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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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钢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调剂钢材余缺,我省设立钢材市场,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钢材市场(以下简称钢材市场)由省金属材料公司主办,省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钢材的物资企业和省内外钢铁生产企业均可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钢材市场直接面向用户销售钢材或委托钢材市场代销、包销钢材。
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可委托钢材市场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钢材业务。
省直有关工业部门的供销机构,经省物资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进入钢材市场,在钢材市场销售库存多余钢材。
第三条 钢材市场主营钢材,可以兼营有色金属、生铁、焦炭及其他生产资料。
第四条 钢材市场销售的计划内钢材和计划外钢材,实行同一销价和差价返还的办法。
钢材市场实行的同一销售价格,由钢材市场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参考外地钢材市场的价格信息提出,经省物资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第五条 在钢材市场上销售的钢材,要挂牌标明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可以向下浮动)。
第六条 钢铁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可凭加盖“吉林省钢材减税专用章”的发贷票,减按国拨价交纳增值税。
第七条 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一九八六年底和一九八七年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允许投入市场按市场价销售,收入全部留给企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的比例

分别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所需钢材及其他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分配。
第八条 物资企业调剂钢材品种可将计划内和计划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收入,单独记帐,不进利润,滚动使用。
第九条 钢材市场可提取销售额千分之一点五的资金,作为组织计划外短线钢材的承包费。所提资金计入物资流转费。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可根据贷款原则和实际需要重新核定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周转贷款定额,在信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省级钢材市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物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8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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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关于清理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告


近年来,我国卫星通信事业发展迅速,在公众通信、专用通信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使用卫星通信地球站,擅自改变地球站特性和所使用的卫星,甚至随意向与其工作无关的卫星发射信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合法用户的通信业务,扰乱通信秩序,影响社会安定。为打击违法、违规设置地球站和使用卫星转发器的行为,消除有害干扰,维护合法用户和群众的权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卫星通信专用网、公众网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包括单向卫星传输网),以及各类地球站(包括可搬运式和车载式地球站,不包括单收地球站)。
二、本通告发布后,凡已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必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按下列要求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交:
1、要求确认其卫星通信网所使用卫星和频率的函;
2、《卫星通信网登记资料》。
上述第2项资料须同时提交给卫星通信网主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二)经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
1、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对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点对点国际、国内专线地球站、卫星广播电视上行地球站、测控站等,还须提交要求确认其地球站所使用卫星和频率的函及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营卫星通信网、停止使用地球站。若需建网、设站,则须按《规定》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建网、设站书面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信息产业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下列原则对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所使用的卫星和频率进行确认:
(一)按本通告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所使用卫星和频率符合《规定》、经审批并持有无线电台执照、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的卫星和频率予以确认。
符合上述条件,已变更所使用卫星、频率和其他须申报特性的,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合格后确认其变更,并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自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一年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撤消对其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注销其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
(二)虽经审批,但逾期未按本通告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视同已停止运营卫星通信网、停止使用地球站,并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撤消对其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注销其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
(三)未经审批,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或设置、使用地球站,但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建网或设站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准予重新开通、使用;否则,不得重新开通、使用。
四、未经审批,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且逾期未按本通告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没收发射设备,并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五、卫星通信网、地球站的运营单位和经营者,应如期提交本通告所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由网内用户提交相关地球站文件和资料的,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和经营者须向用户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对报送虚假文件和资料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特性依法予以处罚。
六、卫星通信网、地球站的运营单位和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向与其工作无关的卫星发射信号、严重干扰合法用户通信业务的;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地球站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七、拒绝、阻碍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通告精神对军事系统卫星通信地球站进行清理。
九、本通告所涉及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通信网登记资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可以从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rrc.gov.cn) 下载,也可以直接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索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改字〔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精神,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现状,提出加快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达到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要求,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全面提升农村现代化,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建设水泥消费量占水泥消费总量的40%以上,但散装水泥使用率只有6%左右。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域经济和中小城镇建设的实施,以及小康工程建设、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潜力巨大。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将工作重点有步骤地向农村转移,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和使用率水平。

  二、因地制宜,积极开拓农村散装水泥使用市场

  各地要参照城市推广散装水泥取得的经验,并结合农村特点,探索采用适合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方式方法。

  在乡镇农村,通过建立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的方式扩大散装水泥的销售和使用。充分利用当地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经营资源,引导企业和社会建设乡级或村级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要加强规划,合理布点,根据当地农民的消费习惯和能力配置散装设备,方便农民购买。要以点带面,稳步建设。东部和沿海地区,每个乡镇应建立2-3个销售网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每个乡镇建立1-2个销售网点。从2007年开始,每个散装水泥办公室支持建设一个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争取到2010年末全国建设4000个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形成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实现供应散装水泥能力8000万吨,带动全国散装率提高7.5个百分点。

  在有条件的县城,要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支持建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逐步实行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同,东部和沿海地区,2007年底争取70%以上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西部省区,要以1-2个县(市)作为试点,开展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其他省区,以3-5个县(市)作为试点,实行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水泥消费量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建立水泥预制场的方式,集中使用散装水泥。

  三、提高农村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散装水泥设备生产企业加快开发研制适合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技术设备,为农村散装水泥供应点和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实惠耐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散装水泥装备。要积极引导水泥生产企业在运输、储存、卸装设备方面为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水泥用户提供方便和服务。要帮助和指导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配备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对于散装水泥经营户和运输户添置散装水泥储存、运输设备,要给予支持。

  四、建立农村散装水泥协调服务管理体系

  为保证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顺利发展,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农村使用散装水泥地点分散、交通不便、使用量小等特点,要研究和开发适合农民购买和使用的工具。要对供应、销售人员加强指导和培训。要经常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帮助销售网点建立符合实际、简便易操作的统计制度。建立起供货及时、计量准确、运输快捷及信息传递、设备租赁维修等功能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服务体系。

  五、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力度

  各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县镇和乡村,向广大农民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重点宣传使用散装水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村消费者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提高使用散装水泥的自觉性。同时,要采取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宣传使用散装水泥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使农民认识使用散装水泥不仅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率,而且比使用袋装水泥节省建筑成本,可以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好处,提高农民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把加快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思路,制定规划和措施。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地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积极履行职能,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的思路,探索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方法和模式,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机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对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考核制度,特别要考核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的建设情况,把建立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