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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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认证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2003〕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操作,明确获得认证企业实行奖励的适用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对获得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或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的企业,按每获得一个机构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的有关规定,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企业认证实行奖励的目的在于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和知名度,增强产品竞争力。奖励的前提必须属企业自愿行为。认证的范围主要指按ISO9000族标准、ISO14000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认证或进行HACCP管理体系认证。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依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根据有关规定,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为此不予列入认证奖励范围。
  三、凡属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其他认证事项,均不予列入认证奖励范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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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保局 工商局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保局、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
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 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 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6、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三、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五、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近期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在城镇居民稠密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组织联合检查。



1995年2月11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
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重复研究”的精神,科学技术部2000年第1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22日原国家科委(84)国科发成字14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20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