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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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国土资源部决定2012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1年度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各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启动问责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任务顺利完成,成立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丁新务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为统一部署,市政府制定了《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2),各级各部门据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2年4月30日前,组织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参加省国土资源厅业务培训。各县(市、区)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查处。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并下发至各县(市、区)。

2012年4月至6月,各县(市、区)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向市政府初报数据成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各县(市、区)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开展督查,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初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数据成果。届时,省政府将根据各省辖市初报数据成果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国土资源部初报数据成果。

2012年7月1日至20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市初报数据审核及督查情况,由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督查意见下发各县(市、区)进一步整改纠正,并完成对各县(市、区)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验收。

2012年7月21日至8月15日,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各省辖市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验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201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迎接部级验收。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后10日内,各县(市、区)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要切实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宣传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工作程序等落到实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整改。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要严肃查处个案,同时也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指导和检查,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向同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督办,必要时组织直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需要,将国土资源部门履职、查处到位情况作为重点,选择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的重大、典型案件,组织调查处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

(三)认真开展督查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开展督查、验收工作,可采取各县(市、区)之间交叉互检等方式督查、验收。验收时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在全市予以通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通过验收将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表格,填表人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数据上报须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数据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

(五)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继续坚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方式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在检查范围、变更调查成果应用和工作程序方面都有一定的调整。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确保工作人员正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逐级上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的,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柳身 市长

副组长:谭建忠 副市长

翟应征 洛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晓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 涛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丁新务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跃民 市发改委主任

谷树森 市财政局局长

陈亚利 市环保局局长

孟红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

马朝信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潘跃运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 辰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永兴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主任

周新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赵力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新区国土环保局局长

陈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秦传钧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正处级干部

余培仕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孟福祥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金山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宋义林 偃师市市长

张书卿 孟津县县长

王玉峰 新安县县长

侯占国 伊川县县长

黄晓玲 宜阳县县长

蔡松涛 汝阳县县长

张献宇 洛宁县县长

昝宏仓 栾川县县长

李新红 嵩县县长

董炳麓 涧西区区长

张克轩 西工区区长

钱 群 老城区区长

张文选 瀍河区区长

李钢锤 洛龙区区长

吴立刚 吉利区委副书记、副区长







附件2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下发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下发图件数据。

(三)各地开展核查。各县(市、区)按照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核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有关情况,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编发简报、半月报等方式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做法、好经验。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答疑、解决。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县(市、区)全面开展督查和验收工作,加强对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

(四)各地初报数据及审核

1.填报单元。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予以设定。

2.数据审核。市核查结束后,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初报数据。待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初步上报数据逐县(市、区)进行审核,核验地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反馈审核意见。

(五)市组织开展督查与警示约谈工作。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有关科室组成联合督查组,根据省反馈的审核意见,结合各县(市、区)核查、整改及数据审核情况对各地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促整改。根据各县(市、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

(六)各县(市、区)上报数据成果。各县(市、区)对经市、省督查和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纠正后,上报数据成果。市在完成市级验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七)迎接省级组织验收。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制定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重点检查省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未纠正到位和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八)各县(市、区)报告工作情况。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后10日内,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向市报送总体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三、明确责任

(一)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进行培训、指导、督查和验收。各县(市、区)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并按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有关数据。

(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市国土资源地籍部门负责提供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建设用地变化调查结果;配合执法监察部门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进行核查,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权属及地类情况”栏目,并对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进行认定。市国土资源耕地保护、土地利用部门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的农用地转用、先行用地、紧急用地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栏目。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疑似违法图斑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规划情况”栏目的内容。市国土资源矿产勘查、开发、储量部门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审批情况”栏目的内容。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数据成果组织制作土地矿产卫片遥感监测图件、数据提取和对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维护。

四、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确保国家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各级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节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五、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报市国土资源局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填报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市级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7月20日前,完成验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数据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通过市验收后10日内,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附表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报国土资源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三份,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邮箱)。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属于土地变更调查方面的,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联系,联系人:高勇,电话:63305503;属于执法监察方面的问题,与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联系,联系人:朱海波、霍磊,电话: 63304508、633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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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 消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肖天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目 录
  一、 泸州市公安局(1)
  二、 泸州市消防支队(3)
  三、 泸州市交警支队(3)
  四、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3)
  五、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4)
  六、 泸州市水利局(4)
  七、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7)
  八、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7)
  九、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7)
  十、 泸州市教育局(8)
  十一、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8)
  十二、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三、 泸州市林业局(9)
  十四、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
  十五、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10)
  十六、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组织〕(10)
  十七、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10)
  十八、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11)
  十九、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11)
  二十、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2)
  二十一、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2)
  二十二、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13)
  二十三、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3)
  二十四、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3)
  二十五、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3)
  二十六、 泸州市文化局(14)
  二十七、 泸州市市文化局〓泸州市公安局(14)
  二十八、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15)
  二十九、 泸州市统计局(15)
  三十、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15)
  三十一、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16)
  三十二、 泸州市体育局(16)
  三十三、 泸州市粮食局(16)
  三十四、 泸州市农业局(16)
  三十五、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17)
  三十六、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7)
  三十七、 泸州市财政局(17)
  三十八、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8)
  三十九、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19)
  四十、 泸州市物价局(19)
  四十一、 泸州市民政局(20)
  四十二、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20)
  四十三、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22)
  四十四、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22)
  四十五、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3)
  四十六、 泸州市卫生局(24)
  四十七、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24)
  四十八、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4)
  四十九、 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25)
  五十、 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25)
  五十一、 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6)
  五十二、 泸州市畜牧局(26)
  五十三、 泸州市动物检疫站〔授权组织〕(26)
  五十四、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27)
  五十五、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28)
  五十六、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30)
  五十七、 泸州国家安全局(32)
  五十八、 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32)
  五十九、 泸州市档案局(32)
  六十、泸州市司法局(33)
  六十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33)

  泸州市公安局(共34项)
  1、民用持枪证
  2、枪支弹药运输证
  3、民用枪支配购证
  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5、居民身份证
  6、暂住证登记
  7、办理《因私护照》(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 动)
  8、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居留、旅行、签证等)
  9、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 的规定执行)
  10、爆炸物品运输证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2、 爆破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 执行)
  13、 民爆物品安全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4、 民爆物品保管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5、 民爆物品押运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6、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17、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8、 设立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19、 户口登记
  20、 《前往港澳通行证》(赴香港、澳门定居)
  21、 《往来港澳通行证》
  2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3、 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2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
  29、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30、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3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32、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3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3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泸州市消防支队(共3项)
  35、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37、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泸州市交警支队(共5项)
  38、驾驶证审验、换证
  39、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40、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
  4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核发
  4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共8项)
  43、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设置审批
  44、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审批
  45、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6、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7、占用(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4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49、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50、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共7项)
  51、 划定矿区范围
  52、 采矿权转让批准
  53、 采矿权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及矿山闭坑审批
  54、 矿产品准运证核发
  5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5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7、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泸州市水利局(共41项)
  58、权限内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同意
  59、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60、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审查同意
  61、权限内取水许可证批准、核发及年审
  62、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同意
  63、围垦河道确认
  64、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查同意
  65、权限内对在洪泛区、蓄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66、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弃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查同意
  6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6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
  69、利用市管水利工程大坝兼做公路审批
  70、沿市管河城镇规划的审查意见
  71、利用市管河道岸线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72、市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除批准
  73、 向市管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查同意
  74、 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
  75、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6、 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77、 市管水利工程防洪、调度预案审批
  78、 改变市管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的审批
  79、 利用市管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80、 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审查意见
  81、 对在市、县边界河道以及跨市、县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的批准
  82、 兴建水利工程审查同意
  83、 市管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确需打井、钻探、挖塘、采石取土批准
  84、 权限内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85、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的复审
  86、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87、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
  88、 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
  89、 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
  90、 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 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
  9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9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9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95、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9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9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共1项)
  99、渔业船舶的检验及证件核发

  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共3项)
  10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0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0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峻工验收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共6项)
  103、 审批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104、 审批无线电台、站使用,外籍用户来泸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携运无线电设备入 境,办理年检
  105、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会审
  106、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实施〕
  107、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
  108、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实验批准

  泸州市教育局(共3项)
  109、 中等民办学校(机构)审批
  110、 中等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证
  1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共2项)
  11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或注销审批
  11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共7项)
  114、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换发
  115、 药品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116、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117、 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118、 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
  119、 核发《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卡》
  120、 指定定点零售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泸州市林业局(共13项)
  12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22、 木材运输证核发
  123、 林权证核发
  124、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25、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26、 木材经营(含加工)审批
  127、 植物检疫证核发
  128、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29、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130、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及年检
  131、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检
  132、 林木种子准运证核发
  133、 林木采集许可证审核、核发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9项)
  134、 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发
  135、 工伤性质认定
  136、 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及开办审批和年检
  137、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
  138、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年检,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139、 劳动用工年检
  140、 集体合同审查
  14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共2项)
  143、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14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1项)
  145、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2项)
  14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
  147、 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共11项)
  148、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立初审
  149、 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初审
  150、 个人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1、 单位设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2、 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传播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153、 设立发射功率在100W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初审
  154、 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初审
  155、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56、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共7项)
  157、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许可
  15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59、 可燃性工业尾气排放许可
  160、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161、 排放水污染物控制许可
  162、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63、 排放大气污染控制许可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项)
  164、 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备案,权限外审查转报
  165、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5项)
  166、 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167、 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168、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6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审批
  170、 人防工程资料备案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共1项)
  17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共4项)
  17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7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7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17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共1项)
  176、旅行社设立审批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0项)
  17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78、广告经营许可
  179、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0、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82、个体工商户登记
  183、广告发布前登记、户外广告登记
  184、开办市场登记
  185、商品展销会登记
  18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泸州市文化局(共7项)
  187、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188、 营业性演出许可、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89、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19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91、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
  192、 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
  19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泸州市文化局 泸州市公安局(共1项)
  194、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共3项)
  195、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审
  196、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97、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泸州市统计局(共6项)
  19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99、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200、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批
  201、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初审
  202、 统计人员上岗资格初审
  203、 统计登记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共1项)
  20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省内准运证由市局办理,跨省准运证受省局文件 委托办理〕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共1项)
  20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

  泸州市体育局(共4项)
  206、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20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8、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209、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泸州市粮食局(共1项)
  210、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泸州市农业局(共3项)
  211、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
  212、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213、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 (共3项)
  21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15、调入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216、植物检疫登记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项)
  217、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泸州市财政局(共11项)
  218、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219、 建账监督许可
  220、 以机代账验收认可
  221、 代理记帐资格许可
  222、 政府性基金项目设定初审
  223、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设立初审
  22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22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226、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227、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28、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3项)
  229、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30、 企业标准备案
  231、 权限内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232、 权限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
  23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235、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36、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237、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资格审查
  238、 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
  239、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40、 权限内最高等级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41、〔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 局〕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共9项)
  242、民用航空器在空域内飞行许可
  243、民用航空器偏离航路或改变高度飞行许可
  244、航路、航线飞行或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连续起飞许可
  245、改变飞行间隔许可
  246、批准使用飞行空域
  247、批准在机场区域内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248、同意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
  249、批准使用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
  250、批准升放气球

  泸州市物价局(共3项)
  251、《四川省定价目录》授权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审批 、核准
  252、《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核准
  253、《收费许可证》核准、颁发、年度审验

  泸州市民政局(共14项)
  25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审批
  25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5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25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5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审批
  259、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批
  26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批
  26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6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6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64、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年检
  26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266、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267、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共23项)
  268、 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
  269、 船舶国籍登记
  270、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71、 港口经营许可
  272、 水路运输许可
  273、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274、 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275、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276、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277、 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许可
  278、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
  279、 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280、 航标设置、拆除审批
  281、 船员适任证(证书、证件)核发
  282、 水路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
  283、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许可
  284、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285、 船舶进入港签证
  286、 船舶检验
  287、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特别许可
  288、 港口内船舶污染作业审批
  289、 船员服务簿签发
  290、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共8项)
  291、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
  292、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审批
  29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审批
  294、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审批
  295、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审批
  296、公路上试刹车审批
  297、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审批
  298、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审批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共8项)
  29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资格证核发
  300、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1、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许可
  302、市内跨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3、市内跨县客运线路核准
  304、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05、 搬运装卸开业许可
  30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4项)
  307、 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
  308、 在架空电力线、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等批准
  309、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
  310、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
  3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审核
  312、 确定经营民用爆破器材供应点
  313、 市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314、 农药企业开办初审
  315、 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保护区划定审批
  316、 Ⅰ、Ⅱ、Ⅲ类《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查(转报)
  317、 酒类产销许可证核发
  318、 进口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19、 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20、 国家名白酒准运证核发

  泸州市卫生局(共11项)
  321、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322、 注册和授予医师资格证书
  3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24、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
  325、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许可证
  32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27、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328、 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婚前医学检查个人技术合格证
  329、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33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3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共1项)
  33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6项)
  333、 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334、 设立、变更、合并、终止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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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8号

2002-8-24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
第九条 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委托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资格;
(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对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的招标计划、标底、评标办法、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核准;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 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责任:
1.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4.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5.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6.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7.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8.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权利:
1.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2.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
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有关情况,影响公正、公平竞争;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至少一家媒介上发布,其中,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抄送指定网络。公告发布手续由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归口对指定媒介办理,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
(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五)招标的日程安排;
(六)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申请投标;
(四)审查投标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标前会;
(七)递送投标文件;
(八)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九)开标、评标、定标;
(十)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提出招标计划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方式、范围和内容;
(二)标段划分依据及数量,每个标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价;
(三)投标人选择标段的方式;
(四)招标时间安排和地点;
(五)评委会组成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的专业分类、人数;
(六)建议定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件;
4.技术规范;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保证;
8.辅助资料表及各类文件格式;
9.履约保证金;
10.合同协议书;
1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其他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开标时的唱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标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段不宜过小;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
(三)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六)近二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八)投标联合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按下列原则和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一)若潜在投标人自报投标标段,资格审查通过后即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二)考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专业特长确定投标标段;
(三)结合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做到投标机会基本公平。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组织召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标前会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
(二)现场踏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明确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
(三)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
提出问题应以书面方式,答复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五)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开标前1-3日。
(六)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15日之内完成。
(七)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
(二)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四)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条件;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考核。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代表及授权。联合体代表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
(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
3.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4.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义务:
1.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3.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二)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
3.各种投标保证;
4.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
5.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方案及说明;
6.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
7.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
8.项目管理或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
9.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
(四)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入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六)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
(七)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7人以上、其他建设项目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每次可抽取与评委专家名额相同的备选评委专家。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评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条 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从备选评委专家中依次递补。
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按评标办法评审投标文件;
(二)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列出第1、2、3名),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负责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定。
(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内容、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
(三)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分之四十,报价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
(四)国家对特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办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评标办法公布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
或委托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价格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第四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
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及其他规定;
2.批复的设计文件及概算;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4.国务院铁路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原则:
1.标底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力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竞争和保证项目质量;
2.标底的计价内容、依据应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致;
3.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工程数量和编制标底;
4.不由投标人承包的项目及费用不计入标底;
5.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按概算章、节编制,应低于招标概算,即批准的设计概算中招标项目的概算金额。
6.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四十五条 标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

第五章 开 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举行。
第四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部门代表等参加。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四十八条 开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四)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 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六)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七)当场作出开标纪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六章 评 标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组织全体评标委员学习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宣布评标纪律,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五十条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规定密封;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方);
(六)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七)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八)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投标人在同一个投标段,提交一个以上的标价或自行投标又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
(十)在技术标文件中显示或暗示投标人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之外增加和延伸评审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问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应在阅读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同一标段各投标文件同一评审分项进行横向比较,客观、公正、独立的提出评审意见。不得采取事先议论某标段可能中标的总体意向后再评审,不得有迎合任何人评标意图的倾向,不得以分项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代替其余评标委员的意见。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五十四条 经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二)若采用综合评分法,平均分最高的投标人;
(三)若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
若有不同意见,以多数评标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对评标结果经签字确
认,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对中标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第七章 中 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最高;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顺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评分,评标报告等。
招标人的书面评标报告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招
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经国家计委核准自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最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未按期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可以从其余仍然有效的中标候选排序最前的投标人选取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应按中标的承诺,将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交由招标人保存。该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不得对中标人的中标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任务切割。
双方当事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装备,一般不允许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且技术能力不得低于资格审查和投标时的水平。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 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
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认为需要行政处罚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前两项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七十六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违约,使得中标人无法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的示范文本和招标档案的目录,应按照各类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
第八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