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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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不符,且上位法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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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裔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爷石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八十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亡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消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招“网昭”棵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烷亿息产业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安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间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迂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吐审批和服务质量少’,
公安部门负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新交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合有色情、暗懒、暴力、愚昧述倍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朗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起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末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正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冈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朋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倍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蹬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冈,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育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缩,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阴屑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1规定。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
同级安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投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
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还,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庐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呐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项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推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厅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研。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刚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镀,开签汀信息安全责任书,无批形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考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防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考的矮入问络通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目际网。
第十条 互联网亡网职务营业场所经营考,应当腰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荒国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助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棋.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述倍等不校康内容的电脑湿残;
(六)不得在本办江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末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用岁以下的末成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七)落实网络倍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学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奈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蕾者和上闷用户万得从事下列穴害网络安个和常点令令的行力: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攒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荣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用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台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顺量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根、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思想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饰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授窖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黎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汗殃定;但是,向未成年入开放的时向阳于国家法
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末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倍管理机构依据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寥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86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历得,处以罚藏,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职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贸令关闭营业场历,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的雍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做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厦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枷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雹或者拒不敢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
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招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上冈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洲自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t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肠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窖网络实会郝信息女生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漳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瞥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就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笨主管部门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闽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历,或者允许无监护人暗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入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删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
的,责令停业整顿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今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蕾部门撤销批难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火执黑,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愉、赌博、暴力、愚昧端等不健质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度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做法所扔,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叙:再次违
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责令关句营业场所,井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开办互联网上两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扎照、超范团经营的,由工商行政密理婶门依法给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g关都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足蔷许可证的,应在被抵消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总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及联网上闻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汉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直新申请开办互联冈上闷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迫究其法律宝任外,对有失职、毖现行为的审批瞥理部门直接负资和直接责修人.依法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执行。

  第三条(区域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

  洋山设立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组建,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参加,在洋山港区建设省市联合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的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海洋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政航政和公安管理)

  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第六条(行政管理服务)

  除口岸、港口、公安部门以及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保税港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内的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

  管委会委托的保税港区开发公司对保税港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八条(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

  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规划、上海市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以及上海市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并由管委会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产业政策导向的制定)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制定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并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委托)

  除港政、航政和公安等管理事项外,经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委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含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

  (七)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管委会应当将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管委会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和下列简化程序的规定,对保税港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可以一并进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者出让可以一并进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与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项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管委会可以结合不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再适当予以调整、简化。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程序)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分别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办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信息服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等部门推进保税港区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保税港区的公共信息,实现保税港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管委会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在保税港区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领域,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

  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保税港区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执法事项后,应当向管委会通报情况。

  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内日常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进行统一、集中安排;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障执法人员随时、迅速进行现场执法的方案。

  第十六条(车辆进出管理)

  承运货物的车辆进出保税港区,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条件,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的检查。

  进出东海大桥的车辆,应当符合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的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等有关方面,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保证保税港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车辆以及进出洋山客运中心的社会车辆在东海大桥正常、有序通行。

  第十七条(东海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东海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海大桥的养护、维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桥梁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简化出国出境手续)

  对保税港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有关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间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第十九条(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进出保税港区的境外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和流通的税收)

  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的,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退税)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