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不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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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不法行为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不法行为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简化了出口退税手续,方便了出口企业及时退税,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但据一些地方反映和我部调查了解,最近发现少数出口企业违反正常的外贸经营程序,“四
自、三不见”的业务现象有所抬头,某些地区出现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企业和有关部门,采取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真专用发票填写虚假的进项和销项税额等手段,达到少缴税、多退税的目的。部分出口企业被骗受损成为骗税分子利用的工具,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及出口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骗退税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好地促进今年外贸出口任务的完成,特再次将《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一些地区和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出口企业中深入开展法制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防止本地区(公司)的出口企业骗退税行为的发生作为一项大事来抓。各
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及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并密切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二、各出口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靠苦练内功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要依法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不得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收购、成交出口产品。
三、各出口企业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财务、单证流转等规章制度;企业的办税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增强防止骗税的能力。
四、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出口退税稽核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出口企业在“四自、三不见”方式下成交的出口产品退税一律不予稽核。
五、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对本地区(公司)的出口企业今年以来在“四自、三不见”方式下成交的出口产品退税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清查。对已发现问题而未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的不能再申报;对发现问题而已申报退税的,要立即向税务部门反映;对属于已经报退的出现问题
的税款,要主动将退税款项退回税务部门。
六、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在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造成出口企业损失的,要分别不同情况,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给予处理,以尽量减少损失。
(一)凡能够定属于供货企业或中间人责任造成企业损失的,要根据经济合同法等积极追回有关货款或税款;
(二)对有关部门出具内容不实凭证或伪造出口退税凭证造成企业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三)对弄虚作假和确属不法分子所为的,要直接提请监察或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决不能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四)对出口企业或企业法人直接参与骗税的,要提请有关部门分别予以罚款、停止出口企业退税权和撤销出口经营权等处罚。
七、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对由于管理松驰、玩忽职守、屡次发生上当受骗的出口企业,决不能姑息迁就,要相应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对已查证落实属主动参与骗税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已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对未构成犯罪的
当事人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
八、请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公司转知所属企业并将本地区、本公司按上述要求组织清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或建议,在七月三十日前报我部(计财司)。联系电话:5198658;传真:5198921


国税发〔1992〕156号 1992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外贸事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通过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据调查,在已发现的骗税案件中,除个别出口企业与不法
分子勾结骗取退税外,不少出口企业是因急功近利,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以下简称“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这种交易并无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
证均是伪造的,从而为不法分子骗取退税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经我部、局研究决定:
一、各类外贸出口企业要加强对出口业务的管理,端正经营作风,不得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收购、出口产品。
二、税务机关和经贸稽核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成交的“四自三不见”业务,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停止退税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并对有关当事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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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支持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制订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介绍对方国文化艺术领域的成就。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并向参加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文物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人员的交流。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缔约双方互换下列艺术团组,每团不超过20人,为期5天。
  中方派出:艺术团,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团,2000年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展览,随展人员各为2人,为期一周。
  中方派出:艺术展,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展,2000年

  第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4-5人的专业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一周。具体时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 在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提供翻译,并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在本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和保险费。

  第九条 在互换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向接待方提供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宣传、展品的拆装及展品在本国境内的运输,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和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必要时提供翻译和医疗帮助;
  --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9月21日在维尔纽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立陶宛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袁  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函[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06]26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2006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高处坠落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力争2006年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三、实施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至6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成立或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实施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充分做好动员和部署;对于工程项目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至8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一查思想,对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分析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查标准,对落后、淘汰的安全技术是否及时进行废止,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或出台相关规定。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进行整改。

  要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组织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章、标准规范,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一查对起重吊装、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高大模板工程及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是否经专家进行论证,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二查对“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三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应要求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对所属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复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检查执法阶段。9月至10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明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在本地区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通过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对比分析,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与四个阶段的总体要求,检查评估专项整治的实际效果;同时,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完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有效对策,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工作目标,特别要明确本地区高处坠落事故下降幅度(不低于6%)。实施方案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对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相结合;四是与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施工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坚持边查边改。专项整治工作从开始阶段,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五)加强工作指导。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应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整理分析并通报,适时进行工作调研,指导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部。2006年底前,我部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照各地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