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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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交通部


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的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教育、科研、安监、救捞、卫生系统和运输、建设总公司等使用非经营基金、专用资金、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运输和建设总公司使用经营基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初步设计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之一。在编制设计文件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初步设计工作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可报告书(或年度计划)的投资控制额。
第六条 初步设计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 初步设计应满足消防、环保、劳保抗震等要求。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工程总说明和各专业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四、总用水量、总耗电量表。
五、工程总概算表(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收费、设备及外部水、电、暖、道路及构筑物等工程投资费用)。
六、主要工程量及三材用量。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初步设计应进行两个以上的方案比选、技术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二、车间、试验室、机房等需要有工艺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包括完整的工艺设计篇章和图纸。
三、单项建设项目水、电、暖、道路、绿化等外部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投资应齐全,保证项目竣工后能交付使用。
四、确定占地面积。
五、确定工程总造价。
六、主要设备规格性能和材料品种及数量明确。
七、可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条 土建工程
一、设计总说明书
(一)设计说明书由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说明书组成。
(二)初步设计总说明应对整个土建工程设计作总体方面的文字叙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批准的工可报告文号有关的内容摘录)。
2.建设单位委托书。
3.工程所在地区的位置、气象、地理环境、水文地质、地震烈度等自然条件、水、电、气、燃料等能源情况,交通运输条件,有关用地、环保、消防、抗震、劳动安全的要求和根据;有关的使用要求和生产工程资料。
4.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设计采用的定额、指标和标准。
5.工程设计的规模和范围。
6.各项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建筑占地面积,工程总概算)。
7.存在问题。
(三)总平面布置说明。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
二、设计图纸
(一)区域位置图(本图视工程规模情况可与总平面布置图合并)。
(二)总平面布置图。
(三)管道综合平面图。
(四)建筑平、立、剖面图。
(五)给、排水管道总平面图。
(六)供电总平面图。
(七)暖、通管道总平面图。
(八)其它有关的图纸。
(九)设计图纸的内容和范围均应满足有关规定。
三、建筑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根据城市要求并按使用性质和生产类别等阐述建筑物对噪音控制、采光、通风、日照、温湿度、净化等或其它特殊要求。
2.简要说明经方案比选后确定的设计方案特点。
3.根据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要求所确定的建筑平面布置、层数和层高,对室内和其它环境条件所采取技术措施。所采用的装修标准。
4.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及其与周围环境空间的关系。
5.在节能、人防、三废治理等方面采取的技术措施。
6.建筑的组成、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系数和其他建筑技术指标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建筑特征表。
7.对分期建设或有扩建计划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以后续建或扩建的处理原则和意见。
8.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在方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应绘制透视图、岛瞰图或制造模型。
四、结构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重点阐述结构设计主要内容的方案比较和确定:
①结构选型;②地基处理及基础型式;③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设置;④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的结构处理;⑤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的采用;⑥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⑦特殊构造、标准图集的采用等。
2.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结构专业一般是以说明书作为对外交付的文件(特殊情况除外),少数需要概略图表示的,可提供有关资料,由建筑专业在建筑图上表示。
五、给水排水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和设计范围。
2.室外给水:
①水源;②用水量(如自建水源,应说明水质、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点位置,输水管线、管材、接口、敷设方式和安全保证措施,净化水处理工艺流程,采用的各种构筑物的设计数据、型式和占地面积);③给水系统应说明供水方式中的生活、生产、消防系统的组合情况;分质分压供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干管管径、管材、敷设方式及接口材料;正常供水、消防供水时压力要求以及当水量、水压不足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设备选择的依据;并说明调节设施容量、高度;④如系扩建工程,应对现有给水系统写出简介和必要说明;⑤节能措施。如采用循环供水和重复使用给水时应加以说明。
3.室外排水:
①现有排水系统简介,排水能力及扩建发展的可能性。排入城市或其它外部管沟及明渠时,应加以阐述;②说明生活、生产污水来源及各系统的排放量,说明各类生产污水成分;③说明雨水排水采用的计算公式和各种数据;④排水系统中应说明生产、生活污水、雨水排放系统、排入条件部门的要求。
4.室内给、排水:
①建筑物对水量、水质、水压和消防的要求,列出总用水量表;②说明采用给水系统方式和水池、水箱的设备选型等;③说明采用消防措施、供水方式以及控制方法;④热水及开水的供应方式和供应系统及有关说明;⑤说明生活和生产污水量排放条件、排放方式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及其处理措施,并提供有关数据;⑥屋面雨水排放方式和采用的数据及计算公式。
5.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六、电气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和设计范围。
2.供电设计:
①供电电源及电压、供电来源与设计工程的关系(方位、距离)、供电可靠性程度等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②说明和电负荷性质、负荷等级、工作班制、总电力供应主要指标等;③叙述供电系统型式、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变压器低压侧之间的联络方式及容量,对供电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等;④叙述变、配电所的总电力负荷分配情况及计算结果,给出总设备容量等;⑤继电保护与计量;⑥控制与信号;⑦功率因数补偿方法;⑧全区供电线路和户外照明;⑨过电压及接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3.电力设计:
①电源、电压和配电系统;②环境特征和配电设备的选择;③说明导线选择和线路敷设方式;④接地和接零、说明防止触电危险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电气照明设计:
①说明照明电源、电压、容量、照度选择及配电系统型式;②说明光源和照明灯具的选择;③导线的选择及线路敷设方式;④工作、事故、检修证明控制原则及事故照明电源切换方式等;⑤需要避雷设计的工程应有避雷的有关说明。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七、采暖通风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设计范围。
2.采暖:
①简述采暖系统的形式及组成,管道敷设方式;②采暖媒质及采暖入口的确定;③采暖耗热量的计算;④采暖设备和管道保温材料的选择;⑤说明采暖节能措施。
3.通风与除尘:
①叙述除尘、局部通风、防排烟全面送排风、自然通风等方案、系统划分及组成,选择的补充方法,补风量及气流组织形式,各系统风量、耗热量、耗水量的确定;②通风及除尘系统的设备选择。
4.空气调节及制冷:
①系统风量、冷量、热量的确定,气流组织的选择;②空调及冷冻设备的选择;③空调、制冷及自动控制方案比选;系统划分及组成确定;④保温及防腐材料的确定、防潮、防水的措施。
5.列出本专业主要的设计指标汇总表。
6.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一条 修船厂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二)生产纲领:
1.修理船型;
2.船舶性质及吨位;
3.年产量;
4.年生产总值。
(三)工厂规模(建设规模、车间组成、人员编制等。如果是老厂改、扩建,则应对现有状况加以说明)。
(四)厂址概况:
1.地理位置、交通概况;
2.厂区地形、地貌;
3.厂区所处河段的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
4.工程地质情况;
5.水文、气象、设计地震烈度;
6.厂址现状及选址概况说明。
(五)厂区平面布置说明。
(六)厂内、外运输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
(七)工厂管理、生活及辅助设施的组成和数量,住宅区人数,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
(八)根据生产纲领,分析全厂工时消耗量及物料消耗量。
(九)水工工艺:
1.设计代表船型;
2.修船船台、船坞、码头等修理周期;
3.设计水位及高程资料等。
(十)车间工艺:
1.各车间任务、面积;
2.设备选型;
3.工艺原则及工艺流程说明、车间工艺布置等。
(十一)土建工程。
(十二)公用工程(包括供氧站、乙炔站、空压站、锅炉房、运输动力管理系统等项目的原则、工艺、类别和协作范围)。
(十三)供电及照明。
(十四)给、排水。
(十五)消防。
(十六)通信:
1.有线通信;
2.无线通信;
3.调度电话;
4.厂内广播系统;
5.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十七)采暖、通风。
(十八)环境保护:
1.环境现状;
2.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十九)节能:
1.能源消耗预测;
2.节能分析和措施;
3.环保措施。
(二十)劳动保护。
(二十一)工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财务效益评价。
(二十二)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总平面布置图。
(二)厂区总平面图。
(三)生活区规划平面图。
(四)船台、滑道、船坞、码头及其它升船设施工艺布置图。
(五)各车间、站、房、室工艺布置图。
(六)水工建筑平、立、剖面及基础图。
(七)土建工程的平、立、剖面图及基础设计方案。
(八)全厂动力、照明布置图。
(九)动力供应包括各站、房平面布置图。
(十)动力管线布置图。
(十一)给、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消防设施布置图、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工艺图。
(十二)通信系统布置图。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二条 码头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二)设计条件:
1.自然条件:
①码头地理位置;②码头所在地区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③工程地质分析;④水文;⑤气象;⑥地震基本烈度。
2.泊位等级,按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船型、列出其尺度。
(三)总平面布置说明:
1.码头布置与相邻单位的关系;
2.在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或明确码头应与有关用地、交通、环保、消防、防汛等要求相适应;
3.水域布置(码头及护岸等建筑物等级、设计水位,施工水位,泊稳条件、高程资料、调头区尺度及锚地位置和面积等);
4.陆域布置。
(四)水工建筑物:
1.设计水位、设计波浪要素、抗震设计烈度及采用的土壤物理力学指标;
2.船舶撞击力,系缆力、波浪力等外力;
3.结构型式(结构选型,施工方法和顺序);
4.结构计算:
①荷载计算和组合;②主要结构计算原则、方法和结果;③沉降计算;④稳定计算方法和结果;⑤基础处理;⑥特殊结构处理;⑦抗震计算及抗震措施;⑧试验结果和建议。
(五)陆域形成和道路:
1.陆域形成的原则、填挖方平衡情况,填料来源和对填料的要求,填筑的方法,地基和填筑场地加固处理方案说明;
2.道路基础处理方案说明及面层结构的确定。
(六)码头附属土建工程。
(七)供电及照明。
(八)给、排水。
(九)通信:
1.有线通信;
2.无线通信。
(十)消防。
(十一)环境保护:
1.环境现状;
2.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3.环保措施。
(十二)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码头位置图。
(二)码头平面布置图、港池、调头水域、航道平面布置图。
(三)岩面等高线图或地质剖面图。
(四)风、浪玫瑰图及流场图,水域等深线图。
(五)码头剖面图和立面图。
(六)码头基础处理图。
(七)陆域形成平面位置图、高程图。
(八)道路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结构及基础处理图。
(九)码头附属土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十)高、低压动力、照明布置图。
(十一)给、排水管道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十二)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工艺图。
(十三)通信系统布置图。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研究报告和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4.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二)设计条件:
1.工程所在地区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
2.业务量统计资料。
(三)通信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1.通信制式:①通信方式;②频率配置;③设备制式。
2.进网方式。
3.中继方式。
4.信令要求(附信令表)。
5.网络组织。
6.电路分配。
7.路由。
8.天线型式。
9.监控系统。
10.电路计算。
11.传输设计。
12.质量指标论证。
(四)导航雷达系统方案说明:
1.船舶密度。
2.航行安全及交通管理要求。
3.雷达天线、最大覆盖监视范围及最小盲区半径。
4.检测能力。
5.工作频率。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工艺设计原则:
1.通信机房、导航雷达机房的工艺流程布置和要求。
2.工艺对土建的要求。
3.工艺对环境、电源的要求。
(六)设备选型:
1.容量计算。
2.对设备的要求。
3.设备选择及有关说明。
(七)供电系统:
1.用电类别、耗电负荷。
2.输电线路设计,交、直流供电方式、电源设备和主要材料选用及计算要求。
3.地阻要求、地线型式和地线材料等。
(八)通信、导航站台的站址选择和建筑结构形式:
1.总平面布置说明。
2.土建工程各专业有关说明。
3.抗震设防要求。
(九)施工条件及方法,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以及需要特殊关注问题。
(十)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工程区域位置;
(二)网络组织图;
(三)站区平面位置图;
(四)天线与设备配合图;
(五)导航雷达工艺设计图;
(六)监控系统图;
(七)通信范围及方位图;
(八)通信系统结构图;
(九)中继方式图;
(十)电路分配图;
(十一)路电图;
(十二)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基础设计方案;
(十三)机房设备布置图;
(十四)供电及照明设计图;
(十五)地线系统图;
(十六)给、排水平面及系统图;
(十七)暖、通平面及系统图。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十四条 航标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4.建设目的和特殊要求。
(二)设计条件:
1.河道、海岸基本情况;①河道、海岸概况②航道及航运现状和发展趋势)。
2.河道沿岸、海岸地形、地貌、地质情况。
3.水下电缆(管道)及其他碍航物情况。
4.气象、水文资料说明。
5.周围环境。
(三)航标的布置与设计说明:
1.航标布设依据。
2.航道等级、设标范围。
3.航标配布原则和配布类别(①配布原则;②浅滩航道、淤砂航道、急湾(急流)段、跨河建筑物的航标配布;③信号台的配布)。
4.航标设计:(①航标选型;②平面布置〈水上、陆上〉)。
5.灯器及能源选择:(①灯器及能源选择依据;②灯器设计;③电路设计及计算成果等)。
(四)灯塔总平面布置说明。
(五)灯塔土建设计说明:(①塔身高度、塔身直径(周长);②结构型式、地基处理及基础型式;③特殊要求和处理)。
(六)灯塔附属生产、生活区土建工程各专业设计说明。
(七)工程区域道路、给排水、暖通、电气、照明、及构筑物设计说明。
(八)施工条件、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
(九)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航标配布图。
(二)航标型式及外型尺寸图表。
(三)标志船的设计图。
(四)灯器电路图。
(五)区域总平面布置图。
(六)灯塔平、立、剖面图及地基设计方案。
(七)各类设备专业管道平面综合布置图。
(八)构筑物图。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十五条 技术经济与概算
一、工程设计概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就成为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概算必须完整地反映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正确地按有关的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不得“高估冒算”和故意压低工程造价。
三、设计概算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说明:
1.说明工程概况及其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明确总概算所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2.说明编制依据和方法,编制时所采用的定额、价格和取费标准等。
3.投资分析和费用构成分析等。
4.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总概算:
总概算是确定一个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总概算的项目分为两个部分:
1.工程项目费用。
2.其他项目费用。
(三)单项工程综合概算。
(四)单位工程概算。
(五)主要材料表。
(注:本章中第二、三、四、五条内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内容按第一条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和审批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文件应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设计文件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内容和深度。
(四)文字说明全面完整、清楚端正、简明扼要、语法通顺。
(五)设计图纸齐全、比例合适、图面清晰、字体标准、无“错、漏、缺、碰”。设计、制图、校审和其它签名齐全、有效。
(六)设计文件要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和行政、技术总负责人的印章,并附参加设计工作人员名册及设计证书等级编号。
(七)设计要不断创新并使用经过鉴定和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一)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应按交通部关于〔(90)交工字76号〕《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计文件出版齐全后,由设计单位将全套文件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三)设计文件应先由建设单位进行认真的初审,并在上报设计文件时附有初审意见或修改建议。
(四)设计审查,应首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五)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邀请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城建、规划、国土、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环保消防、卫生检疫、电力、自来水、劳动安全、通信、海监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六)审查初步设计,应以已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为依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投资控制数的10%或必须修改工可报告时,应向原审批单位重报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
(七)审批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负责解释工程情况和设计中的问题。
(八)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必须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体结构及基础型式、占地面积、总投资、三材用量等有明确批复,并附有概算表及主要设备规格性能表等附件。
(九)对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主要建筑物结构等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设计原批准单位审批。
(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单位不予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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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提
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 《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促进商标事业发
展奖励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本
辖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商标
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
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注册及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
位或个人;
(二) 在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中取得前三名位次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三)在商标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
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
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予
一次性3000元奖励;
(五)对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800元奖励;
(六)对获得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
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前款所列2个以上(包括
2个)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
产品商标注册、 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续展的单位或个人, 不再奖励。
第六条 依据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结果,对考核取得前三
名位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商标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或县(市、
- 4 -
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获得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并申请奖励的单位或
个人,应在获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向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
注册、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本办法第七
条所列申请奖励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予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予以奖励决定的,市财政或受益财政
应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
的,应向申请奖励单位或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
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将获得的促进商标事业发展
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不
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是指在本办法施行后获
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国际商标、
- 5 -
农产品商标及国内普通商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济宁高新区和济
宁北湖新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8 日起施行。

附:1.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2.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附件1: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负 责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住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工业总产值
固定资产 销售收入
当 年 度
单位完成
经济指标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奖励商标
名 称





颁发商标
单 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







相关认定批件复印件

(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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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奖励商标
名 称


颁发商标
单 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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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














关于做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做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等工作的通知

药监注函[200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对药品注册审评方式进一步改革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注册审评工作从省局到国家局的系统性、整体性,净化药品注册申报环境,我司自去年起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报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我司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人员进行了轮训,同时决定从2002年7月22日开始,对新药、仿制药品、药包材和进口药品分包装等药品注册申请采取全部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资料的方法,我司不再受理企业自行报送上述注册资料。

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革精神,切实做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资料时间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注册申报数量不平衡,为使我司受理工作均衡有序地进行,对京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分为A、B、C、D四个组,每组应在其指定报送日报送,每周一、三各指定为一个组的报送日,四个组在两周内轮流报送一次,各省局每月至少有两个报送日。每月第一次报送日如排在周一,第二次则排在隔周的周三,反之亦然(详见附件)。

如遇有节假日等原因影响受理工作,则依时间表顺序调整,并将及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调整的报送时间表。对于发布已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公告后5日内必须备案的品种,如错过该省指定报送日,可不受时间表的限制,及时报送我司。

二、报送资料人员及职责
各省局药品注册处应选派直接从事药品注册形式审查的工作人员负责报送,要避免申报企业人员随同前来的情况。
省局报送人应熟悉所报品种情况,预先准备好品种申请表及有关表单,在报送日报送资料。对受理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沟通和记录。报送人返回后,应将所有受理品种的受理回执单、收费通知单及时交给药品注册申请单位,并将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三、做好报送资料计划并不断总结提高
根据报送时间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预先安排好省内品种的审核与报送进度,提前做好报送资料计划,合理调配报送人员。报送人员对照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形式审查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尤其对各种补充申请资料存在的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提高形式审查和报送资料工作水平。

四、关于发证工作
为方便药品注册申请单位,我司现已开始将各类批件和新药证书直接寄至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或交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报送人带回。各药品注册申请单位可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联系领取。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接收、发放登记制度,避免发放环节中出现差错。有关批件的审批制作进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随时提供查询服务。网址http://www.sd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报送资料时间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司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报送资料时间表

┌───┬───┬───┬───┬───┬───┬───┬───┬───┐
│ │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一│星期三│
├───┼───┼───┼───┼───┼───┼───┼───┼───┤
│ 七月 │ │ │ │ │ 22日 │ 24日 │ 29日 │ 31日 │
│ │ │ │ │ │ A 组 │ B 组 │ C 组 │ D 组 │
├───┼───┼───┼───┼───┼───┼───┼───┼───┤
│ 八月 │ 5 日 │ 7 日 │ 12日 │ 14日 │ 19日 │ 21 日│ 26日 │ 28日 │
│ │ B 组 │ A 组 │ D 组 │ C 组 │ A 组 │ B 组 │ C 组 │ D 组 │
├───┼───┼───┼───┼───┼───┼───┼───┼───┤
│ 九月 │ 2 日 │ 4 日 │ 9 日 │ 11日 │ 16日 │ 18日 │ 23日 │ 25日 │
│ │ B 组 │ A 组 │ D 组 │ C 组 │ A 组 │ B 组 │ C 组 │ D 组 │
├───┼───┼───┼───┼───┼───┼───┼───┼───┤
│ 十月 │ 7 日 │ 9 日 │ 14日 │ 16日 │ 21日 │ 23日 │ 28日 │ 30日 │
│ │ B 组 │ A 组 │ D 组 │ C 组 │ A 组 │ B 组 │ C 组 │ D 组 │
├───┼───┼───┼───┼───┼───┼───┼───┼───┤
│十一月│ 4 日 │ 6 日 │ 11日 │ 13日 │ 18日 │ 20日 │ 25日 │ 27日 │
│ │ B 组 │ A 组 │ D 组 │ C 组 │ A 组 │ B 组 │ C 组 │ D 组 │
├───┼───┼───┼───┼───┼───┼───┼───┼───┤
│十二月│ 2 日 │ 4 日 │ 9 日 │ 11日 │ 16日 │ 18日 │ 23日 │ 25日 │
│ │ B 组 │ A 组 │ D 组 │ C 组 │ A 组 │ B 组 │ C 组 │ D 组 │
└───┴───┴───┴───┴───┴───┴───┴───┴───┘
注:
A组:江苏省、广东省、安徽省、内蒙古区、江西省、海南省、山西省、西藏区
B组:山东省、湖南省、吉林省、湖北省、福建省、广西区、甘肃省、青海省
C组:辽宁省、上海市、黑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贵州省、宁夏区
D组:四川省、浙江省、天津市、重庆市、陕西省、云南省、新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