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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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6号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舒晓琴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营运客车管理,建立活而有序、平等竞争的客运市场,改变公路营运客车在市区乱停乱放的混乱状况,维护市区交通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会同城建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客运站。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站、点一律撤销。凡本市或外埠来市的公路营运客车,一律按划定的汽车客运站进站作业,严禁客车在市区内乱停乱放。确需设立临时停靠点,必须报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公路营运客车须按规定进站停发,定线行驶。
 
  第五条 凡进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服从车站“三定”、“四统一”管理(定线、定班、定时或流水发车;统一调度、统一票证、统一运价、统一售票)。

  第六条 客运站对经营客运业户应一视同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纳车辆进站,统一编排运行班次,按旅客意愿售票,做到不压车,不滞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经营者的监督和运管部门的检查。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旅客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品。

 第七条 鼓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单位、个人申办汽车客运站。申办汽车客运站,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城市统一规划,依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会同城建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站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景德镇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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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质检机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质检机构在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保证质检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任务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质检机构的组成、管理、任务和职责以及审查认可制度。烟草行业各级质检机构及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审查认可

  第四条 烟草行业质检网由三级质检机构组成: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简称一级站)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在烟草行业设立并授权的最高质量检验权威机构。该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授权的挂靠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指导。

  二、省级(或区域性)质检机构(简称二级站)是国家局批准在行业内设立并授权的省级(或区域性)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或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条件成熟时,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承担任务量以及审查认可结果等方面条件,重点扶持一批重点二级站。

  三、企业级(或地区专业性)质检机构(简称三级站)是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所属各卷烟厂、有关企业和主要烟草专卖品产销地烟草公司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本企业或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受其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有关隶属单位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质检机构和所在地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五条 对行业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制度。

  一、质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审查认可机关递交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审查认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审查评审组,具体负责审查评审工作。
  三、审查认可依据:
  一级站的审查认可按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质[1986]664号)和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室认可准则》(CNACL201-1999)(见本文附件2,文本改版时,应将最新版本作为有效版本,下同)等要求执行。
  二级站的审查认可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见本文附件3)及评定要求。重点二级站的审查认可还应依据《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
  三级站的审查认可依据是《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及评定要求。
  四、由评审组提出审查评审报告,报审查认可机关批准。合格者,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
  五、授权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由质检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者挨发认可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期限三个月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任务及职责

  第六条 一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在授权的承检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承担国内销售或查获的国内外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与仲裁性检验工作。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及发放生产许可证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负责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六、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七、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检验工作。
  八、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 (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九、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
  十、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培训。  ·
  十一、承担国家局要求的其它任务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检验与仲裁性检验。

  第七条 二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在授权和承检范围内,承担国家局、省级局和省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下达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授权承担辖区内销售或查获的国内外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与仲裁性检验工作。
  四、授权承担本管辖区烟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等事项的有关检测检验任务,并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授权承担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
  六、承担本管辖区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七、指导和帮助企业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培训人员,正确执行统一的检测方法。
  八、结合本管辖区的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研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十、承担国家局和省级局要求的其它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检验与仲裁性检
验。
  十一、根据要求积极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培训。
  十二、重点二级站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市、区)的产品检验和仲裁性
检验任务。

  第八条 三级站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负责对本企业(或本地区)产品(合半成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其归属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及改进产品质量的意见。
  三、承担供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料和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四、参与本企业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引进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论证及验收检验工作。
  五、承担所在省级局、地区或本企业要求的其它相关检验任务。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条 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有关上级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家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定和守则,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一、二级站领导的任命:
  一、二级站正、副职领导的任命应按国家局(或省级局)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由省级局或挂靠单位任命的干部均应报国家局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思想教育,使他们具有良好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质检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上岗人员由上一级质检机构负责培训、考核,颁发证书。有特殊要求时,由国家局统一部署。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发现或发生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仲裁。

  第十七条 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包括技术水平、思想素质、工作成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在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上,凡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条 对正确使用职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质检人员要给予支持、保护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询私舞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扣发工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1992年8月29日,全国总工会、财政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关,总后勤部,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民航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好新《工会法》,现对其中与工会经费有关的几个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拨交工会经费问题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具体拨交手续,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总财字〔1989〕16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
3.关于扣收滞纳金问题。经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重申1980年12月31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缴。经多次催缴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二、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三、县以上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支付问题。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实行统筹的地区,由同级财政负担。
1.县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包括: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在编的离休、退休人员;编制列在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县以上工会所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工会干部学校(院),各类职工学校,财政拨款补贴的职工疗养院(所),工会经费补贴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文体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2.由同级财政支付的办法:以县以上总工会为单位,根据离休、退休人员实有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按年编制工会离退休费用专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此项财政拨款,实行专款专用,实报实销。
四、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各级工会在经费的使用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五、以上第一、二两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第三条从1993年1月执行。本规定颁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