一个月内完成。


 

附件 4:


《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3月底前交署名稿和本书参考书目。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0年9月30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藏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附件 5:


《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条目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1年10月31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1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维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9.12.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实现水利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围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水利规划和计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在水利系统内外开展水利统计调查活动,收集整理水利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指对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这些活动包括水利统计机构的设置、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发、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部统计机构设在规划计划司,负责实施水利综合统计并组织协调全行业水利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组织实施和协调本流域或本地区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原则上设在计划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各级水利统计机构同时要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定期进行统计人员的培训与交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第五条 各流域机构、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可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工作需要,制发本流域、本地区相应的水利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必须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填报单位、统计范围、统计编码、指标解释、计算方法、上报期限,并与上级水利统计机构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口径、分类和计算方法相一致。如不一致,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废止。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在制发本流域、本地区水利统计调查制度时,必须履行相关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只对水利系统内单位进行调查,需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凡涉及对水利系统外单位的调查,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七条 各流域、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要主动作好本流域、本地区各项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审核和备案程序建立水利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库,供各单位查询,避免重复统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统计信息利用率。
第八条 各级水利统计机构在受理各项水利统计审核或备案申请的过程中应按以下原则对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审核:
1.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符合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
2.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符合制发部门的职能分工;
3.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4.新批准的调查表不得与已批准的统计调查表相重复或矛盾;
5.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统计调查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人员的承受能力。
水利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权限内的统计报表进行严格审核。统计报表的审核或备案工作应在审核、备案申请提出之日起lo日内完成。
第九条 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文号及有效期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调查表任何单位均可拒报。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水利部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十一条 各流域、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要主动作好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各类统计资料编辑、归档和入库,作好基础统计资料的储备。对外正式提供和公布的各项统计资料必须协调一致。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公布。需要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解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水利统计资料制定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均应以水利统计机构提供、公开或审核通过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统计法》和《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统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干预或阻挠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2.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3.一年内迟报统计报表累计5次以上的;
4.未经批准或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5.未经核定和批准,违反保密规定,自行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对《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流域、本地区水利统计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水利部水规计[1999]734号通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