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4:25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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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本通知后,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所属驻港澳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凡以个人名义在港澳办理注册登记的,务必按本通知要求,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凡违反本通知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驻港澳机构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为使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既符合港澳地区法律规定,又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在港澳地区设立的行政、事业、企业机构(以下简称驻港机构),应以该驻港澳机构名义在当地办理注册登记。确需以个人名义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以下简称产权)注册登记的,必须慎重选定产权代表人,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委托。未经批准委托,驻港澳机构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在当地办理产权注册登记。
二、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在按港澳地区法律规定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法律手续的同时,还必须办理具有港澳地区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和“股权转让书”或其他必要的手续。“股份声明书”或“委托代理声明书”是声明注册登记产权属于某机构所有的法律凭证
;“股权转让书”是事先办理的、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发生变动时的产权移交的法律凭证。上述文件均须按规定在港澳地区交纳印花税。
三、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办理的有关产权注册登记文件副本和相应办理的“股份声明书”或“委托代理声明书”和“股权转让书”的正本,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同时将文件副本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查。
四、驻港澳机构应以本机构名义在当地银行开户存款。如确实需要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款的,也应按本意见的一、二、三条规定办理;如照此办理确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内地办理委托书。对于银行存款要严格管理,实行“联签”提款办法,“联签”人不得是夫妻、父子等
亲属关系。私人存款和公款私存,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严禁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
五、驻港澳机构不得以“无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已经办理的,必须按“有限公司”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报第三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8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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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学校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应采取“更为严密、严格的措施和快速反应机制”,坚决阻断非典型肺炎在学校的传播.为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防大疫、打硬仗,现对高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全校动员,全力预防,切实落实各项典型肺炎预防措施。尤其要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学生多到户外进行身体锻炼,注意均衡饮食,提高免疫能力;对学生宿合、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重点场所要定期进行消毒,并保证空气流通;为学生宿舍配发体温计,每天测量体温,对体温升高者进行密切观察、排查等。
2.各高校必须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建立紧急应对机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实施隔离,切断病源在学校内的传播。要在校医院内安排一定数量的病房作为临时隔离观察室。同时,要事先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确定指定的收治医院。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临时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然后立即与指定医院联系进行转诊隔离。
3.对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高校,学校可根据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的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调整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完成作业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都不离校,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4.高校是相对安全的场所,为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避免人员流动,尽力阻断非典型肺炎病源进入校园。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取消各种旅游团组进入校园。不要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同时也要提醒和动员学生、教职工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大型集会活动。
要提醒和动员学生、教职工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五一”长假期间,各高校都要动员和组织学生、教职工在学校及当地休假,不外出旅游,外地学生不离校回家。
5.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安排和组织学生以小型分散的方式进行学习和活动,开展必要的室外文体活动等,稳定学生情绪,凝聚学校人心。
6,加强宣传工作与舆论导向.尊重学生和教职工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学校非典型肺炎的信息,使学校非典型肺炎的信息公开、透明。
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高校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要对教育部执行“零报告”制度,即从本月19日起实行每日下午3时之前向教育部体卫艺司(传真号:66096849)报告发病情况的制度,即使当天没有任何疫情也必须按时向教育部体卫艺司报告。
各高校附属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每日向所在地(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非典型肺炎疫情(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相关情况。

教育部
2003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怀孕女犯被监视居住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怀孕女犯被监视居住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办字(83)第1号《关于怀孕女犯被监视居住如何计算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监视居住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日期不应折抵刑期。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被监视居住如何计算刑期的请示

湘法办字(83)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公安机关对怀孕女犯在审查阶段实行了监视居住,判刑后,其监视居住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我们研究认为:根据《刑法》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对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日期才能折抵刑期的规定,只能对在判决执行前被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才能折抵刑期,而监视居住只是规定人犯或刑事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限制其某些人身自由,并没有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因此,对怀孕女犯在判决执行前被监视居住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