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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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28号


现发布《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本省临安县境内昌化鸡血石(以下简称鸡血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加工、经营、购买和在临安县境内开采鸡血石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鸡血石矿属本省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矿种。鸡血石矿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对鸡血石矿的开发和利用实行“依法审批,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方针,确保鸡血石资源免遭破坏。
  第五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鸡血石矿所在地的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鸡血石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鸡血石矿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鸡血石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和鸡血石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鸡血石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开采鸡血石矿的单位必须是国营矿山企业和乡(镇)以上的集体矿山企业。严禁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含联户)开采鸡血石矿。
  第七条 开办国营鸡血石矿山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要求开采鸡血矿的,须向鸡血石矿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鸡血石矿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劳动、环境保护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持批准文件和采矿许可证向鸡血石矿所在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采。
  第九条 开采鸡血石矿,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必须遵守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尚未批准开采的鸡血石矿区,当地政府应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鸡血石原矿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指定单位须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销。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确定指定单位前,应征求鸡血石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已经依法取得鸡血石矿采矿权的企业采得的鸡血石原矿,或开采其他矿种的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回收到的鸡血石原矿,或其他单位、个人已合法取得的鸡血石原矿,都应按前款规定销售给指定单位,严禁私自转卖。
  严禁非指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开采者和合法持有者收购鸡血石原矿,严禁开采者和合法持有者向非指定单位和个人销售鸡血石原矿。
  第十二条 要求加工鸡血石的单位应向当地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应向当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加工。
  加工鸡血石的单位和个人所需鸡血石原矿须向指定单位购买。严禁将未经加工的鸡血石原矿私自转卖。
  第十三条 要求经营鸡血石加工成品的单位须经当地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当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鸡血石原矿出口须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予以放行。
  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须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予以放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
  个人携带鸡血石加工成品出境,以自用、合理的数量为限。
  第十五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鸡血石资源,建立鸡血石保护专项资金,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指定单位按鸡血石原矿年销售额的5%收取。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当地鸡血石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部分作为鸡血石管理工作的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鸡血石矿的,由鸡血石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鸡血石原矿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采出的鸡血石原矿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和销售鸡血石原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鸡血石原矿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加工鸡血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鸡血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加工鸡血石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转卖鸡血石原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鸡血石原矿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口鸡血石原矿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海关责令其补办批准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没收其鸡血石原矿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的,由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采鸡血石矿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方法妨碍工作人员、护矿人员履行公务,情节轻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保护鸡血石矿资源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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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婚姻寿命的“基因”是“夫妻感情”

王礼仁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在坚持夫妻感情破裂为主要离婚原因的同时,兼顾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原因。从而形成了以夫妻感情破裂(主观原因)为主,以非感情因素(客观原因)为补充的多元离婚标准,使离婚标准更加全面准确,更加符合婚姻的实际情况 。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夫妻感情破裂”能否成为离婚的标准,在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不少法学专家建议将婚姻法中的离婚条件由“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破裂”。这种观点未被2001年修订婚姻法所采纳。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2条,保留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并从立法技术上较好地解决了因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的离婚与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这是修订后婚姻立法上的一个亮点,也是修正后婚姻立法上的一个真正进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要求将“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主张,虽然未被2001年修订婚姻法所采纳,但这种观点或思潮,并没有因此而偃旗息鼓,反而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在理论界,多数学者主张将“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

  我们不主张将“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理由之一是:不是婚姻决定婚姻,而是夫妻感情决定婚姻。

  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只存在解除或消灭问题,不存在好与坏或破裂与不破裂问题。至少在同一个婚姻制度下,婚姻关系都是一样的,没有好坏之别。通常所说的婚姻关系好与坏,恰恰正是夫妻感情好与坏的代名词。同样,通常所说的婚姻关系破裂,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代名词。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也是法定的,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而夫妻感情则不同,它是一种人之情感,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动态关系,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种发展、变化,既能够使婚姻双方关系稳固、持久,也可以使婚姻双方关系恶化、失去了存续的基石。当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恩断义绝,双方不堪同居时,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存在,就只是一个外壳。在这种情况,就应当解除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左右婚姻或夫妻关系的不是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本身,而是夫妻感情。只有“夫妻感情”才是影响婚姻寿命的真正“基因”。因而,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比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更符合婚姻的本质和婚姻的特点。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摘选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最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专题研究了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认真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工作,要求全团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作为当前落实全国党代会精神的重点抓紧抓实,引导青年认清形势,懂得政策,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在实践中把自己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

  一、形势教育向来是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向来是共青团团结青年跟党走的一个基本方法,向来是共青团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光明前途艰苦奋斗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当前改革、开放、搞活的条件下,形势发展很快,客观情况不断变化,适时地对广大青年进行形势教育更为必要。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帮助青年全面地、辩证地、发展地看待当前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形势,站在正确立场上,分清主流和支流,本质和现象,全局和局部,根本利益和眼前利益,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要实事求是地告诉青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出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我国政治上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的内外政策不仅得到国内亿万人民的支持,而且受到世界进步人民的称赞;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实在在地得到了提高。对于我们前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和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我们的党和人民有足够的力量战胜困难,团结奋斗,再展宏图。广大团员青年要学习时事政策,了解国家基本情况,了解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了解我们国家的光明前景,满怀信心地往前想,往前看,往前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和发展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

  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全国人民统一步调、建设国家,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也是广大青年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各级团组织要在青年中认真进行一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各项内外基本政策的再学习。政策教育要贯穿改革和开放的全过程,不仅要使青年懂得改革和开放的有关政策,而且还要教育青年用唯物辩证法看待党和国家政策的发展和完善,使青年明白,实际生活在变化,改革和开放的政策也在发展和完善,这种发展和完善从根本上看,越来越符合客观实际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符合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政策是一定会取得成功。要帮助青年以自己负责的实际言行来对待改革,支持改革和投身改革。在改革和开放的环境中,要坚持不懈地向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社会主义原则和共产主义思想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改革和开放中努力发挥青年的先锋作用。

  三、青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大军中一支生气勃勃的力量,完成七五计划需要全国青年的创造性劳动。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发动团员青年深入学习党代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七五计划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特别要明确七五计划期间的三大任务。要通过任务教育帮助每一个团员青年懂得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认清自己肩上所担负的历史责任,激励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投身到十亿人民正在改变自己命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用自己的双手去开辟光明的前途,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推动各个地区、各条战线的经济文化建设的不断高涨。

  四、要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学文件、学英模结合起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文件精神是我们进行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各级团组织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办法,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学好文件,要把团员青年的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代会的精神上来。近几年来不断涌现的前线英模和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事迹,是我们进行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好教材。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开展学习前线英模和各条战线先进人物的活动,发动团员青年学英雄、讲理想、比贡献、做新人。要通过学习英模事迹激励团员青年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让个人抱负融汇于社会发展之中,把生活目标定在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建功立业上;要通过学习英模事迹引导团员青年遵守革命纪律,以祖国和人民利益为重,防止和克服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要通过学习英模事迹号召团员青年发扬公而忘私的献身精神,在投身改革,推进四化的奋斗过程中,不怕吃苦,乐于吃亏,甘愿贡献自己的一切,让先进人物的高尚精神在同代青年身上发扬光大。

  五、广大团的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团省、市、自治区委机关干部,要在形势政策任务的教育中旗帜鲜明,思想坚定,牢牢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让青年做到的,首先要自己做到。全国二十多万专职团干部都要主动走出办公室,走出机关,要深入到青年宿舍、家庭、班组去,善于抓住当前青年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与青年“对话”,促膝谈心,解疑排难,要在面对面地、平等地、民主地、讨论式地思想教育过程中同青年交流情况,交流思想,交流感情,既要据实讲解,又要说理分析,始终如一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疏导方针,坚决据弃“左”的东西。各级团报、团刊、团校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培训骨干、提供资料和理论研究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全团上下在形势政策任务教育中要下真功夫、硬功夫,不刮风,不搞形式主义。决不能只满足于开一个会,发一个通知,抓一.个典型,要在大面积上作文章,到千百万青年中去抓落实,要一个团支部一个团支部的落实。一个团员一个团员的落实,要把这次形势政策任务教育作为一次对各级团干部素质的全面锻炼和实际考察,作为检查和衡量基层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号召全国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一定要用兢兢业业,扎扎实实的实际行动,密切党和青年的血肉联系,为党和社会主义的崇高形象增添光彩,迎接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