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5:38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1]27号


海关总署: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一)。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并适当调整滑准公式。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26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4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27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42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3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34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5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0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和贸易实际,对我国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见附表七),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经转换和调整后,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注:附表一、二、三、六、八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附表:一、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419881.pdf
  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739072.pdf
  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856477.pdf
  四、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六、出口商品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2114862.pdf
  七、2011-2012税则转版对应表    

  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2244360.pdf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保障彩票发行工作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彩票有关的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彩票是人民政府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一种手段。彩票集资收入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海南省的彩票发行权属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彩票。
  本省每年发行彩票的集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省的彩票管理工作,授权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有关彩票发行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我省彩票发行规则,合理安排、使用、管理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


  第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本省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并组织及时上缴公共建设基金。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彩票管理机构,组织彩票在本市、县发行、销售。市、县彩票管理机构接受省彩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彩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省发行的彩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彩票。


  第十一条 彩票的销售由省彩票管理中心和市、县彩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彩票销售点由彩票管理机构确定,并发给彩票销售许可证。销售点的数量由省彩票管理中心核定。


  第十二条 组织发行和销售彩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省彩票的摇奖由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摇奖工作必须在国家公证机关监督下公正进行,摇奖结果应及时在海南日报和海南电视台公布。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收入除去发行和销售成本费外,用于兑奖、上缴公共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彩票发行的种类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该项基金必须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省统筹安排使用的公共建设基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县公共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代销国家发行彩票的单位,其彩票集资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必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建设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检举和制止非法印制、发行、销售彩票等扰乱彩票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彩票发行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拒绝、阻碍彩票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彩票集资收入免收各项规费。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暂行办法

邮电部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会城市(含:省会、首府及直辖市,下同)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是全国电话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该城市电话通信发展的依据。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依据该城市一定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遵循党和国家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以用户需求为依据,市场预测为基础,并考虑人力、物力、财力、自然等各种条件,使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制定出本地(市内)电话网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促进规划编制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条 规划是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重要组成部分,通信发展应适度超前该城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要根据该城市在全国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确定其电话网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以提高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为出发点来制订。
第四条 规划所依据的主要原则应符合邮电部确定的经营管理体制、经济核算体制以及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第五条 应进行多方案规划,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是否符合长远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优选最佳规划方案,以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
第六条 规划文本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文字简炼、数据可靠、计算准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其他类型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本办法。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中未包括本地(市内)电话网密切相联的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无绳电话、集群电话等新业务的规划方法。
第九条 规划中近、中、远期的划分应和国家计划期的划分相一致。一般近期指本五年计划期。中期指下一个五年计划期,远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并应遵照“近细远粗”、“先远后近”的原则来编制规划。

第二章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述
(一)城市地位及发展概述。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现状及存在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主要任务及范围。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各规划期的发展目标及水平。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用户发展预测
(一)用户发展宏观预测。
1.历史资料分析;
2.预测考虑的原则;
3.近、中、远期用户发展宏观预测方法及结果分析、取定。
(二)用户发展微观预测。
1.用户发展微观预测采用的方法;
2.用户发展微观预测的基础工作;
(1)确定电话网规划的范围
(2)电话网用户现状分类
(3)城市中各类职工现状资料及发展预测
(4)电话网待装用户的调查、分类及整理
3.近、中、远期用户发展微观预测的方法及结果分析。
(三)宏观和微观两种预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和总结果取定及近、中、远期用户密度图。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局所规划
(一)局所规划和基础数据。
(二)局所规划依据的原理和方法。
(三)局所优化的过程及近、中、远期局所优化结果。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近、中、远期局所分布图。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模数过渡方案的论述与选择。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中继及传输规划
(一)本地(市内)电话网话务流量预测。
1.单机平均话务量的预测和取定;
2.话务流量预测的方法;
3.近、中、远期话务流量预测结果。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近、中、远期中继网路结构及中继方式(包括长市中继及特种业务中继)的确定。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近、中、远期局间中继电路的计算。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传输网规划。
1.近、中、远期电话网传输路由、制式、容量确定。
2.近、中、远期电话网管道路由、容量规划。
(五)近期电话网用户线路网规划及中、远期的粗略估算。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一)近期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二)中、远期电话网建设的初步设想。
六、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涉及的其他问题
(一)编号规划。
(二)信令规划。
(三)计费方案。
(四)网同步方案。
(五)支撑系统建设方案。
(六)大型用户交换机进公用电话网方案。
(七)开发新业务的设想与建议。
(八)电话网运行维护管理改革和电信企业生产人员规划。
七、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经济评价
(一)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工程建设投资估算。
(二)电信企业业务收入测算。
(三)电信企业业务支出测算。
(四)电信企业规划期内经济评价指标计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1.经济评价指标计算;
2.经济效益及敏感性分析。
(五)规划期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八、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第三章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概 述
规划的概述主要描述:城市地位、地理环境、城市性质及未来的发展;电话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规划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着重描述各规划期电话网发展目标及水平,它是指电话网的建设目标及设备容量、技术进步水平、话机普及率、住宅电话普及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用户发展预测
一、规划的预测分为用户数和话务量的流量流向预测。
用户数发展预测主要包括:电话用户总数发展预测;电话用户分布密度预测;话务量的流量流向预测主要是单机平均话务量的预测、局间话务量流量流向预测。
二、电话用户总数预测一般应采用:直观预测技术、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及相关分析预测技术。
(一)直观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1.专家评议法
2.概率估算法
3.类比推论法
(二)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1.趋势外推法
包括:
(1)线性方程法
(2)二次曲线方程法
(3)指数方程法(这种方法多数城市适用)
(4)幂函数方程法
2.平滑预测法
包括:
(1)移动平均法
(2)指数平滑法
3.发展曲线预测法
4.弹性系数法
(三)相关分析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相关因素的选定,如城市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居民的年均收入、长话业务量等等。
1.线性回归法。
包括:
(1)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法
(2)多元线性回归方程法
2.非线性回归法
包括:
(1)一元非线性回归方程法
(2)多元非线性回归方程法
三、电话用户分布密度预测一般应采用:
(一)用户调查表预测法
(二)用户分类预测法,为了统计整理和预测的简便,分类宜粗不宜细。
(三)等密度预测法
四、其他业务发展占用用户线和中继线比例及单机平均话务量预测主要采用现场实际调查法或经验数据法确定。
五、业务量流量流向预测一般应采用:
(一)双因子法
(二)吸引系数法
(三)重力方程法
(四)根据用户数的变化预测
(五)根据交换局数及交换区界变化预测
第十三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局所规划
一、规划中关于设置交换局的数量,应根据全网工程建设费用相对最省和用户分布密度确定,并考虑远期规划的需要。
二、局所规划中交换局界的划分:
(一)应尽量沿着公路、铁路、河流湖泊、绿化地带、丘陵公园等地形上的阻碍地段或者大片用户密度很低的地带划分。
(二)应尽量把关系密切的地区、部门或建筑群划在同一交换区。
(三)应充分利用原有管道、线路和局房,即尽量沿用原有局界。
三、局所规划中交换局局址应选在用户密度中心和线路中心能尽量重合的地方。
四、根据一、二、三条编制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建立数字模型,进行局所优化。局所规划方案的比较应采用年经费现值法。
第十四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中继及传输网规划
一、电话网应采用汇接局和端局的网路结构。
根据本地(市内)电话网的需要,可设置市话汇接局、郊区汇接局及农话汇接局。
端局应根据服务范围的不同,设置市话端局、郊县县城端局、卫星城端局及农话端局(包括农村集镇局)。
二、市话汇接局、郊区汇接局、农话汇接局属同一等级,它们之间原则上应设置基干路由。同一郊县范围内的农话汇接局之间应设置基干路由。
在话务量较大且经济合理情况下,任一汇接局与非本汇接区的端局间,或端局与端局间,应设置直达路由。该路由可以是低呼损直达路由,也可以是高效直达路由。
三、两端局间采用汇接路由或直达路由的条件,取决于两局间话务负荷及直达路由与汇接路由费用比。
两局间采用低呼损直达路由时,由所定服务等级,直接查爱尔兰表计算。
两局间采用高效与迂回路由时,其高效中继线数与迂回路由中继线数的计算,采用CCITT编制的《市内电话网规划手册》中的方法。
四、中继路由的选择,应先选直达路由,后选迂回路由。如遇低呼损电路群,则不再允许话务溢出。
五、规划中长市中继路由可采用直达中继方式,也可以采用经汇接局汇接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电路状况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六、根据电话网原有传输网路由、传输手段及管道的使用情况,确定规划期内传输网路由、手段、制式、容量、数量以及各交换局出局主干电缆和配线电缆容量、数量,进而决定管道的容量、管道路由。
七、电话网中各交换局出局主干电缆要考虑提高芯线利用率。
八、用户配线网的配线方式为交接配线、直接配线、复接配线等方式。为了提高配线网的灵活性和通融性,应推广交接配线方式。每600户左右服务范围设置一交接箱较为适宜。
第十五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主要对近期内机、线、土建方面工程项目作出具体安排,以及中、远期工程项目的设想。
第十六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涉及的其他问题
一、电话网编号方案应满足远期的需要,应尽量作到长期稳定减少升位的次数。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内应采用分区编号,且原则上应为等位编号。在模拟网向数字网过渡期间允许不等位编号,但全网的号长差不得超过一位。用户交换机的中继线引示号码,其位数应与所在局的普通用户号长相等。各种特种业务号码的采用,应符合邮电部统一规定的要求。
三、远端用户模块应采用其所在编号区的号码。
四、电话网程控局间的信号方式,应积极采用我国NO.7信号方式。
五、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的计费应为复式计费方式,由发端局负责计费。公用电话宜采用投币式话机或预付卡式话机。对有特殊需要的用户可采用高频计次表。用户使用新业务的收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实现全数字化后,可采用主从同步方式。
我国同步网的结构暂定为四级。本地(市内)电话网的交换中心一般处于二级、三级。其对钟的稳定度和准确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电话网中的汇接局、端局均应设置同步设备。
七、随着本地(市内)电话网逐步扩大,与之配套的网管中心、维护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等支撑系统应同步建设,并应符合邮电部发布的相关技术体制和规定的要求。
八、电信企业人员规划只考虑必须的生产人员编制,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七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经济评价
一、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通信建设的特点,进行规划的经济评价。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以近期为主,(中远期可不作经济评价)将近期一个五年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群视为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即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来进行评价。
三、目前本地(市内)电话网的经济评价只需考虑进行财务评价,因国民经济评价尚不具备条件,暂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十八条 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主要描述实现规划相应的政策、手段、措施、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