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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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管理水平,扩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防止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央、省级驻咸新闻单位和市级新闻单位各聘任一名信息联络员。为了做好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职责

第二条 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职责:
(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捕捉各类信息的能力。
(二)深入基层及时捕捉各类信息,做好分析、筛选、撰写信息工作。
(三)熟练掌握信息上报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内容、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 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是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包括:民航、铁路、公路、地铁、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告的原则
信息报告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原则。信息员捕捉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政府应急办(电话:33210222)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一般突发公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得知后,应迅速核实信息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获悉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然后迅速去现场核实,再向应急办续报核实情况。
(三)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重大突发公共事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获悉信息后,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然后迅速去现场核实,再向应急办续报核实情况,并留守现场,随时续报情况。
(四)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获悉信息后,都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迅速赶赴现场核实信息,再向应急办续报核实情况,并留守现场,随时续报情况,事后要以书面的形式详细补报。
第六条 信息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语言要简明、准确。
(二)要素要齐全(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通讯要畅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后,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要保持与市政府应急办的通讯联络,以便跟踪了解核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市政府应急办对在信息报送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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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住宅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我部对实施“安居工程”的工作,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它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
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③中低收入的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安居工程”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建设。还可以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五、为了解决个人购买负担能力问题,应建立个人购买平价住宅的储蓄、抵押贷款制度。银行可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六、“安居工程”的住宅建设既不能搞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楼。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要积极推广建设部住宅小区试点的经验,努力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
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七、“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要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对原址有价值的景观和人文历史环境,应尽量保护和利用。对“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组织
专家予以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立项程序批准实施。
八、“安居工程”住宅等单体设计,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住宅设计要在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方面下功夫。设计的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在设计上还要广泛采
用新技术,提高“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综合效益。
为了促进“安居工程”住宅设计的改进,建设部和各省建委(建设厅)将在近年部、国家评出的优秀住宅设计项目和优秀住宅试点小区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不同类型的优秀设计方案供地方参考。各地应组织力量编制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设计方案。
九、要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
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十、建成的平价住宅出售,必须保证按“安居工程”的要求,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制定具体办法,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十一、加强对建成的住宅区的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十二、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加快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明确政策,对“安居工程”的实施作出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在做好“安居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可以先选择一、二个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安居工程”的实施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建设部有关司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结合当地住宅建设计划、规划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制定“安居工程”的具体操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1994年5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

现将《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省关于“一案三制”建设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市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市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在遵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市应急管理及市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六条 市应急委成员及其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遵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应急委适时成立市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负责人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市应急委的具体职责:组织起草和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市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制定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应急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除市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外,视议题内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市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讨论其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应急委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市应急委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市应急委副主任签发。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和信息报送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报后,要迅速编辑《应急信息专报》按程序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市委办。情况紧急时,要迅速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呈报《应急信息专报》。

第十五条 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批示、指示传达到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明确办理及反馈时限,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以《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批示督办落实情况》形式报告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信息上报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应急响应(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较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应急响应职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现场动态信息,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文书,按程序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启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驻遵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在遵单位等有关救援力量向救援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市级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级应急委主任授权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由协助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被紧急征用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剂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负责统筹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灾情和应对工作新闻报道。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家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与专项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必要时,参加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公文审批和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委公文审批,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涉及应急管理的各类公文,由市政府应急办统一承办,并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

第三十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市应急委组织起草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市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评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市应急委委托市级监察部门会同市应急办共同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