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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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我部已于1985年11月12日颁布,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自执行之日起,有关生产、供应、使用、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按本版药典规定进行检定,各该药品的原规定即停止执行。198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可按原规定进行检验。
二、对《中国药典》1977年版收载,而1985年版未列入的品种,且各地仍生产使用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1986年5月底前将品种名单、生产厂和对该品种标准的意见汇总寄药典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各地意见组织修订为部标准,报我部审核颁布。中药
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用药习惯,参照1977年版药典,修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需作部标准者,亦可提出意见报药典委员会。
三、凡中成药品名与《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名相同而处方不同者,原则上按药典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生产单位须提出继续生产的理由,于1986年5月底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重新审批,并修改名称或注明××方,以资区别。审批件要抄报药典委
员会。
四、对《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进行修改者,由提出修改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修改依据和实验数据,转报我部核定。
五、对《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结合本地情况补充制订以下规定:
1.根据生产、检验和管理等需要,补充有关制剂的附加剂、稳定剂、包衣等规定。
2.根据临床使用的需要,增加常用制剂的规格。
以上补充规定连同制订说明均须报药典委员会备案。
六、为了更好地按《中国药典》执行,凡药典中规定使用的仪器设备,省级药检所应尽快配备。
七、《中国药典》1985年版所收载药品名称与1977年版不一致的,应以1985年版名称为正名。生产环节的原名称标签、包装材料可用至1986年12月31日;销售、使用完为止。
出口药品可使用原惯用名称。
八、《中国药典》1985年版未标出“麻、剧、限剧”药品字样。此类药品按国务院、卫生部各有关规定管理。



198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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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5号
━━━━━━━━━━━━━━━━━━━
  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
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
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
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
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
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
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不再审批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牌
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
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
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
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
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
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
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
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
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
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省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负责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
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
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
化及本厅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
  协调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
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
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
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处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
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及决算工作;拟订
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检查市县财政管理;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政策、制度;
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总预算会计、金库管理等财政制度;管理和分配省级城建
维护资金;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
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
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
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参与住房制度改
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五)行政政法处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
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负责对省级行政单位
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
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
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六)教科文处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教育、科学、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负责对省级事业
单位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
部门的年度预决算。
  (七)企业处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邮电、文教、
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
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
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事
业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业务并监督使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
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资产
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八)农业处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
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
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
收管理;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
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编制省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省级和全省社会保
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
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
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外经金融处
  拟订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
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
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债券的发行、兑付等工作;
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二)会计处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法规、准则、制
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
作、会计资料情况;负责各类评估(估价)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
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三)统计评价处(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拟订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效绩评价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清产核资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十四)财务总监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
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
总监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财务总监的招聘、委派、培训、
考核等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检
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
违反财政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市县财政监督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
境报批等工作;管理厅属学校。
  监察厅派驻财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驻财政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
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廉政建设工作。
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
的内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46名,事业编制3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
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财
务总监办公室主任由副厅长兼任。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2]10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针对网络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健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同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装内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软件,增强对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和封堵能力,提高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和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活动,坚决清除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凡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五、根据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决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凡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证照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证照不全的,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对无证经营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取缔。重新审核登记合格的或予以取缔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主管部门一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县(区、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终审后,统一换发由文化部监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反对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每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凡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八、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要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化市场要实行专职专人专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积极开展文明上网工程建设,倡导网上文明行为。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力推进“文明网吧”、“放心网吧”等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学校、家长要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积极向上、求知好学的上网风尚,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20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