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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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标准工资总额(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一缴纳,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列“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按期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专户。
第二条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军工企业和部队属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外,均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地、市从所扣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每月向省劳动服务公司缴百分之零点五做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地、市安排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年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部门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四条 待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七条(一)项的规定和造成待业的原因,在第一至十二个月的待业期内,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的工人,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企业辞退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者,在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内,统一按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五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待业的,其领取待业保险金均按一年期限发给,其标准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待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当地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赡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现行固定工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享受医疗补助费的期限与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相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医疗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九条 充实和加强劳动服务公司机构。省、地、市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科;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股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部门审定。所需经费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待业内部调剂安排,确实无法安排的,申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
第十一条 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均应安排一部分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的职工;没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如工作需要,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职工本人条件又适合的,也应安排一部分,年终凭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证件列入劳动工资计划。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
职工原为固定工的,安排在全民企业的仍为固定工;安排在集体企业的可以办理保留全民固定工身份的手续。
第十二条 从农村招收的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连续三次被辞退的违纪职工以及工龄不足一年的待业职工均不享受待业救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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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市县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达州实际,现就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深入开展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市县政府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决定》和《意见》的颁布,体现了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针对性强,要求明确,是今后较长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意见》是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
  (二)注重引导,强化学习宣传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并将学习宣传计划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在学习宣传计划中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明确方式,有步骤地推进,并注意与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度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部门工作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以及干部职工会议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学习《决定》和《意见》,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充分了解《决定》和《意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具体措施、实际行动、主要成效。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科学、合理、依法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组织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三项制度;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
  (四)充分发挥聘任法律顾问的咨询协助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等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发挥本级政府、本部门所聘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协助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应当设立法律咨询组织,没有法律咨询组织的,要尽快设立,归口政府法制部门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搞好涉法涉诉工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签订合同、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项,政府法制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法律咨询组织的法律咨询意见。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强化备案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签署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进入审议审签程序,不得对外发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评查。
  (六)推行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制度。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和责任追究制度。凡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签字责任人。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川办函〔2008〕94号)的规定,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动以“两集中、两到位”为重点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实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三项清理”(即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各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形成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法制局、市编办要继续搞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组建工作。抓紧完成条件成熟的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申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立、编制规划,队伍组建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九)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3天,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培训教材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4天,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其培训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便落实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除公安、国安、税务系统执法人员外)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并按规定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公安、国安、税务等部门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执法证件,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系统、本部门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考试颁证的交通系统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备案部门对于报送备案后新办、补办、换发、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况要及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2009年1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换发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时,应将原持有的失效的执法证交回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法制业务信息平台,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人员的动态信息管理。2008年12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持有的执法证件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主体要对行政处罚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细化、量化的尽量予以细化、量化,并将行政裁量标准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和监督,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和执法部门要推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批准和执行“四分离”制度。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十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规范案卷格式、内容。要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从2008年起,各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和问卷调查,剖析研究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落实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复议案卷专项评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在2009年4月30日前,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汇总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凡涉及行政诉讼案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每年不少于一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十四)完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实和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科室,具体负责制订实施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加大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人事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2009年4月30日前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财政部门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经费挂钩,同时要保障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政,特别是造成重大行政违法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规范、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十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着综合协调,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等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提出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报市编委会审议。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项 目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备 注
1 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和
市级各部门 2008年11月25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2 充实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 市编办 2008年11月30日
3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2008年12月31日 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
政府报上级政府备案
4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局 2008年12月31日
5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制度 2008年12月31日
6 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009年6月30日
7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监察局 2009年12月31日
8 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31日
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2008年12月31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0 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考试测查制度,依法行政考核考查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制度 市人事局 2009年4月30日
1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级各部门 2009年6月30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2 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2009年4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管理,保证住宅设计质量,提高住宅建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地、州、市、县(市)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新疆的中央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各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品房,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区环境应舒适,便于治安防范和噪声综合治理,有适宜的绿化和景观,体现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生态等原则。
第四条 住宅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面积标准
第五条 面积标准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建筑面积43-55平方米;
二类住宅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
三类住宅建筑面积73-83平方米;
四类住宅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
(一)一、二类住宅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的一般职工;三类住宅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适用于厅级、地州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
(二)前项之适用范围,系指各级干部、职工及知识分子在住房待遇上的最高限,不是各级干部、职工和知识分子在住房分配上必须达到的标准。
(三)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可作为一个单位(含厂矿企业)内的住宅面积平均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应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以二类住宅为主,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
(四)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因设电梯及公共走道,可在本条规定的面积标准基础上每户增加公用建筑面积8-12平方米。所增加的面积,只能用于公用部分,不得用于扩大每户住宅的建筑面积。
(五)对酷热、边远严寒地区(名单见附件一),每类住宅建筑面积可增加5平方米。
(六)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按外墙厚为37厘米计。
第六条 符合下述规定的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一)每套住宅的阳台建筑面积(水平投影面积):一类住宅不得超过5平方米,二类住宅不得超过6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得超过8平方米。阳台均可做成单层封闭阳台。
(二)带底层商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修下室和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阳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每户不得超过2平方米。有地下室或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不论地下室或小房面积大小,均不得增加阳台面积。
(三)阳台超过规定的面积,其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减少阳台面积,不得用来加大建筑面积。
第七条 住宅利用深基础作半地下室(贮藏室),层高不大于2.2米,其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第八条 各类住宅的层高不得超过2.8米。降低层高,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九条 户内基本设施标准的规定见附件二。
第十条 住宅分户门、底层住宅的外门窗以及开向公共走道的窗和其他易经攀缘入室部位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屋面检修上人孔应在走道或楼梯间内。
第十二条 住宅首层入口处可设信箱和呼叫系统。
第十三条 每套住宅均单独设水表、电表、燃气表。
第十四条 分户设配电箱,箱内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其综合保护作用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单独切断N线。
第十五条 分层在楼梯间走道内集中设置的户外电表的位置应便于查看,且不影响交通,电表选用5-10安培。
第十六条 光源以日光灯为主,厨房和卫生间的灯具应选用瓷口灯。
第十七条 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各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带保护门的插座2-3组;卫生间可设插座2组。每组为单相三孔和单相二孔插座各一个。
第十八条 楼梯间的照明灯应设延时开关。灯可采用节能灯。
第十九条 起居室(厅)应设公用电视天线终端插座一个,二、三、四类住宅可在主卧室内再增设终端插座一个。
第二十条 各类住宅可按一对电话线设置,以穿管暗线方式进户,在起居室(厅)设电话插座一个。三、四类住宅可在卧室再增设电话插座一个。
第二十一条 每户设电铃一套。
第二十二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垂直电梯的设计除按经验数字确定一梯服务6至8户的标准外,还要满足居民等候时间不超过120秒为极限的电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厨房设计可根据市政设施情况考虑安装燃气管道。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可设垃圾道和垃圾间。

第四章 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具有良好自然采光。
第二十六条 每套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七条 厨房应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包括开向天井的窗)。
第二十八条 卫生间宜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否则应设置出屋顶通风管道和机械排风。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厨房、卫生间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地面砖层;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和套房内(除厨房、卫生间以外)的地面,均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
第三十条 厨房、卫生间应贴1.5至1.8米高瓷砖墙裙(卫生间洗浴部位瓷砖通顶)。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和套房内(除厨房、卫生间墙裙)的墙面和顶棚均应为抹灰后刷1.2米油漆墙裙和涂料饰面。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筑的外墙面禁止大面积使用面砖、玛赛克装饰。临街建筑的外墙装修应遵守城建规划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宅的窗宜采用以钢代木、以塑代钢代木窗,不宜选用外窗。室内可设窗帘盒及可清洗的窗台板,可根据需要设置纱窗。
第三十四条 暖气可设防护性暖气罩。其大小应以罩住散热器为准,不得任意加大。
第三十五条 地下室为砖铺地面或砼地面,墙面砂浆勾缝或普通抹灰,采暖期度日数Dai等于或大于3000的地区可设双层窗。
第三十六条 推行住户对室内自行装饰的住宅,可只作初装修。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发以前已按老的住宅标准分配住房的各级人员,仍视为已达到住房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计委解释。
附件一:
自治区酷热、边远严寒地区名单
吐鲁番: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
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
伊犁州:伊宁市、伊宁县、奎屯市、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乌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
克拉玛依市。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可可托海矿区。
博尔塔拉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
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巴音布鲁克区。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
克孜勒苏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沙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甫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附件二:
设施标准的规定

┌────┬──────────┬───────────┬─────────┐
│ 项目 │ 一 类 住 宅 │ 二、三类住宅 │ 四类住宅 │
├────┼──────────┼───────────┼─────────┤
│ 卫 │设蹲式或座式便 │ 设蹲式或座式便器、 │设座式便器、洗手 │
│ │器,设淋浴位置,可 │ 预留小型浴盆位置, │盆、浴盆(带淋浴)│
│ 生 │设洗脸盆,预留洗衣 │ 可设洗脸盆,可设简 │设一般镜箱;预留 │
│ │机位置,设地漏。 │ 易镜箱,预留洗衣机 │洗衣机位置, │
│ 间 │ │ 位置,设地漏。 │设地漏。 │
├────┼──────────┼───────────┼─────────┤
│ 厨 │设壁式碗柜、案台、 │ │
│ │洗涤池、炉灶或留 │ │ │
│ │液化气罐位置, │ 同一类住宅 │ 同一类住宅 │
│ │设排气道,可设排 │ │ │
│ │油烟机,设地漏,预 │ │ │
│ 房 │留冰箱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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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阳台使用功能,│ │
│ 阳 │ 可设置必要的简易设│ │
│ │施,如带门壁柜、晒 │ 同一类住宅 │ 同一类住宅
│ 台 │衣杆架、低于下窗口 │ │
│ │的花盆搁栅(栏) │ │
├────┼──────────┼───────────┼─────────┤
│ 过厅 │可设挂衣勾和放鞋 │ 可设挂衣柜(含鞋柜)│ 同二、三类住宅 │
│ │的壁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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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