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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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10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县级(不含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租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原划拨用地,除法律、法规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划拨使用或继续划拨使用外,均应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第七条 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国有土地,因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第八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划拨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应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有租赁意向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以及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使用主管部门制订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为1?5年,长期租赁年限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二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租金标准。最低租金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制定。在租赁期限内最低租金标准调整的,租金应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 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承租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自租赁地块交付之月起计收。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六条 在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的,必须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不予批准的,出租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之承租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也可以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十八条 转让、出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付清全部租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或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条 以转让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规定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土地使用权证书、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和其他规定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新的土地使用权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二十二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其他规定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继续履行。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届满,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届满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短期租赁的承租人应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长期租赁的承租人应在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承租人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租赁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提前收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前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前(短期租赁的在收回前三个月、长期租赁的在收回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补偿金额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租赁年限的余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经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出租人可以将另一地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与承租人交换。
交换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或足额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所欠金额3‰的滞纳金;超过催告期承租人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承租人单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或者其他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办理年检手续,并对有关年检费用予以优惠。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减免租金:

(一)承租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

(二)承租人为特困企业的;

(三)其他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租金的情形。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承诺减免租金的,经核实可予减免。

第三十四条 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而拒不办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予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确权、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土地证书年检时定为不合格;

(三)注销土地登记,以按非法占地论处;

(四)下达《租金征收决定书》,对拒不交纳的,申请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租赁国有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黄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发[1999]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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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汇全都敏感?!

于伏海  

刚才在某网发文章,一篇是刑事案件辩护词,一篇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两篇文章都因为包含敏感词汇而不能发布。笔者已经不止一次地有过这种莫名其妙的遭遇了,去年邓玉娇案,本人在qq空间里发文章,也有许多文章因为敏感而不能发布。
  我仔细阅读我的这些文章数遍,实在看不出哪个字哪个词是敏感的。
  如果政府能够发良民证的话,我肯定是一个良民,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认真做人,踏实做事,兢兢业业。我发文章,也是希望这个国家更加的好,希望我的同胞更加的幸福,没有别的什么意思。我发任何文章,绝对没有颠覆政府的意思,我认为我真的没有这个能力,我只是一个体重不足一百三十斤的瘦弱小民,没有什么号召力,也不想号召什么,我只是想表达我自己,只是想说话,可是,我一说话,怎么全成了敏感词汇了?
  某个组织设置敏感词汇,暴露的不只是网络审查的威力,更多的是暴露出某个组织的不自信。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一个大气的组织,根本用不着那么心虚,根本用不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美国人烧掉美联邦的国旗都没有任何问题,中国人怎么说句话就能触动某个组织的神经?一个生命体征非常健康的组织,自身的免疫力就能够自信地证明自己的伟大和光明;一个生命体征不健康的组织,动用针灸之术能够使其容光焕发,触其敏感神经能够使其恢复自信。自身都不健康甚至病入膏肓,还怕人们说其有病,还要讳疾忌医,那就会走向更加的不健康更加的病入膏肓,癌症如果到了晚期就只能是生命的终结,大清的灭亡充分证明讳疾忌医的可怕。
  当然,我只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小民,自诩一下则是一个文弱书生,我不是讳疾忌医者所忌讳的医生,也不想做这样的医生,我只是表达我自己,说我自己想说的没有任何恶意的话。可是,我说不出,我无法说,我无法表达。
  对此,我不恼怒,只是想笑。以后我写文章或许只会写些“吃了吗,吃了”的文字,但是这五个字是不是也是敏感文字也很难说,毕竟1960年代的大饥荒也成为某个组织的神经末梢,谁吃了饭那真是天大的幸福!吃了饭就去睡觉就去做爱就去生养,话是不用去说的。说错了,饭吃不上,还得挨批挨斗。要说就说“吃了吗,吃了”。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围绕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律、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 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000万人。(人口计生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国土资源部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环保总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20%。(林业局牵头)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劳动保障部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卫生部、财政部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耕地保有量情况。(国土资源部、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 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地区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人事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1. 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大型粮棉油生产基地。(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沼气工程、沃土工程、植保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业部牵头)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和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农村公路工程。(交通部牵头)

  送电到村和绿色能源县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牵头)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总局牵头)

  动物防疫体系。(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质检总局负责)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牵头)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少生快富”工程。(人口计生委牵头)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信息产业部、财政部负责)

  加强农村气象服务。(气象局负责)

  2. 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集成电路和软件、新一代网络、先进计算、生物医药、民用飞机、卫星应用、新材料等重大专项。(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装备制造业振兴的重点。

  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冶金设备、煤矿综合采掘设备、大型船舶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自主研发和国产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能源工业重点工程。

  大型煤炭基地,煤炭液化示范工程,大型超超临界电站和大型空冷电站,单机6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电站,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工程,大型煤电基地,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百万千瓦级核电站,西电东送三大输电通道和跨区域输变电工程,进口液化天然气,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油东送、北油南运成品油管道,第二条西气东输管道及陆路进口油气管道,30个10万千瓦级以上的大型风电项目,秸秆和林木质电站。(发展改革委牵头)

  5. 原材料工业重点项目。

  曹妃甸等钢铁基地,炼化一体化基地,百万吨级尿素基地,云南、贵州、湖北磷复肥基地和青海、新疆钾肥基地,中药资源基地,林纸一体化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6. 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做好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展改革委牵头)

  重点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煤运通道。(铁道部负责)

  国家高速公路网,沿海港口中转运输系统和集装箱系统,长江、珠江口出海航道工程,重要内河航道治理和港口建设工程。(交通部负责)

  扩建、迁建和新建一批机场。(民航总局负责)

  7. 节能重点工程。

  低效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建设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8.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产业园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和加工示范基地,再生金属利用示范企业,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示范基地以及再制造示范企业。(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

  9. 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林业局负责)

  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林业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牧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农业部负责)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林业局、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0. 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核与辐射安全工程,铬渣污染治理工程。(环保总局牵头)

  11. 水资源调配工程。

  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一期工程。(南水北调办牵头)

  12. 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核心电子器件和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大型飞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重大科技专项。(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改革委牵头)

  知识创新工程。(中科院负责)

  继续实施“863”和“973”科技计划。(科技部牵头)

  13. 教育发展重点工程。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等教育“211”和“985”工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4. 人才培养重点工程。(人事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5. 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社会救助工程,社会福利工程,社区服务工程,爱心护理工程。(民政部牵头)

  公共卫生工程。(卫生部牵头)

  防洪减灾工程。(水利部牵头)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国家灾害应急救援工程。(民政部牵头)

  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6. 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电总局牵头)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文化部牵头)

  重大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工程。(发展改革委、文物局、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文化设施工程。(文化部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有关改革任务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国务院审改办牵头)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央编办牵头)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问责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法制办、监察部、人事部负责)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2.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国资委牵头)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部牵头)

  按照形成综合运输体系的要求,推进交通运输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石油、邮政、烟草、盐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信息产业部牵头)

  深化民航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牵头)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设部牵头)

  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进一步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改进和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

  3.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财政部牵头)

  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预算编制制度,提高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财政部牵头)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库现金管理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对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的管理。(财政部牵头)

  加强预算执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审计署牵头)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开征燃油税;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4. 金融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推进其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稳步发展货币市场,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合理确定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人民银行牵头)

  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

  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银监会牵头)

  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证券发行、交易、并购等基础性制度建设。(证监会牵头)

  发展创业投资,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立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保监会牵头)

  建立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控制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5.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商务部牵头)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非经营性用地公开供地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

  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积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部牵头)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牵头)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价格;建立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定价的机制;建立与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全国整规办、工商总局负责)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国办牵头)

  6. 科技体制改革。

  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深化技术开发类院所企业转制改革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技评审评估和成果评价奖励等制度。(科技部牵头)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7. 教育体制改革。

  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职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设置标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教育部牵头)

  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规范教育收费,建立严格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继续实行助学贷款,健全面向各阶段学生的资助制度,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体系。(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形成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体制,改革考试制度,健全评价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给学校更多自主权。(教育部牵头)

  8.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方向,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间规范的责任分担与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补偿政策。(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

  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农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公共卫生资源的比重。(卫生部牵头)

  9. 文化体制改革。

  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文化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0.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税务总局牵头)

  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人事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国资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和调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负责)

  1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社会统筹层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

  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强化各级政府扶贫职责,加大扶贫投入,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效率。(扶贫办牵头)

  12. 农村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林业局牵头)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牵头)

  (四)重大政策任务。

  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1. 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配置的重点要转到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向,制定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区域的配套政策。(财政部牵头)

  2. 按照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科技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及振兴装备制造业和促进其他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3.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按照统筹国内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原则,加强和改进产业政策工作,制定重点领域的产业政策和重点区域的区域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5.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6. 按照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政策。(商务部牵头)

  7. 按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利用外资的导向政策和管理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8. 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五)重要规划任务。

  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修编)并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 做深做实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粮食、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部分主体功能区的区域规划。(发展改革委牵头)

  3. 改革完善地方规划体系,深化市县规划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相关法律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纲要》实施构建完备的法制保障平台。

  1. 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保险法、科技进步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统计法、环保法、劳动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落实)

  2. 研究起草循环经济法、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电信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