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26:12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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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 企业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发展战略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企业应当明确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作出规定,确保议事过程规范透明、决策程序科学民主。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同时完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确保发展战略有效实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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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事业局 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72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委员会为加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换介绍本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反映两国人民革命友谊和友好活动的录音报道、电视影片或文字材料。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可互寄有关的广播节目、电视影片和宣传材料,供对方选用。

  第三条 双方交换歌曲、音乐、文学、戏剧等广播节目的录音带、唱片、电视影片和其他文艺宣传资料。

  第四条 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自费或免费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记者进行访问、交流经验或采访。双方将给予对方派出人员以技术上的帮助。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交换的广播节目、电视影片、唱片等资料,由双方各自酌情使用,双方将无偿提供上述材料。所寄节目应尽可能附有文字说明材料,为对方使用提供方便。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声明废除,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对此协定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商定。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二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广播
  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电视委员会主席
       张 海 峰        米哈依尔·布若尔·西昂
        (签字)            (签字)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把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的方式包括:
一、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研究班和培训班等;
二、到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边工作边学习;
三、有计划、有步骤、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
四、本单位组织由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师资的短期培训;
五、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文献资科查索、专项课题调研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
八、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其他各种进修形式。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进修时间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十天;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十五天。
脱产进修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各单位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规划,提出进修计划(包括进修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考评办法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后,要提出学习成果报告或由进修单位作出进修鉴定(包括进修科目、学习成绩、实际能
力和其他表现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后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了一定的专业职务水平,应确认其相应的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进修或虽已进修但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企业单位可以把继续教育经费摊入成本;事业单位还可以从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完成进修计划,其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与在职人员享受同样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各单位应对参加进修人员在经费和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可扣发奖金、停止其享受福利待遇或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未经单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进修计划者;
二、进修期间违反进修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未按进修计划要求达到进修目的者。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领导,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亦可采取学分制、定期考评制和颁发专业证书、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认可证书等形式,促进这项工作的巩固和完善。
实行各种聘任制、承包制的单位签订聘任、承包的协议或合同,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科技干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协调和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如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