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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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

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统计局


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粮食局(署)、统计局、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职能,依法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新形势下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经上海市统计局审查批准(沪统审字〔2004〕1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实施新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新制度
  新制度对本市现行粮油统计制度作出全面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在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建立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全面统计粮食企业购销存、仓储设施、粮油加工、人员机构等情况的制度,有利于全面掌握全社会粮食流通动态,有利于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数据,及时调控粮食供需,保持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稳定。
  (二)依法规定粮食统计工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配备统计人员,准确、及时填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统计监督检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扩大统计对象范围。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饲料、工业等转化用粮企业都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满足粮食供求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调整充实统计内容。一是增加国家委托收购指标,以反映当市场价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企业收购的粮食数量。二是规范企业委托收购的统计处理,避免出现统计遗漏。三是增加不同统计对象的统计报表。四是价格统计正式列入粮食统计制度。五是粮食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业统计一并纳入新制度中,同时增设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
  (五)综合运用多种统计调查办法。新制度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做到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有机结合。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继续坚持全面统计;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通过制定规模水平,采取重点调查;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中对农户和城镇居民粮食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二、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新制度与过去相比,统计范围广、调查对象多、质量要求高。因此,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统计的业务指导,并对统计执法工作给予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统计人员的培训,坚持依法统计,严格统计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汇总和报送任务。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使所有的粮食经营主体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的数据质量。
  三、归口管理,合理分工,全面完成粮食流通统计任务
  新制度包括粮油购销存流通统计、仓储设施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和人员机构统计四部分内容。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公司按以下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统计制度中的沪粮01、02、03、04、05、06、09、10、11、12表关于粮食流通的统计资料市区上报市粮食局市场处,郊区、良友(集团)公司上报市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国粮13表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统计资料上报市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国粮14表及其附表关于粮油加工业的统计资料上报市粮食局行政管理处;国粮15表关于人员机构的统计资料上报市粮食局人事处。为保证明年新制度正式实施后统计数据的报送质量,现决定新制度中的粮油购销存流通部分统计报表于2004年11月份开始试运行二个月,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制度。同时,为了2004年度粮食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粮食系统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继续执行原统计制度至2004年末。
  四、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做好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供需平衡,保证粮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此项工作只能依法加强,不能放松和削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新制度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一是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稳定和加强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重视和支持粮食统计工作。二是各区、县粮食局(署)要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粮食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三是加大对《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宣传力度,做好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的职责。由于新制度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范围广、类型多,企业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务必使各类企业的统计人员熟悉、掌握《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具体规定,做到正确填报各类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确保各类企业上报数据准确,确保统计质量可靠。
  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统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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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3号令
200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 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第十条 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一条 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5),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7),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体群字(2003)13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火车头体协,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区体育的基层化组织建设,构建面向社区居民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从2004年开始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国部分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选择好试点社区,按时上报试点单位申报材料,积极指导各试点社区开展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要提前做好开展试点工作匹配资金的预算,保证匹配资金在俱乐部开展活动时及时到位。
  三、有关行业体协和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的社区俱乐部,由国家体育总局同社区俱乐部主管部门按照1:1的比例共同投入启动扶持资金。
  四、各单位要及时跟踪调研试点俱乐部开展工作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俱乐部解决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俱乐部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规制度,定期向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报告俱乐部运营情况。

  附件:1、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2、试点单位名额分配表
     3、试点单位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