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8:47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浦东新区农发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出台的一项财政扶持措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支持本市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目标,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推进粮食作物、设施作物等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补贴原则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是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是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名单,并在乡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是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三、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服务组织。

  四、补贴种类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本市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五)设施栽培作业机械及花卉林果作业机械。

  五、补贴标准

  本市农业机械购置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按不超过农机具购置价格的50%进行补贴。

  根据区(县)财力,市财政实行差别政策。市、区(县)财政补贴比例,闵行、浦东新区两区市承担20%;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四区市承担30%;南汇、奉贤、金山三区市承担40%;崇明县市承担45%。

  有关区(县)如列入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合并作为市财政补贴资金下达。

  六、补贴资金操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市农机办采取竞争择优筛选方式,组织开展选型工作,制订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经批复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区(县)、乡村应通过媒体公示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三)农民(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服务组织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四)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市农机办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商区县财政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农机补贴对象名单和农机购置补贴数量、金额,经张榜公示无异,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式样见附件2),并报市农机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3)。

  (五)市农机办根据农机具补贴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开展集中采购(列入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除外)。

  (六)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农机购置年度补贴对象在购机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农机差价款缴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后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将区(县)财政补贴资金和收到的购机者的自筹资金集中支付给供货方,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办统一与供货方结算。

  (七)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市农机办发布的购机补贴指南,商同级财政后于当年7月前向市农机办上报下一年度购置农业机械补贴计划,经市农机办综合平衡并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上报市主管部门。

  七、管理与监督

  (一)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财政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机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市农机办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名单、购置农机种类、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等内容,须在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并在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上公示。

  (四)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五)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六)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年11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市农机办,同时抄送同级财政。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沉默权制度且慢设立

法制日报1999年9月
  不采用“沉默权”制度有可能伤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误伤好人;但是采用“沉默权”制度又有可能降低侦查效率,甚至放纵坏人。常言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何者为轻,不同国家显然会因文化传统差异而做出不同的选择。例如,美国的传统是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强调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因此宁肯牺牲侦查效率也要采用“沉默权”制度。中国的传统是重视群体和国家的利益并且强调司法活动的实体公正,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形成“沉默权”制度的土壤。诚然,我们现在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优点,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应该重视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必须看到,美国之所以无法摘去“犯罪王国”的帽子,其司法制度过分强调被告人权利保护和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是前车之鉴。
  有人声称我国在“沉默权”的问题上必须“与国际接轨”,并且以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依据。该公约第14条规定:“被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毫无疑问,我们应该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必须在审讯之前告诉对方“你有权保持沉默”。只要审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就是遵守了上述规定。换言之,“沉默权”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惟一途径。对我国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而不是超越现实情况去空谈什么“沉默权”。当然,我们不能仅在法律中笼统地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是要制定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和保障制度。凡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一律不许在审判中用做证据。凡是刑讯逼供的人,一律严厉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要努力克服根深蒂固的“口供情结”,提高“科学办案”的能力。
  最后,笔者奉劝那些“去西方取经之人”:在您使出“搬运功”之前,最好先看清您要搬回国的东西究竟是“他山之石”还是“前车之鉴”。

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1〕17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好“三农”工作做出一系列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

  (一)要突出重点。要坚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及森林为发展重点,努力扩大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合理制定费率,配合春耕生产,全力抢抓农时,做好承保工作。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政策,提高保障程度,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

  (二)要突出亮点。要紧密围绕中央区域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发展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种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的宏观战略部署,深入调查,加强研究,创新产品,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

  (三)要突出特点。对地方支柱农业和区域优势品种,特别是肉、蛋、奶、渔、果、菜等“菜篮子”产品,要积极开展试点,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要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二、要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的投入。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灾害管理预报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农林主管部门的合作。要结合有关预报信息,认真评估对承保农作物的致害性,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完善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培训,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二)要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各公司要加大投入,建立起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及时为农户提供投保告知、报案和索赔指导、业务咨询等保险服务;要及时查勘灾情,确保农户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要及时调度资金,确保预付和赔付资金及时、足额到达受灾农户手中。

  (三)要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倾斜力度。各公司资源投入要向农业保险业务一线倾斜,向粮食主产区和畜牧业大省、林业大省倾斜。要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内部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切实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促进农业保险全面协调发展。

  三、要坚持规范经营

  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业务开办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坚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要强化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切实防范巨灾风险。防止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不足、最后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要强化内控管理。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不仅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财政的补贴能力,更要考虑到费率要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要确保承保理赔资料的完整。要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合规性的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严禁误导或强迫农户投保;严禁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手段,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费用;严禁侵占、挪用农业保险理赔款。

  四、要强化农业保险监管

  农业保险事涉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是中国保监会规范市场的重点险种之一。各保监局要以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农业保险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春耕生产已经开始,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农时,早规划、早安排、早部署,进一步抓紧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国家支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