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2:34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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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设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情况日趋严重。这些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高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已经出现巨大的金融风险,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一些地方已多次发生挤兑风
波、机构负责人卷款而逃、群众集体上访、冲击政府等事件。为严肃金融纪律,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
注册时要严格把关,对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经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配合下进行清理,依法取缔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非金融机构核定涉及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已核准的,应予取消。
四、保险、证券、货币和金融期货等金融类经纪人组织应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许可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凡过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经设立的从事保险经纪、代理业务的保险等金融经纪人
、代理人公司,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配合下进行清理,立即取消保险经纪、代理业务。个人不得从事金融经纪活动。
为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配合司法部门处理。1997年10月1日以后再发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
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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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
根据行领导对赴海外稽核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指示,对“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中的第三章关于稽核人员守则部分的第十条的第二款作了修改,请遵照执行。修改后的第十条全文如下: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稽核经费均由派出机构承担,稽核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稽核公正的宴请,不准接受馈赠礼品。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后再做结论。
(四)遵守银行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中获取的资料。
(五)不参与与本人亲属有关的稽核事项。
(六)勤奋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不断改进工作。


关于发布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87号




关于发布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HBC 1-200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一次性餐饮具

  二、HBC 2-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环境空气采样器

  三、HBC 3-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四、HBC 4-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

  五、HBC 5-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

  六、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