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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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考试日│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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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20 │下午:2:00│ │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
┃ │日 │—5:00资产│ │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改为《资 ┃
┃ │ │评估 │ │产评估》、《财务会计》。 ┃
┠───────┼───┼─────┼────────┼──────────────┨
┃ │9月21 │上午:9:00│ │ ┃
┃ │日 │—11:30经 │ │ ┃
┃ │ │济法 │ │ ┃
┠───────┼───┼─────┼────────┼──────────────┨
┃ │ │下午:2:00│ │ ┃
┃ │ │—4:30财务│ │ ┃
┃ │ │会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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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 │上午:9:00│ │ ┃
┃ │日 │—11:30机 │ │ ┃
┃ │ │电设备评估│ │ ┃
┃ │ │基础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建筑│ │ ┃
┃ │ │工程评估基│ │ ┃
┃ │ │础 │ │ ┃
┠───────┼───┼─────┼────────┼──────────────┨
┃ 出版 │9月22 │ │ │另行通知。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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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原理│ │ ┃
┠───────┼───┼─────┼────────┼──────────────┨
┃ │ │下午:2:00│ │ ┃
┃ │ │—4:30城市│ │ ┃
┃ │ │规划相关知│ │ ┃
┃ │ │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管理│ │ ┃
┃ │ │与法规 │ │ ┃
┠───────┼───┼─────┼────────┼──────────────┨
┃ │ │下午:2:00│ │ ┃
┃ │ │—5:00城市│ │ ┃
┃ │ │规划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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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学(中药学)│ │ ┃
┃ │ │专业知识( │ │ ┃
┃ │ │一) │ │ ┃
┠───────┼───┼─────┼────────┼──────────────┨
┃ │ │下午:2:00│ │ ┃
┃ │ │—4:30药学│ │ ┃
┃ │ │(中药学)专│ │ ┃
┃ │ │业知识(二)│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事管理与法│ │ ┃
┃ │ │规 │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综合│ │ ┃
┃ │ │知识与技能│ │ ┃
┃ │ │(药学、中 │ │ ┃
┃ │ │药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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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工程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工 │ │ ┃
┃ │ │程造价管理│ │ ┃
┃ │ │相关知识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建设│ │ ┃
┃ │ │工程技术与│ │ ┃
┃ │ │计量(土建 │ │ ┃
┃ │ │、安装)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2:00工 │ │ ┃
┃ │ │程造价的确│ │ ┃
┃ │ │定与控制 │ │ ┃
┠───────┼───┼─────┼────────┼──────────────┨
┃ │ │下午:2:00│ │ ┃
┃ │ │—5:30工程│ │ ┃
┃ │ │造价案例分│ │ ┃
┃ │ │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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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综 │ │ ┃
┃ │ │合法律知识│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与民商法律│ │ ┃
┃ │ │知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企 │ │ ┃
┃ │ │业管理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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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企业│ │ ┃
┃ │ │法律顾问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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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基本制│ │ ┃
┃ │ │度与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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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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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
┃ │ │—4:30房地│ │试科目外,其它科目均可自带计┃
┃ │ │产开发经营│ │算器。 ┃
┃ │ │与管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估价理│ │ ┃
┃ │ │论与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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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
┃ │ │—4:30房地│ │卷考试。 ┃
┃ │ │产估价案例│ │ ┃
┃ │ │与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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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 │10月13│上午: │中级:统计基础理│ ┃
┃ │日 │ │论及相关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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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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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0—11: │初级:统计学和统│ ┃
┃ │ │30 │计法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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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 │中级:统计工作实│ ┃
┃ │ │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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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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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30│初级:统计专业知│ ┃
┃ │ │ │识和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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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 │10月13│上午:9:0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与 │ │相同。 ┃
┃ │ │审计专业相│ │ ┃
┃ │ │关的综合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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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审计│ │ ┃
┃ │ │理论与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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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 │10月13│初级程序员│上午:9:00—11: │ ┃
┃ │日 │ │0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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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0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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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员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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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编程能力 │ ┃
┠───────┼───┼─────┼────────┼──────────────┨
┃ │ │级程序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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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软件设计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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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分析员│上午:9:00—11: │ ┃
┃ │ │ │30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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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 1:00-3:00 │ ┃
┃ │ │ │系统分析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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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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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20-5:20 │ ┃
┃ │ │ │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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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程序员│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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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编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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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设计师│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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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设计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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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务 │11月3 │上午:9:0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考┃
┃ │日 │—11:30专 │ │试科目名称相同。 ┃
┃ │ │业知识 │ │ ┃
┠───────┼───┼─────┼────────┼──────────────┨
┃ │ │下午:2:00│ │ ┃
┃ │ │—4:30理论│ │ ┃
┃ │ │与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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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11月3 │上午:9:0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专 │ │相同。 ┃
┃ │ │业知识与实│ │ ┃
┃ │ │务 │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基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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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
1983年4月26日,劳动人事部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
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
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是把无条件的统包统配改为有条件的统筹安排,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和“三结合”就业方针,择优分配。鉴于各地区、各部门的条件不同,在时间、步骤上可以有先有后,不搞一刀切。今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就可以全面地改。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关于招生计划。今年各地区、各部门仍应根据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编制技工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并由国家下达招生指标,作为各单位安排招生的主要依据。各单位按计划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应实行定向培训。
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的办法。
2.关于招生政策。各地区、各部门所属技工学校需要从社会上招生时,应在当地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生对象应是有城镇户口、年龄在2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未婚青年,必要时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为农村代培的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实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办法。对于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经认真考核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优先录取。
3.关于毕业生分配。凡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可仍按原规定的分配办法办理;凡一九八三年以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根据需要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统筹安排,择优分配,不合格的不分配。国营需要到国营,集体需要到集体,政府鼓励和帮助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于统一分配到国营单位所需要的劳动指标,由劳动人事部根据一九八三年以后各年国家下达的招生人数与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主管部分别商定一个分配比例数,纳入当年劳动计划。
三、关于毕业生的考核制度和工资待遇问题
1.对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今后必须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在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应知应会等方面的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毕业,或者只发给肄业证书。
2.用人单位录用技校毕业生,应有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一般享受一级工待遇。在校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好的少数学生(控制在5%左右),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二级工待遇。但学校主管部门要报当地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3.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一般定二级工。原来已经享受二级工待遇,试用期间表现又好,成绩优秀的少数学生(仍控制在5%左右),报经地、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高定一级。对于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工种,可以比一般工种高定一级。哪些工种可高定一级,由中央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4.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录用单位有权决定延长其试用期,或者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