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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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
“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财政专户管
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严禁
设立账外账。”“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制度上、源
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为了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从根本上解
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
础上,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
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对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
财政专户管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
出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中央本
级大部分收费仍由单位自收自缴,没有实行收缴分离;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
仍不够规范、合理等,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
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
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意见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预算
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
“坐支”。二是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
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
给经费。三是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
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
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
  1.抓好基础工作,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在进一步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陆续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同时,加强对收费的财政审批管理和监督
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2.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
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下同。见附件1)全部
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确保经费供给。
  3.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
外资金(见附件2),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
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4.改变国税系统、海关系统按收入比例提取经费的办法,实行“预算制”。
从2002年起,按照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核定经费支出。
  5.为了保证试点单位的支出需要,对上述实行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
收支脱钩试点的部门,按适当的比例核定部门机动经费,由部门按规定使用。
  6.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但要进一步强化预算
外收支管理,今后将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研究制订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从2002年开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
  1.对中央级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
行政性经费,以及具备试行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要按定
员定额管理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2.所有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单位,要同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
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
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3.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都要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在批复
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三)改革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实行收缴分离
  从2002年开始,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中央单位现
行的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收缴分离。
  1.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
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从根本上避免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
和坐收坐支。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外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应缴
纳有关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收入缴入指定
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
当场执收的收入(如工本费等),可先由缴款单位和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
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取消原对一些单位
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对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
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资
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
财政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同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
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
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是实施财政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今后,
还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收入和税收收入收缴制度实施改革。
  (四)促进地方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从总体上看,地方都在大力推进“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工作,但地区之间不
平衡。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2年起,地方公
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全部上缴
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地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在收缴制度上,继续推行和完善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
政统管”的征管体制。同时,地方要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2002年省级
财政都要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尽可能
扩大省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地(市)级财政也要对上述部门实行部门预算,
并为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范围做好准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在县级财政进行部门
预算改革试点。2003年省级财政对全部行政单位都要实行部门预算,省以下
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
  三、推进上述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对实行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妥善
解决:
  (一)关于各单位津贴补助水平问题。目前,各部门为了解决本单位福利待
遇问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之外,还发放了数额不等的津贴。这些津贴补助
所需资金有的来自预算外收入,有的来自机关服务中心或从下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改革后,由于这部分津贴失去部分资金来源,可能要影响到部分单位的津贴补助
水平。对此,应通过建立规范的津贴制度解决。考虑到2002年部门预算已经
开始编制,为在2002年部门预算中体现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要求,先
采取以下过渡办法:请各部门如实报送上年发放津贴补助的数额及资金来源,在
核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部分,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用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部分可暂维持原渠道。采取上述办法后,各部门不得再从
预算外资金中另行安排相应的支出。
  (二)关于差旅费等公用经费问题。过去财政核定的差旅费等公用经费标准
偏低,是造成各部门行政经费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当一些部门用预算外资金
或向下转移等办法弥补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公用经费的不足。对此,财政
部已经在2001年进行定员定额试点时,较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单位的支出定额。
在编制2002年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进一步提高支出定额,逐步使行政经费
预算能够基本符合行政单位行使职能的实际支出需要,杜绝部门乱拉、挪用其他
资金弥补行政支出的问题。在提高行政单位支出定额的同时,财政部要积极会同
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修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三)关于公费医疗经费超支问题。目前一些部门公费医疗经费超支严重,
许多部门使用预算外收入弥补公费医疗经费不足。由于2002年中央、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将按属地化的原则参加北京市的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单位缴付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实
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因此不会再出现公费医疗经费超支的情况。
对于以前年度积累下来的公费医疗超支经费,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解
决办法。
  (四)关于事业单位改革问题。中央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规模较大,加强
这部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需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我们将根据事业单位
改革的进展情况,提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措施。
  (五)关于一些单位支出水平过高的问题。目前有些单位因情况特殊和历史
原因,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水平很高,又缺乏相应的开支标准,实行收支脱
钩管理后,支出核定亟须制定相应的标准。为保证2002年部门预算及时编制,
对有关单位暂维持其现有开支水平。同时,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
这些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待国务院批准后,从2003年起改按新的开支标准
核定支出。
  (六)关于超编人员的经费处理问题。目前,一些部门,尤其是地方部门的
超编人员经费主要通过预算外资金解决,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项收费
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根据职能需要重新核定,超编人员经费将失
去来源。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妥善解决人员超编问题的办法之前,可采取
过渡办法,即在一定时间内财政只安排超编人员的个人经费,不再安排公用经费。
  (七)关于可能出现上缴收入下降问题。实行收支脱钩以后,如果管理工作
跟不上,一些部门和相关人员可能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弱化执法力度问题,
也会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对此,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违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
1号),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要予以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八)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问题。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
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
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
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
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
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从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的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改革意识、服
务意识和保障意识。该保证的经费要足额安排,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确保
预算单位行使职能不受影响。要充分考虑改革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合理
核定收支规模与支出标准。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安排都要留有余地,确保
如出现收入下降时能保证必需的支出。
  附件:1.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2.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附件1
  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部门及
  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部门名称 预算外收入项目
1 公安部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2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费
3 海关总署 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
4 环保总局 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
5 工商总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注: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均未包括其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

  附件2

  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部门及
   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部门名称 预算外收入项目
1 外交部 驻外使馆公证翻译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发电报收费,其他预算外收入
2 外经贸部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工本费,政府性基金(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对外工程保函基金)
3 国土资源部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评费,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4 人事部 高级公务员培训费,价格鉴定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经济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人才流动服务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国际商务师考务费,执业药师考务费,监理工程师考务费,造价工程师考务费,注册税务师考务费,企业法律顾问考务费,资产评估师考务费
5 测绘局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工作证、资格证工本费,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
6 民航总局 其他预算外收入
7 中国贸促会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认证费,仲裁费,涉外经贸调解费,ATA单证册收费
8 药品监管局 药品检验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费,特殊化学品出口许可证费
9 劳动保障部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0 国防科工委 核应急准备基金
11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明传电报收费,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证估费,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12 海洋局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13 文化部 其他预算外收入
14 建设部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收费
15 国管局 培训费,考试费,会计证工本费
16 档案局 档案收费,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17 统计局 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18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 其他预算外收入
19 铁道部 罐车安全生产许可证费
20 人民银行 贷款证收费
21 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22 中央党校 其他预算外收入
23 行政学院 培训费
24 武警消防局 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费
25 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26 质检总局 条型码服务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仲裁检定费,新产品定型检定费,计量检定费,定级鉴定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棉花检验师资格考试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特许设备制造许可证费,生产许可证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27 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28 保监会 保险业务监管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注: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均未包括其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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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理顺财政资金分配关系,逐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整体效益,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所有有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综合预算实行“预算内外统一编制,统一确定支出标准,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编制原则, 实现预算内外综合平衡。
  第四条 实行零基预算,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各项经费均按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出定额项目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统一归类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定员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的确定。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和国家对基本支出核算要求,将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划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两个部分。
人员支出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支出等9个项目。
公用支出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和其他公用支出等13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支出定额项目的确定。项目支出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购置及大型修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其预算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大型购置及大型修缮项目是指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和修缮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按照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开的二类以上(含二类)会议。
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项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三章 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第九条 基本支出定额标准,根据财力可能,结合部门的工作量、占有资源、参照前三年实际支出状况及部门分类,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分为人员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
第十条 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的确定。(1)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和其他人员支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人事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2)助学金、医疗费和住房补贴的定额标准,凡市政府有规定的,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市政府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确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采取分类分档办法确定。一类单位为行政单位,设六档;二类单位为事业单位,设三档。各类各档单位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每年确定一次,随当年预算编制通知一并下达给各预算单位。

第四章 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和单位收入预算两部分。税收收入预算项目主要有:工商各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单位收入预算项目主要有: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罚没收入、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国税、地税、契税征管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上年或前三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政策性增减变化因素,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当年收入预算,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税收征管部门、预算单位及收费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收入,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延压。各项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预算外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入收费管理部门预算外收入专户后,由收费管理部门于每周五及月末营业终了前全额转入财政部门预算外支出专户,除暂收款外,收费管理部门收入专户不留余额。预算外收入的上缴、下拨,均纳入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税收征管部门、收费管理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月报表”。分项目编报税收收入、预算外收入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分析材料。

第五章 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分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两部分,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外,凡有预算外净收入的单位,均先由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从预算内财力中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内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税收征管部门编制的税收收入预算,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出预算内可用财力,在可用财力范围内,编制预算内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的定员定项定额标准。其安排顺序为:先安排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差额补助单位的工资补助,后安排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的菜篮子补贴、生活费补贴、其他各项津补贴和公用支出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的菜篮子补贴、其他各项津补贴(不含生活费补贴)和公用支出,再安排项目预算中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部分。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坚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基本支出按月核拨,项目支出按进度拨付。
  第十八条 预算外支出预算编制
  1、各单位预算外收入预算数减去应上缴上级和应下拨下级的支出和必要的成本(工本)性支出后,确定各单位预算外净收入。
2、预算外净收入的安排顺序为:先安排人员支出,后安排公用支出,再安排项目支出。如果预算外净收入不足,则依次能安排一项支出就安排一项,并按照第十七条规定,不足部分由预算内安排,项目支出纳入统一安排,项目支出的规模增减幅度,控制在预算外收入比上年增减幅度之内。如果预算外净收入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后仍有余额,转列预留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外支出预算的执行
  1、预算外支出预算资金的拨付,采取“收拨挂钩”的方式,即根据收入进度来确定支出拨付进度。如完成年度预算外收入预算计划,则当年安排的支出全部予以拨足;未完成者,按未完成收入预算计划的比例,相应抵减当年预算外支出预算拨款。
2、凡预算外收入预算超额完成的,原则上当年不进行预算调整,结转下年并纳入下年度预算外预算安排。

第六章 综合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 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打破以往预算内、外“两张皮”以及按经费功能多头管理的现状,实行按部门和单位职能统一归口管理。即凡预算安排给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不论预算内外,不论资金性质,均由该部门或单位对口的财政业务科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也归并财政对口业务科。
  第二十一条 综合预算编制程序。由财政部门向税收征管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下达编制预算的通知,各税收征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部门、本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草案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市级综合预算,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向各预算单位下达部门或单位预算。
  第二十二条 综合预算执行程序。单位预算下达后,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月自动划拨,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出具拨款申请单,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办理拨款。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单位预算会计报表格式,每月向财政部门和收费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年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的编制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3年度综合预算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杨亚佳 陈晓玉*


内容提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党的十一届三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标志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承袭近代中国仁人志士的传统,又迈开了新的步伐。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对着发展经济的内外压力,背负着传统的人治包袱,还面对着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起步阶段都面对的社会稳定问题,使这一过程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历史轨迹。这就是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目标选择的阶段性,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以及实现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非协调性。认识这些特征不仅仅是为了总结历史,更重要的是认识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一样,尊重传统又不囿于传统,学习外国,又不照搬西方。这是我们走过的路,也是既将走下去的路。
关键词:中国特色 法制现代化 特征 法治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 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注释:
* 杨亚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陈晓玉,1955年??,河北师范大学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

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
⑵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3页

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⑷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第135页,群众出版社,1995年

⑸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⑹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⑺ 同上,第110——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