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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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财综[2002]4号


教育部:
  你部《教育部关于申清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需要,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下款规定的人员除外)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收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规定纳入预算,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第4250款,按照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就地上缴中央或地方同级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核拨。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教育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核准。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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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高〔1999〕 105号

各高等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院(所):

根据我国医学学位制度改革情况和调整后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制订了《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为指导性文件,各院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制订本单位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实施情况与修改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中医基础理论等部分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附件)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炭行业是高污染行业,目前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已远远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产能过剩、竞争无序、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社会、经济其他方面的隐患。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调控和规范管理,尽快抑制目前焦炭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规划和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小组,对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附表一、附表二),并将清理和规范意见于2004年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在汇总分析地方自查和有关部门抽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告全国焦炭行业清理和规范结果。

  附件: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附表: 一、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

  联系人:产业政策司一处 舒朝晖、曹云峰

  电话:010-68535591 010-68535592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银监会电监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