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57:18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外国公司驻穗机构和在本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外商投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外商投诉办公室(以下称市投诉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市投诉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受理外商投诉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外商投诉的处理工作;
  (二)受理外商投诉,并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
  (三)对外商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行使对外商投诉事宜的督办职能;
  (五)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外商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开发区、保税区及市属各单位,应指定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处理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所涉及的外商投诉事宜,并接受市投诉办公室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受诉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编号、分类,对重要的投诉事项应建立档案。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服务机构在行使职能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侵犯企业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的;
  (五)有关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或以权谋私的。


  第九条 市投诉办公室应设立外商投诉专线电话和传真,投诉人可通过约见、电话、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


  第十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涉及同一部门多个事项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一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内容应当属于本办法的调整范围,并应具体和附有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提供投诉人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
  (四)投诉内容应以中文书写或表述。


  第十二条 投诉人已就投诉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约定申请仲裁的,受诉机构不再受理。
  在受诉机构处理投诉期间出现前款情况的,投诉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误投的投诉,收到投诉的受诉机构应及时将投诉转到有关的受诉机构或市投诉办公室,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投诉人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或具体行政行为误解而提出的投诉,由受诉机构或受诉机构委托的机构作出解释,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意见分歧产生的投诉,由受诉机构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确属被投诉人过错的,受诉机构应责成被投诉人限期解决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投诉,由受诉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督办,受诉机构应将督办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本市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投诉,受诉机构可向有权处理该项投诉的部门反映。受诉机构应同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在收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及时转投诉人。


  第十八条 受诉机构对适用解释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适用其他处理方式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紧急的投诉事宜,应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投诉办公室可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再次进行协调,或引导投诉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投诉内容经受诉机构核实,如与事实不符的,受诉机构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受诉机构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协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对涉及投诉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受诉机构可通过舆论对被投诉人进行监督,有关舆论监督事宜由市投诉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受诉机构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保密。投诉人对有关投诉材料要求保密的,不得转给被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在投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的,由受诉机构进行教育或提议投诉人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投诉人对受诉机构的处理意见,故意拖延不办或借故推卸责任的,由市投诉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拒绝、妨碍、围攻、辱骂受诉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诉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从事商务活动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人以及在本市兴办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的有关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委


“863”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了管好用好“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863”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委条件财务司。
国家科委
一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一项长期的、国家财政单列专款支持的重大科技发展研究计划。国家财政专项拨付“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以下简称“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开展“863”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了有效地
管理好外汇额度,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额度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由国家科委负责外汇额度的整体管理,归口对财政部负责;第二级由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分别负责各自的“863”计划外汇额度的管理;第三级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及国家科委机关、国防
科工委机关分别负责本领域(包括所属主题、专题、课题)、本机关外汇额度的管理。
各级的管理工作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具体归口承办。
第三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重视外汇额度的管理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专人负责外汇额度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汇额度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时,要根据当年国家所拨外汇额度及配套人民币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使有限的外汇额度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外汇额度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外汇额度主要用于以下各项:
1、出国费。即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以及与“863”计划有关的其他临时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膳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及其他。
2、留学生经费。指在国外一年以上的进修、培训、实习人员的经费。
3、专家经费。指按规定支付外国学者、专家来华讲学、工作和合作交流的报酬及探亲旅费、瞻家费。
4、国际合作费。指根据政府间或民间的双边、多边科技协定,用于开展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的经费。包括:
(1)购置费用:指合作研究、开发用软件、资料、尖端元器件、科研用品的购置费及设备的租赁费。
(2)研究费用:指执行合作项目期间的会议、差旅、办公、外协、水电、邮电、燃料及动力、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
(3)人员费用:指用于合作项目在国外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和为执行项目出国人员的费用。
5、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支出,如软科学研究费等。

第三章 预决算及帐务管理
第六条 外汇额度实行预决算制度。预决算的编报单位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三级管理机构及基金会。预决算报送程度为:编报单位——二级管理机构——一级管理机构——财政部。报表格式及编报要求,由国家科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下达。各项决算编报单位及其上一级管理机构(负
责汇编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应按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决算报表以及季度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外汇额度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采用逐级下达方式。一级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批复计划数,拟定分配方案报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同意后下达给二级管理机构;二级管理机构根据一级管理机构核定计划数,拟定分配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给三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决算编报单位要设外汇额度帐,包括设“拨入美元”、“美元存款”、“美元支出”、“美元暂付”总帐科目(非银行开户单位不设“拨入美元”、“美元存款”科目);“美元暂付”总帐科目下按项目(如出国团组)设明细科目;“美元支出”总帐科目下按第五条中的各
项设二级科目,并按第五条各项的具体内容设相应明科目。外汇额度一律折算成美元记帐。
各决算编报单位还应设“机票外汇”帐,登记购买中国民航国际航线机票经费支付情况。按购买机票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将支付人民币换算成美元记帐,并在外汇额度年度决算报表、季度报表备注栏内填列后上报。
第九条 银行开户单位采用复式记帐法,非银行开户单位采用单式记帐法。
第十条 外汇支出报销要以有效单据为凭。对无单据的开支,要填写《“863”计划费用(外汇)开支明细表(无单据部分)》(格式见附表一),详细列明每一笔开支内容,并须由有关人员证明。在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与外汇额度决算编报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外汇支出的单据应
存决算编报单位,由决算编报单位向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开具《“863”计划出国费用结算通知单(代收据)》(格式见附表二(1))或《“863”计划费用(不含出国费)结算通知单(代收据)》(格式见(附表二(2)),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据以记帐。
第十一条 外汇额度(包括兑换的现汇)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决算编报单位年终要对暂付款进行清理,能报帐的应尽量报帐。银行开户单位要将外汇额度存款帐与中国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非银行开户单位要与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核对支、退汇数。支、退汇单据不全的要补办。
第十三条 外汇额度银行存款年末余额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由银行予以注销。

第四章 用汇审批及支汇、退汇
第十四条 外汇额度的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各审批单位、审批人员应本着使用合理、合法和高效益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各预决算编报单位应争取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额度银行存款帐户。银行开户单位的用汇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按计划分批调拨给开户单位存款帐户,在本单位办理支、退汇手续;非银行开户单位的用汇在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办理支、退汇手续。
第十六条 各二级管理机构的外事管理部门、“863”计划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用汇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部门负责审批经费预算。支用外汇时,由用汇单位或人员在项目执行(或付汇)前三至十天内,持外事任务批件和外汇支出预算表(格式见附表三
(1)、附表三(2)到银行开户单位(非开户单位到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开具《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然后持《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空白转帐支票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办理出国用汇需携带经签证的护照)到中国银行办理支汇手续。外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决算编报单位办

理外汇报销手续。有结余外汇时,应于项目结束十日内(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十日内)持决算编报单位的退汇证明到开户单位(非开户单位则到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开具《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然后持《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和结余外汇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中国银行办完支汇或退汇手续后,应在五天内(不含节假日)将《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或《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中的相关一联退回开证单位;非开户单位还应同时将其中的相关一联退送决算编报单位。
第十八条 《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中的各栏应详细填列,其中“币别”应填写申请、退回外汇的原币名称,“折合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填写。《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分别
为一式四联和一式三联,均应加盖开证单位(指银行开户单位)的公章和印鉴。
第十九条 本年度支汇数的退汇仍可作开户单位当年的外汇额度(非开户单位当年退汇数,仍恢复本单位用汇额度,在年度用汇计划内仍可继续使用);上年度支汇数的退汇由中国银行收回,不能再作为开户单位的外汇额度。
第二十条 出国外事活动购买中国民航国际航线飞机票时,应在办领《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时同时办领《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然后持该证明单、空白转帐支票及经签证的护照到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机票。购买机票后,应在五日内(不含节假日)将经中国民航售票处盖
章的《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中的相关两联分别退开证单位和决算编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与外汇额度决算编报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在外事任务确定后向决算编报单位预付人民币经费。决算编报单位收到人民币经费后,负责办事外汇额度的支汇、退汇、报销、帐务处理工作及《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的办领和
登记工作。报销及退汇后,将结余人民币随同填制的《费用结算通知单(代收据)》退回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

第五章 外汇额度的出借、损失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汇额度是开展“863”计划外事工作的主要外汇来源,原则上不借给非“863”计划工作使用。特殊情况需出借时,应经二级管理机构报一级管理机构批准;数额较大时,一级管理机构应报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同意。借汇时要由二级管理机构与借汇单位
商签借汇协议书,明确借汇的用途及还汇时间、还汇来源、还汇保证。借汇协议书应抄送一级管理机构一份。借汇单位应按期如数还汇;否则,二级管理机构及一级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要妥善保管外汇,防止丢失。因个人失职造成外汇损失的,由责任者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外汇额度的各项开支要实报实销。使用不得超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更不得虚报冒领。如发现有上述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外汇额度的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汇额度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
“863”计划费用(外汇)开支明细表(无单据部分)
-----------------------------------
|日 期| |开 支 金 额| |
|---| 开 支 内 容 |-------| 无 单 据 说 明 |
|月|日| |币别|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原 币) | | | |
| |--|----|-----------|
| | | | |
|---------------------|-----------|
| 合 计 (折 美 元) | |
-----------------------------------
团长(负责人): 证明人: 经手人:
附表二(1)
“863”计划出国费用结算通知单(代收据)
--------------------------------------------------------
出国人员单位: |出国人员姓名: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出国项目名称: |国别: |出国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原 币 |折合美元|折合人民币|
费 用 类 别 |-----------------------|金 额|金 额| 备 注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元) |
------------|--|--|--|--|--|--|--|--|----|-----|--------
一、预收人民币 |— |— |— |— |— |— |— |— | — | |
------------|--|--|--|--|--|--|--|--|----|-----|--------
二、外汇支汇数 | | | | | | | | | | |
------------|--|--|--|--|--|--|--|--|----|-----|--------
三、外汇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1.旅 费 | | | | | | | | | | |
------------|--|--|--|--|--|--|--|--|----|-----|--------
2.膳食费 | | | | | | | | | | |
------------|--|--|--|--|--|--|--|--|----|-----|--------
3.住宿费 | | | | | | | | | | |
------------|--|--|--|--|--|--|--|--|----|-----|--------
4.公杂费 | | | | | | | | | | |
------------|--|--|--|--|--|--|--|--|----|-----|--------
5.其 他 | | | | | | | | | | |
------------|--|--|--|--|--|--|--|--|----|-----|--------
四、人民币支出数 |— |— |— |— |— |— |— |— | — | |
------------|--|--|--|--|--|--|--|--|----|-----|--------
1.机 票 |— |— |— |— |— |— |— |— | — | |
------------|--|--|--|--|--|--|--|--|----|-----|--------
2.国内旅费 |— |— |— |— |— |— |— |— | — | |
------------|--|--|--|--|--|--|--|--|----|-----|--------
3.其 他 |— |— |— |— |— |— |— |— | — | |
------------|--|--|--|--|--|--|--|--|----|-----|--------
五、外汇退汇数 | | | | | | | | | | |
------------|--|--|--|--|--|--|--|--|----|-----|--------
六、结余人民币(退回数)|—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财务专用章): 制表单位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2)
“863”计划费用(不含出国费)结算通知单(代收据)
--------------------------------------------------------
项目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 |项目执行人姓名: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国别: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原 币 |折合美元|折合人民币|
费 用 类 别 |-----------------------|金 额|金 额| 备 注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元) |
------------|--|--|--|--|--|--|--|--|----|-----|--------
一、预收人民币 |— |— |— |— |— |— |— |— | — | |
------------|--|--|--|--|--|--|--|--|----|-----|--------
二、外汇支汇数 | | | | | | | | | | |
------------|--|--|--|--|--|--|--|--|----|-----|--------
三、外汇支出数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863”计划费用(不含出国费)结算通知单(代收据)
--------------------------------------------------------
项目人民币经费支付单位: |项目执行人姓名: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国别: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原 币 |折合美元|折合人民币|
费 用 类 别 |-----------------------|金 额|金 额| 备 注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元) |
------------|--|--|--|--|--|--|--|--|----|-----|--------
四、人民币支出数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五、外汇退汇数 | | | | | | | | | | |
------------|--|--|--|--|--|--|--|--|----|-----|--------
六、结余人民币(退回数)|—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财务专用章): 制表单位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三(2)
“863”计划外汇(不含出国费)支出预算表
---------------------------------------------------
|国别及项目名称: |项目执行人姓名: |
|---------------------|---------------------------|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经费(外汇)已具备主要依据: |
|-------------------------------------------------|
| | 申 请 原 币 |折合美元| 备 注 |
| 费用类别 |-----------------------|金 额| (分别注明国别及 |
| |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币别|金额|(美元)| 外汇〔原币〕数)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 | | | | | |
|-------------------------------------------------|
| 项目归口领域、部门意见 | 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基金会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备 注 |
|------------------|-------------------------|----|
|领域专家委员会:|领域办公室、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外事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 | |
---------------------------------------------------
团组负责人: 经手人: 电话:



1990年7月16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四日



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水质的委托检测、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供水管理站,实行“三级”管理制:第一级为水厂厂区工程及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第二级为村内入户水表以上户外管网,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或用水者协会管理;第三级为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农户,由农户负责养护维修。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集体管理,由村民议事会指定专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群众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所有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供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司泵员、收费员、消毒化验员、机电管理员、会计保管员、安全监督员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交叉任职。

第八条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选聘1-2名管理人员。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的形式选择管理人员,有一定文化技术基础、供水服务好、维护措施完善、水价较低者优先。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县级水务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检合格后,持技术上岗合格证和健康证从业,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第十条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并定期由公共卫生协管员对水质开展快速检测,将结果记录在案;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应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要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备灭火设备;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供水构筑物外边界和输水管道两侧3米内为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树等。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同意。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服务组织;及时指导和帮助供水管理单位解决供水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要为用水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易损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十五条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

第四章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同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水质。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乡两级政府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二十三条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新增用水单位,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费用由新增用水单位负担。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照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价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净化处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费和药剂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十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水价,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单村集中供水价格,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商讨供水价格,也可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管理单位应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项开支,应专户储存,按规定计提折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够及时维修,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有经费保障。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可从水费中平衡解决,有条件的县应适当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维修养护经费要专户储存,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一)联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经费,要专项储存到供水管理单位专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其使用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单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折旧费,要分村储存到乡级财政专户,村留村用,由乡级政府监管使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供水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水务局商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