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质量信息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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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质量信息网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电部质量信息网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3月12日,机电部

为了更好地收集和掌握机械电子行业的质量信息, 对机电行业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发挥质量信息的作用, 特制订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章 质量信息网的组成
第—条 信息网是在部信息统计司指导下, 由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行业司及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各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质量信息系统。
第二条 信息网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 信息网的组成结构:
(一)在部质量安全司领导下分别建立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机械工业质量信息中心设在机械科学研究院可靠性中心, 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设在第五研究所北京数据分中心。
(二)分别按省(市、区)机械、 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以及有关企、 事业单位组成各质量网点和渠道(详见附图)。

第二章 质量信息网的职责
第四条 信息网主要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储存、处理、 分析和研究,为机电行业产品质量状况的评价和质量工作的规划、 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和数据,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五条 质量安全司的主要职责:
(一)对信息网的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
(二)组织质量信息中心对机械电子行业的质量信息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
(三)编辑和印发质量简报或通报。
第六条 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分别对机械、 电子工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按季写出分析、评价报告。
(二)分别建立和管理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数据库。
(三)对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司的主要职责:
(一)按季度对本行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信息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由本地区机械、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参加的质量信息网,并对其进行管理。
(二)对本地区机械、 电子工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季写出分析、评价报告。
(三)编辑和印发本地区质量简报和通报。
(四)按时上报部制定的各类质量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的主要职责:
通过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认证、 评优等工作中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条件检查掌握有关企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 按季对归口专业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产品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的分析、研究, 按规定写出分析报告。
(二)按时上报部制定的各类质量报表。

第三章 质量信息内容
第十—条 质量信息种类:
(一)机械电子部下达的各种质量统计报表。
(二)产品质量的分析报告: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产品可靠性考核和失效分析报告、产品质量综合评价和水平分析报告等。
(三)对所承担的质量管理、监督、 认证以及用户服务等工作的总结或情况反映。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每季提出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报告期产品质量概况包括: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产品抽查、 检测及评比情况;出口产品质量情况;重大质量事故情况;用户意见, 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外商的信息反馈。对上述几方面, 要用可比的数据和情况说明质量的升降、持平趋势,并进行主要原因分析。
(二)主要工作和体会:报告期各有关单位所做的质量管理等主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何主要经验和教训。
(三)下一步的打算: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打算、意见和办法。

第四章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为做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各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要有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工作,做好信息的登记、造册、传递、处理、分析、汇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质量信息工作中要注意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及部有关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 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各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要严格执行部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月、季(年)度上报各类产品质量统计报表。
(二)按季度向部质量安全司上报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每年底均要对质量信息工作进行总结, 并于下一年度元月十五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部质量安全司。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司将按年度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及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的质量信息工作。
第十七条 机械、 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部质量安全司批准后颁布执行。
质量信息网组成结构和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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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司┝<━━━━━━>┥质量安全司┝<━━━━━━>┥电子行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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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质量信息中心│< ┙ │ ┕━> 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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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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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检│ │计划单列││省市(含 ││省市(含 ││计划单列││ 电子检测 │
│测中心│ │机械企业││计划单列││计划单列││电子企业││ │
┕┯━━┙ │ 集团 ││市)机械 ││市)电子 ││ 集团 ││ 中心 │
│ ┕━━━━┙│厅局) ││厅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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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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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企││省市机械││地市机械│ │地市电子││省市电子││电子企│
│事业单││检测站所││企业主管│ │企业主管││检测站所││事业单│
│ 位 ││ ││ 部门 │ │ 部门 ││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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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简化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民银行、省计经委、省物价局、省国土局、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


第一条 为了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贷款中涉及的抵押手续。
第三条 办理抵押手续的程序为:
(一)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企业出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抵押物相关材料,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综合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核实抵押物,双方以抵押物价值为基准商定贷款折扣率和抵押额;
(二)按照抵押合同生效制度,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双方当事人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抵押物登记证或他项权证书,抵押合同生效;
(四)抵押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当事人须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抵押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须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物除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已参加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普查,其全部或该部分资产价值以普查中确定数额为基准,不再另行评估;如未参加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普查,且抵押双方认为确有必要,其
全部或该部分资产价值由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无重大变动不需重复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由一个具有法定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条 抵押贷款中发生的除证件工本费、财产保险外的一切收费均按省物价局核准正常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纳,办理时间均不得超过5天。
办理抵押手续的有关机构要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期限和各项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办理抵押贷款各项收费的管理监督,向社会公布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擅自立项、扩大范围、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处。
第六条 企业到期无法清偿贷款,抵押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处置。
拍卖、变卖、折价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价款的40%,一定3年不变。
第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时,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部门办法与此抵触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如有法规出台改按国家法规执行。



1998年8月20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亳政办〔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市容)执法部门。
  第三条 执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管执法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实行分散学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把每年一次的集中培训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须经批准。
  第六条 着制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冬装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穿统一制式皮鞋。
  第七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八条 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留奇异发型,不准戴墨镜。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二条 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四章 举止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五条 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六条 着制服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七条 不准酗酒;不准游戏、赌博;不准嬉戏打骂。
  第五章 礼节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九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二十条 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 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
  第二十二条 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
  第六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七条 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
  第七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八条 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一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三十二条 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八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五条 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时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情况的内部督察和层级督察。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