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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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




经市八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审议通过,对《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房屋长边与长边间距的规定修改如下:新建住宅区控制在一比一点三到一比一点五;在原居住区建房控制在一比一点一到一比一点二。高层建筑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现予
公布,希各单位和全市人民遵照执行。



198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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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和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行政机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 裁决机关裁决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批准的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单位)情况、申请要求和事实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关系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四)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合法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作出判决、裁定的;
  (二)仲裁机构已受理或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三)因房屋修缮、紧急避险等造成临时性搬迁过渡的;
  (四)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
  (五)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六)不属《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七)应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纠纷。
  第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会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调解会议上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裁决。
  调解会议通知送达后,申请人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会议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调解会议及其他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裁决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在调处过程中,发现需要查证的新的事实,可以作出中止决定。中止决定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搬迁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住(地)址;
  (二)提请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内容(结果);
  (四)行政裁决权和作出裁决结果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六)裁决机关的全称、住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
  第十六条 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留置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其他凭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诉讼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纠纷处理中涉及鉴定费用的,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的承办人员在依法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公务。
  妨碍裁决机关承办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11月21日1时37分,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股份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二水平,2时1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龙煤股份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龙煤控股集团)成立于2009年4月,下辖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4个分公司。鹤岗分公司由原鹤岗矿务局改制重组而成。

新兴煤矿始采于1917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该矿采用分列压入式通风,1993年以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核准)结果一直为高瓦斯矿井,安装有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分三个水平开采。事故前二、三水平同时生产,共有8个采区。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的区域为三水平南二石门后组15号煤层探煤巷(也称113工作面),该工作面采用钻眼爆破法破岩二次成巷工艺,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发生事故时,该工作面没有按措施要求打超前钻,违章组织施工。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在地质构造复杂的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爆破作业诱发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二段钢带机巷,在二水平南大巷与新鲜风流汇合,然后进入二水平卸载巷附近区域,达到瓦斯爆炸界限,卸载巷电机车架线并线夹接头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新兴煤矿及其上级单位鹤岗分公司、龙煤股份公司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鹤滨监察分局在多次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1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同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龙煤股份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

(二)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5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健全防突机构,充实防突人员,完善防突制度;在煤层顶、底板掘进巷道时必须探查清楚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揭煤及在断层、破碎带、火成岩侵入等地质构造区域施工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

(三)加强煤矿技术和基础管理。要进一步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及采掘接续等方面的管理。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和煤矿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要深入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大力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要针对自身灾害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煤矿干部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应对灾害的能力。

(四)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目前正值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的多发易发期。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堵塞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附件: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 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

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12人)

1.王守安,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2.张立君,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3.刘宗团,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4.董钦奎,新兴煤矿总工程师。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取保候审。

5.谢荣仁,新兴煤矿副矿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6.岳超胜,新兴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

7.唐岱昌,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驻新兴煤矿安全总监。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8.王忠文,鹤岗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鹤矿集团党委副书记。2010年5月9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取保候审。

9.常申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控中心值机员,2008年4月由新兴煤矿借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2010年5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批准逮捕,6月28日被提起公诉。

10.冯嘉威,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察四室主任科员。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6月25日被提起公诉。

11.李岩,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12.苏晓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0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共28人)

1.朱宗斗,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郑继刚,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玉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开拓室主任。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张延,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赵晓鹤,中共党员,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蔡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唐华贵,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关金明,新兴煤矿党委常委、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许正东,新兴煤矿党委书记、副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孟庆江,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涂忠惠,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谭永福,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通风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刁万庆,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采煤掘进安监处副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范吉义,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严如令,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总工程师、科技信息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李洪彦,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黄元明,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史啟祥,鹤岗分公司党委书记、鹤矿集团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阎信,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范兴玉,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科技发展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徐维新,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陈启文,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赵庆福,龙煤控股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常委,龙煤股份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高崇,龙煤控股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龙煤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处2008年收入80%的罚款。

25.王忠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生产技术处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6.张维正,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7.王权,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

28.刘匀,中共党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