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7〕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按照“统一规划、出让供地、市场运作、资源共享、创新增值”的原则,由市统一规划设立总部商务区,作为总部企业商务性和生产性管理办公场所。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在本市,税收汇缴在本市的企业核心营运机构,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安装企业),且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由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负责。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任一条件:1、连续三年在本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2、连续二年在本市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3、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入驻总部商务区。
第五条 符合入驻总部商务区条件的企业,须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投资者签署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者签署设立总部企业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五)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迁入莆田的,需提供市外注册登记文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六)本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参与总部商务区独立成幢式建设的总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本身办公使用面积要达到独立成幢式总使用面积的50%,其余使用面积要用于吸纳与本总部企业紧密关联的企业入驻。
第七条 参与总部商务区多个企业联合成幢式建设的总部企业,由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牵头成立项目公司,产权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割。
连续三年在本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连续二年在本市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第八条 总部商务区单幢用地不超过15亩,土地供应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出让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 总部商务区建设项目必须在获得政府供地批文起一年内动工兴建,二年内建成投入使用。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一年半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计收;闲置一年半以上、不足二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计收;闲置二年以上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另作安排;除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外,超过二年未建成投用的,按出让地价的三倍标准加征地价。
第十条 总部商务区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部门应配合做好用电规划,提供总部商务区外部电源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迁入莆田(不包括上两年内本市外迁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迁入莆田部分的从其纳税第一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其(不包括其原有在莆企业的纳税部分)对本市财政财力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对本市财政财力贡献额是指由迁入莆田部分的企业所交纳的税收产生的,不包括本总部企业原有在莆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也不得接受在莆田市范围内的其它任何企业税收转移,否则一经查明给予取消第十一条规定享受的奖励。
第十三条 总部商务区大厦建成后必须作为企业商务性和生产性管理办公场所使用,不得作为生产厂房使用;总部商务区大厦资产只有在企业倒闭的情况下方可出售,但出售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性质;企业以总部商务区大厦资产向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总部办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本市总部企业入驻总部商务区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 在总部商务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由市直税务机关管征,其中县(区、管委会)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由市与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成,财力分成办法由市财政按年度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另有注明外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管委会) 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出台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总部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类
030
呼吸内科类
031
消化内科类
032
肾内科类
033
神经内科类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治疗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