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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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修正)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修正)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保障邮电通信畅通,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促进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的规划、建设、保护和行业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通信法律、法规,并依法实行监督和检查;
(二)编制全省通信发展规划,制定通信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省公用通信网,参加大型专用电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组织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的关系;
(四)负责通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施行国家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六)履行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地区)、县(市)邮电局(包括邮政局、电信局)负责管理该地区的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第二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邮电通信建设应当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建设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电设施,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七条 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等在设计、施工时应当设电话线路交接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并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新建住宅楼应当设楼内电话布线、每套房间设室内电话布线及插座,并在每一单元的地面层设置与住房号相对应的标准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前款有关通信设施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制订标准,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列为验收项目。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发证,不得验收。
现有居民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按标准设置。农村应当逐步设立投递信报箱。
第八条 新建、改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的,应当征求邮电部门的意见;邮电部门需要预留通信管线位置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邮电部门需要单独施工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邮电通信管线需要经过桥梁、隧道、人防工程、水工程等建筑物或者横跨航道时,邮电部门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管线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和不改变其结构的情况下,不另支付费用。
第十条 邮电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建设通信管线,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邮电部门为建设通信管线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需要开挖公路的,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邮电部门建设电信杆路和地下管线,应当告知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保持线路合理走向的前提下节约用地。损毁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邮电通信用电。
第十二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又符合规划要求的适宜地点,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电缆交接箱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公安、交通、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对无人值守的公用通信设施免收占道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邮电通信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邮电通信业务可以由邮电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代办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依法经营,并接受邮电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邮电通信服务的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邮政储蓄、汇兑业务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如数支付。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障用户汇款及时如数兑付,不得强行转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邮票、订购报刊等。
第十六条 禁止扰乱邮电通信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出入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邮电徽章等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和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邮政信报袋等邮电专用品。
禁止伪造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资凭证。
第十八条 单位和住宅区的收发人员对各类邮件、电报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邮件、电报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或者撕揭邮票。
第十九条 用户拖欠资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的,邮电通信企业可以对其停止邮电通信服务。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护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地运递。邮电通信企业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共同遵守。
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通信企业可以向有关运输单位办理加车(船)托运,有关运输单位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第二十一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邮电投递任务的邮电专用车辆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公安机关应当对运递邮件的邮电专用车辆核发特准通行证和停车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拦截、检查和扣押正在执行邮件运输或者邮电投递任务的邮电专用车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邮电投递任务的邮电工作人员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后予以放行并通知邮电通信企业,不得扣留车辆和人员;违章人员完成运递任务后,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邮电部门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的维护,必要时组织力量进行护线联防。
邮电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破坏、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和抢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禁破坏邮筒、信箱、公用电话等邮电通信设施,严禁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
第二十七条 邮电部门对地下及水底通信管线等隐蔽的通信设施和无线电杆塔等高空通信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

第二十八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建设或者改造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广播线路和对通信有干扰的电气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应当事先与邮电部门协商,需要邮电部门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兴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地下管道,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或者影响通信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邮电部门,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技术防护费用
由建设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改建邮电通信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当地县以上邮电部门协商,在保证正常通信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负责将邮电通信设施迁移到适宜的地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树、竹可能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应当通知树、竹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且树、竹已经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无偿修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必须纳入城市规划。
在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内,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妨碍微波传输的建筑物;因国家需要确需建设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必要的技术措施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通信线路安全,防止损坏通信线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易爆易燃物品或者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二)不准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线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者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线的地面上开沟挖渠的,应当事先与当地县以上邮电部门协商。
(三)不准在设有水底通信管线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砂、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水底通信管线安全的作业。
(四)不准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电杆、电线、电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人孔、手孔、分线箱(盒)、交接箱、无人值守中继站、增音站、微波站等通信线路设施。
(五)不准在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不准在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腐蚀电缆的建筑。在市区内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0.75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准植树栽竹。
(六)不准在电杆、拉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和在架空线路及天线区域两侧各2米范围内建房搭棚。
(七)不准擅自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拴牲畜和搭挂广播、电力等非邮电通信线,不准擅自搭接通信电力专线。
(八)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架空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经营废旧物资的规定。发现盗卖或者变卖通信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
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代收点应当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器材;严禁收购无证明或者个人出售的通信器材。

第六章 邮电通信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布营业时间和经营业务种类,按规定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时开启。
改变营业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改变开筒(箱)频次和时间,必须经县以上邮电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认真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和交发的电报,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和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点投递邮件、电报。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收发室、信报箱;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邮件、电报,投递到单位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楼、院办公的,应当在地面层指定一处统一接收投递。
农村邮件一般投递到村民委员会的固定地点;村民委员会以下的邮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数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投递方式。
第三十七条 邮电通信企业办理邮电业务以及代办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统一的资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认真查验领取给据邮件、兑取汇款的收件人、收款人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九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居民住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到当地邮电通信企业办理邮件、电报投递登记手续。单位迁移地址或者更改名称,报刊订阅人变更地址,应当到当地邮电通信企业办理更名改址手续。对于符合下列条件者,邮电通信企业应当
予以登记,并在3个月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电投递车辆和邮电投递人员执行职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标准路名和门牌号码;
(三)安装了接收邮件的标准信报箱或者设立了收发室。
第四十条 邮电通信企业在城市的市区、近郊区和县城所在镇内,应当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公用电话,并负责维护。
第四十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对于用户要求装、拆、移电话的申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对已缴交电话初装费的待装户,超过约定时间未装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计付利息。
城镇电话发生故障,属用户线路故障的,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属电缆故障的,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在15日内修复。超过15日不能修复的,不得向用户收取当月月租费。
第四十二条 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通信业务;
(二)擅自中止或者故意延误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
(三)擅自提供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的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勒索财物、收受贿赂;
(五)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电报和贪污、冒领用户款项或者窃听、盗用用户电话;
(六)利用邮电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章的活动;
(七)利用邮电营业场所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凶杀、迷信的或者未经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书报刊。
前款规定适用于代办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用户意见箱或者意见簿,制订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邮电通信企业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对邮电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集邮品的制作和印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
(三)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900MHZ无线电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和邮票;
(四)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五)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其他邮电通信业务。
第四十五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
(五)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四十六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可视图文;
(六)邮电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四十七条 未经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电信业务。
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不得投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电信业务。
第四十八条 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经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申办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使用频率和台站设置
使用手续后,方可经营。
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经营单位需要变更电信业务种类的,应当及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负责做好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通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或者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
(二)擅自改变经营主体或者采取承包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三)擅自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规定的业务种类及服务范围;
(四)擅自中断用户的通信;
(五)擅自停办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六)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封建迷信、色情等有害内容的信息;
(七)利用技术手段扰乱其他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非邮电通信企业经营速递业务时,不得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并应当接受邮电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为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开办业务所需的基本中继设备和线路,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五十二条 电信网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公用电信网为主,专用电信网为辅,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除军队和铁路、电力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外,各部门应当利用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专用电信网供内部生产调度、通信联络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专用长途网不得与公用电信网相联。
专用电信网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的,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手续,进网机线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电部部颁标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扩充公用电信网的建设费用。
第五十三条 进口、生产和销售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批准文件,并贴有进网标志。禁止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批准文件。
第五十四条 经营无线电移动电话机销售、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报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不得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电移动电话机、无线电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不得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电话帐号和密码。
不得在公用电信网内擅自接装通信终端设备或者扩大、改变通信设施和设备的用途。
第五十六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省邮电管理局颁发的《信封生产监制证书》,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未经监制,不得生产、销售。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停止施工、使用,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邮筒、信箱等邮政公用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破坏公用电话等邮电通信设施,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代办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侵犯邮电通信专营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而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网许可证》或者撤销进网批准文件;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信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前款有关对获准经营放开电信业务的单位给予责令停止经营的处罚,必须报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信封生产监制证书》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或者批准机关作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保障邮电通信畅通,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促进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的规划、建设、保护和行业管理。”
三、第三条修改为:“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通信法律、法规,并依法实行监督和检查;
“(二)编制全省通信发展规划,制定通信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省公用通信网,参加大型专用电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组织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的关系;
“(四)负责通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施行国家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六)履行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地区)、县(市)邮电局(包括邮政局、电信局)负责管理该地区的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四、删去第四条。
五、删去第二章。
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等在设计、施工时应当设电话线路交接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并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新建住宅楼应当设楼内电话布线、每套房间设室内电话布线及插座,并在每一单元的地面层设置与住户号相对应的标准
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前款有关通信设施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制订标准,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列为验收项目。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发证,不得验收。
“现有居民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按标准设置。农村应当逐步设立投递信报箱。”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十条,原第三款改为第一款,原第一款改为第三款;第二款修改为:“邮电部门为建设通信管线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需要开挖公路的,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九、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供电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邮电通信用电。”
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邮电通信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村邮电通信业务可以由邮电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代办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依法经营,并接受邮电部门的检查、指导。”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邮政储蓄、汇兑业务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如数支付。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障用户汇款及时如数兑付,不得强行转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邮票、订购报刊等。”
十三、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第十八条 单位和住宅区的收发人员对各类邮件、电报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邮件、电报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或者撕揭邮票。”
2、“第十九条 用户拖欠资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的,邮电通信企业可以对其停止邮电通信服务。”
十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五、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执行邮件运输和邮电投递任务的邮电专用车辆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公安机关应当对运递邮件的邮电专用车辆核发特准通行证和停车证。”
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树、竹可能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应当通知树、竹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且树、竹已经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无偿修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必须纳入城市规划。”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
十八、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原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布营业时间和经营业务种类,按规定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时开启。”
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
十九、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邮电通信企业对于用户要求装、拆、移电话的申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对已缴交电话初装费的待装户,超过约定时间未装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计付利息。
“城镇电话发生故障,属用户线路故障的,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属电缆故障的,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在15日内修复。超过15日不能修复的,不得向用户收取当月月租费。”
二十、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通信业务;
“(二)擅自中止或者故意延误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
“(三)擅自提供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的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勒索财物、收受贿赂;
“(五)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电报和贪污、冒领用户款项或者窃听、盗用用户电话;
“(六)利用邮电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章的活动;
“(七)利用邮电营业场所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凶杀、迷信的或者未经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书报刊。
“前款规定适用于代办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一、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邮电通信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用户意见箱或者意见簿,制订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邮电通信企业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对邮电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二十二、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章名为“通信行业管理”:
1、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2、“第四十五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
“(五)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的其他电信业务。”
3、“第四十六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可视图文;
“(六)邮电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4、“第四十七条 未经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电信业务。
“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不得投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电信业务。”
5、“第四十八条 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经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申办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使用频率和台
站设置使用手续后,方可经营。
“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经营单位需要变更电信业务种类的,应当及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负责做好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再办理注销手续。”
6、“第四十九条 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通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或者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
“(二)擅自改变经营主体或者采取承包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三)擅自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规定的业务种类及服务范围;
“(四)擅自中断用户的通信;
“(五)擅自停办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六)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封建迷信、色情等有害内容的信息;
“(七)利用技术手段扰乱其他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的行为。”
7、“第五十条 非邮电通信企业经营速递业务时,不得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并应当接受邮电部门的监督检查。”
8、“第五十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为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开办业务所需的基本中继设备和线路,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9、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电信网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公用电信网为主,专用电信网为辅,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除军队和铁路、电力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外,各部门应当利用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专用电信网供内部生产调度、通信联络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专用长途网不得与公用电信网相联。
“专用电信网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的,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手续,进网机线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电部部颁标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扩充公用电信网的建设费用。”
10、“第五十三条 进口、生产和销售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批准文件,并贴有进网标志。禁止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批准文件。”
11、“第五十四条 经营无线电移动电话机销售、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报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2、“第五十五条 不得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电移动电话机、无线电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不得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电话帐号和密码。
“不得在公用电信网内擅自接装通信终端设备或者扩大、改变通信设施和设备的用途。”
13、“第五十六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省邮电管理局颁发的《信封生产监制证书》,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未经监制,不得生产、销售。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二十三、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十四、在第五十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停止施工、使用,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在第六十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邮筒、信箱等邮政公用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破坏公用电话等邮电通信设施,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九、在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在第六十二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1、“第六十二条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代办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邮电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而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网许可
证》或者撤销进网批准文件;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信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前款有关对获准经营放开电信业务的单位给予责令停止经营的处罚,必须报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信封生产监制证书》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或者批准机关作出。”
三十、删去第六十二条。
三十一、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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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市“一站式”系统),是指市政府与中山大学“校市合作”建设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行政审批申请在线提交、受理并办结,以及跨部门联审和在线实时监察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网络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和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市审批单位)以及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监察局牵头协调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市“一站式” 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和统筹管理工作;市审批单位应服从上述单位的指导,主动配合工作开展。

(一)市监察局承担的主要职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线运行监测、在办业务真实情况抽查、网上审批失职核查与问责、网上审批总体应用统筹与推动、监察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组织网上审批专题工作会议以及受理网上投诉等。

(二)市经济信息化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根据上级各时期电子政务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我市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市信息中心做好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功能优化与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络运行、设备配套保障与安全维护、电子政务数字认证发放与管理、配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有关对接交换工作及组织电子政务业务培训等。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对市直各单位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内容、要素市场机构交易服务指引及业务公告实行统一收集与发布,网上申请用户注册审核,网上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流程的变更,审批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网上审批应用问题汇总与处理,日常工作联络与指导以及工作经验总结宣传等。

第五条 根据市“一站式”系统不同时期的建设应用任务要求,由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提出工作意见,也可以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上述责任单位单独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市审批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市审批单位在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网上公开事项、审批流程、审批岗位权限人、数字证书修改变更,对审批系统操作功能提出修改建议,要求解决行政审批系统运行问题以及核查审批出现异常情况等,应当以单位公函方式向上述相应管理责任单位提出,责任单位也应以公函方式回复。电话或口头方式提出的,不作工作处理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市审批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及网上审批应用与管理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得分与其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挂钩,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行政审批系统建设



第八条 市政府直属的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机关单位全部纳入系统建设范围,统一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独立的行政审批子系统;已自建审批业务系统的机关单位须按照省监察厅的标准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已有具备审批功能业务系统的,要参照省的做法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尚未有业务系统的,可申请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建设。

第九条 为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统一性等问题,已开通市“一站式”系统的市审批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因“一站式”系统无法满足本单位业务办理需要,确需另建的,必须先征得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必须满足网上公开、网上提交申请、网上全程审批、办理状态查询、审批信息共享和网上在线接受监察等需求,并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对接。

第十条 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的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定制范围,新增加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在系统增加,撤销的要及时在系统撤销,确保对外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上线办理和接受电子监察。

第十一条 市“一站式”系统建设要逐步向跨部门协同联审发展,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交换、业务同步办理的网上联合审批。网上联合审批建设及应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行政审批系统应用



第十二条 已开通网上审批系统的市审批单位要加强网上审批应用工作管理,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为成员的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办事窗口和业务科室主动、积极通过审批系统处理业务,确保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有效开展。

市审批单位要为网上审批应用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在设备、网速、安全措施和应用培训等方面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市审批单位在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应采用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中心窗口、部门科室等)录入系统的方式处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广网上申请方式,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使网上申请、审批、监察一体化应用的互动功能取得实效。对不适宜采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的,须书面报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市审批单位使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属网上受理申请的,原则上在办结发证时才核对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网上(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给申请人发电子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属现场录入受理申请的,要给申请人发纸介质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

第十五条 市审批单位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录入系统申请时,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纸介质文字资料和简图为主的申请),必须将有关申请资料、简图全部通过网上审批流程传送,并实时在网上作出审批意见;属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设计图、地形图等为主的申请),除图纸之外,其他有关申请资料要在网上传送,各审批环节的处理意见必须实时在网上完成。

市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网上审批流程设定审批岗位权限人。各权限人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允许权限人之间代录入审批信息,以免造成工作角色混乱和审批责任不清。为保证网上审批真实性和监督有效性,不得在审批业务脱网办结之后再在系统补录入,防止出现虚假的网上审批。

第十六条 市审批单位必须持数字证书(密钥)登录系统,受理和办结审批业务,其需存档的审批意见表格,由系统自动根据各环节所填的意见内容及签名一次性集成打印出纸介质文件作存档,以代替用手工填写审批意见表格的传统做法。



第四章 电子监察系统应用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均落实专人负责监测网上行政审批运行情况,其中市监察局负责监测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综合运行情况,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则负责监测本单位的网上审批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要定期抽查网上审批数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抽查重点内容包括:审批业务是否按要求全部上线办理,审批系统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网上直接申请与现场受理录入系统的比例变化,办理的各个环节是否正常,受理后网上退出办结情况是否异常,总体办理结果是否优质、高效,网上行政审批是否出现红、黄牌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市审批单位存在应上线而未上线办理的业务、提供不真实的网上审批数据(或事后录入)、经查实投诉是因审批人员工作错漏造成退出办结的、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不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等问题时,将发出效能提醒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如1年内被发出提醒通知在2次以上的,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0.5分;在发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亮出红牌或黄牌,经查实属于审批人员责任的,将发出效能监察通知责令限期纠正,并取消该审批人员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对1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黄牌或1次以上红牌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每月定期统计、分析、综合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应用情况,并以季度通报的形式简要点评工作成效,指出存在问题。

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全市的每季通报,定期召开网上审批情况分析会,总结好的做法,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上述三家单位研究商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 ?

第一? 研 究 ? ?C

近年?黼S著我??萍嫉目焖侔l展,科技??I已?成?槲??罹吒???力的??I。而民?感受最深的,恐怕是股市中的?子?股交易量,每每?渍?w大?成交量的八成以上。而科技??I的?展不但?智慧???嘤兄苯拥年P?S,更衍生出?多特殊的???,例如智慧???嗟囊妻D?授?嗑褪且??很重要的??。
研究我??腔圬???嗟陌l展,?美???嫉娜?耙幻?慰烧f是息息相?。一九八四年,美???H?易委?T??锥裙?加嘘P智慧???啾Wo不良之各???危???r台?掣呔影袷祝??е绿?趁缮稀汉1I王??坏姆Q?。一九八七年三月,美????Ω??谥腔圬???啾Wo不?所?生的影?,?行?查,一年後?果正式公?。其中登上仿冒黑名?握哂辛??????遥??е旅??S商?p失一?|美元以上的??遥?哺哌_十四????遥????谷幻?邪袷住8?兴氖?偶颐郎讨阜Q,因台?吃谥腔圬???嗟妮p忽,?е旅郎?p失金?高?七?|五千美元以上。此等?的浚???令人??心?。面???H?的交相指?,??犬a、官、?W、研各界?o不?始?Α褐腔圬???唷贿@???域?生?趣。
其中政府方面除了召?相?部???M?Σ撸?K迅速完成各?智慧???喾?傻男抻?工作。而民?方面,亦於民??呤??耆?露??照?匠闪ⅰ喝??捶旅拔?T??弧<???韧庵???W者?<壹肮ど唐?I界?袖,?f助政府宣?ПWo智慧???嗟挠^念。但令人?憾的是??多年的努力,智慧???啾Wo的成果,似乎?o法得到美方相??挝坏恼J同,而在今年美??钚鹿?嫉娜?耙幻?沃校???粤忻?话阌^察名?沃 。究竟我??闹腔圬???嘀贫瘸隽耸颤N???呢???不得不深思此???。
而??冉????诩?⒚媾R的另一????簦?闶羌尤搿菏澜缳Q易??』(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WTO)???冉??所造成的影?。
加入『世界?易??』???冉??所造成的影??缀?o所不在。例如米酒囤?事件即?橐焕??纱舜蠹??梢愿杏X到影?力之大了。其??加入『世界?易??』???冉??所造成的影?。最大的便是??赌壳霸S多管制商品的?放?口。而?除了??又T多??管制的法律?定之外,也?可娴椒?山缫?????已久的???『商品平行?入』。
但很?憾的,?然平行?入的???,法律界????久,但是由於??对S多???,法律界尚未?成共?,使得各界??丁钙叫休?入」的?多???仍存有???。??一段?r?的研究,??值得重新??Α浩叫休?入』的定?;和『平行?入』?『智慧???唷恢?g的?多??S?行分析,希望能?蜥?清各界的?知。故利用?W位?文??作的?C???Α褐腔圬???唷慌c『平行?入』?姆?膳c管理的角度,做一理?????盏姆治鲅芯俊?br>



















第二? 研 究 ?? ?

??饶壳??斗?傻?W???知,有三?????需要注意;
一、 定?性的???。二、?r?性的???。三、地域性的???。

一、 定?性的???:所?定?性的???,是指??睹?~的定?、???烤?楹危?br> 在法律的?W?或法律著作的撰??上,常常?榱诵形牡姆奖悖???赌承┨厥獾氖录???r,用一???S忻?~?砑右远?x。使??文章的?者能?蚝芸斓恼莆?热莸木??槐苊庵匮}?述。但是或者由於每??人??斗?汕?畹慕忉?不同,或是??锻?碚Z的翻?差?,常使一??名?出??V?和??解?的不同,甚至相同的一??名?在???不同的?W者?出?截然不同的解?。

在法律的?W???知中,各??S忻?~的定?和解?,非常的重要。刑法上的「安?匪馈辜?橐焕 。而在『平行?入』?『商?耸?唷坏确矫妫?灿泻艽蟮哪:??Т嬖凇K?员菊?文的首要工作,?⑹??陡??相??S忻?~作一定?探索,?清焦?:好掌握??????之所在,做出正?判?唷?br>
二、?r?性的???:所??r?性的???,是指因??r?的不同,在法律制度?社??^念?生?化的情?r下,??垢鞣N法律?念?生差?。?使得?多非法律?iT人?T在?W?相?法律?r,因?槲醋⒁獾椒ㄒ?制度的修正,而?生法??用上的??。
??因?r?不同,所造成法律?定?社??F象的不同,可以民法??倨?阜蚱薰谛铡沟南嚓P?定作例子 ,由此我??可以知道,?r?性??斗?傻?W???知的重要性。而在我????的???中,『平行?入』?K?o特?e的法律加以?定,所以??]有法律??拥???。但是由於??科技快速成?的情?r下,?多?鹘y??I的生?模式?生了?×业淖?化。例如『代工』型?B生?模式的崛起。
而??新型?B的生?模式,使得?鹘y??渡?斯δ艿挠^念,面?挑?稹R怨P?型??等???品?槔??嬲??a的?S商?K不享有在市面上流通最?V的商?酥???S?啵??艘殉?樾袖N??V告所?予之特殊商品。在此演?下,商??啾Wo???慕缍ǎ换蚴桥?唷赫嫫贰慌c否的??剩?灾档弥匦滤伎肌?br> 而另一方面,??人痉???战??丁赫嫫菲叫休?入』的相?判例和研究,多是在民??耸?荒曜笥宜?瓿桑??缰??目煽诳?钒负妥罡叻ㄔ旱南嚓P研究。可是在八十一年之後,我????朔ㄔ???v了民??耸??昙懊??耸??甓?未笮蓿?沟媚切?鹘y的案例和研究,在今日的法?制度下,是否仍然?用?o?,??有加以?男卵芯康谋匾??br>
三、地域性的???:所?地域性的???,也就是俗?的比?法?W上的???,是指因各??姆?芍贫扔兴?煌?????斗????的探?,不能完全模仿外????仨?根????赜械纳??匦院头ㄒ?制度?碜鲅芯俊?br> 我??鹘y的法治?念?K不??,所以?多法律制度都?W?自外??6?腔圬???嘁?楸?砭褪俏鞣??宜?l展出?淼奶厥夥?芍贫龋?????W者更是??T以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法治先???业陌l展做???攘⒎ā⑿薹ǖ?⒖冀桤R固然必?,但是也不能完全忽略??痊F行法?制度的????定。
??法律?用地域?置的情形,在智慧???嗟念I域?r常?生,因?橹腔圬???囝I域可?是法律、科技、?企?I管理等?域的交接地?В??芡耆?莆眨?枰?鞣矫娴??I??。但??炔幌衩????袢?W士後法律的制度,美??W生要?法?W院之前,需先大?W??I。所以美??姆???I人?T多兼具有法律?其它的?域?iL,可是??鹊?W者?t多只是具?浞?苫蚩萍嫉?我?iL。等到想要?入智慧???囝I域,才再充??其他方面的??I知?。但由於??仍缙?K?]有?似美??闹腔圬???嗟亩唐谟??,所以?多人便?笈美???W?智慧???嗟南嚓P知?。?果就造成了?多比?法?W上的???。
就以商??S?嗟娜〉弥贫?槔?涸诿????S?嗟娜〉檬且允褂弥髁x,亦即?⑸????使用於商品或服?罩?希?缜啡???使用,?t?o商??喑闪⒅?裳浴I?嗽]?灾?旧恚?K不???商??啵?H??对?商?酥?w?倥c效力,具有公告?表?效力而已。而在我??t是?袢≡]?灾髁x。在商?朔ǖ诙???l?定:『商?俗栽]?灾?掌穑?稍]?匀巳〉蒙??S?唷!凰?晕???擅靼滓?定了,必?????圆拍苋〉蒙??S?唷?br> ??法律制度的差?性,使得????断嚓P???的探?,很可能出?完全不同的?果。?也就是地域性差?所造成的???。所以在本篇?文中,我?⒁员??姆ㄒ?制度作出??,??丁浩叫休?入』和『商??S?唷弧ⅰ荷?耸?唷坏???,做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