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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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改进和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建[2007]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是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使用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政策引导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投入,国家安排的研制经费主要起引导作用。

  2、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相结合。与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水平低、竞争力不强问题仍十分突出。国家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但要避免重复引进,尤其是要避免只引进,不消化吸收,走引进、落后、再引进的老路。

  3、坚持研制和使用相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要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以最终使用为根本目标。国家在核准或审批重点建设工程时,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一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并要求项目业主和制造部门联合制定详细的装备自主制造实施方案。国家对购买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给予适当支持。

  4、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产学研相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主体是企业,要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多种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投入,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体系。

  二、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支持方式

  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支持方式。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集成特点较为突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特点,组织专家、企业、科研院所制定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在研制经费安排方面,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健全关联企业共同研究开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机制,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6、财政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联合研究开发的支持。

  三、健全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立项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

  7、根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

  8、健全研制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9、提高研制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公告和公示制度。

  四、强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加强研制经费支出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研制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研制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将研制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研制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11、加强研制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检查体系,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除追回国家财政拨款外,要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相关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行事责任。

  12、逐步建立研制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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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锡兰政府代表团联合公报

中国 锡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锡兰政府代表团联合公报


  锡兰政府代表团在一九五六年九月八日到达北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两国在互惠基础上设立外交代表,扩大两国贸易关系,发展两国经济合作和加强两国文化联系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商谈。

  锡兰政府代表团由为了达到本代表团的目的而派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使(团长)克劳德·科里亚爵士阁下,苏森塔·德·方席卡爵士阁下,国防和外交部长驻议会秘书、议员特·布·苏巴辛格先生和财政部高级助理秘书勒·库马拉斯瓦米先生组成。

  锡兰政府代表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进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由下列人员组成: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团长),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文化部副部长夏衍,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陈叔亮和亚洲司专员毕朔望。

  会谈是在诚恳和友好合作的精神下举行的。在会谈结束的时候,两国政府代表团为了在互利的情况下促进两国的良好关系,同意:

  (一)向各自的政府建议,一经作好必要的安排双方就互设大使级的外交代表。

  (二)应该在互利的情况下扩大两国的贸易关系,为了这个目的,两国政府应该尽快开始商谈,以便缔结一项贸易和支付协定。

  (三)应该在互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为了这个目的,两国政府应该尽快开始商谈,以便缔结一项技术合作协定。

  (四)两国政府代表团向他们各自的政府建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代表团应锡兰政府邀请即将前往锡兰访问的机会,双方开始进行商谈,以便实现上述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协议。

  (五)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更为密切的友谊和相互了解,应该加强两国的文化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章汉夫(签字)

锡兰政府代表团团长(签字)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四日于北京


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


(深圳市司法局 2002年7月17 )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在深圳市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和鼓励本所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每人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深圳市注册律师名册》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受指派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律师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援助或委托他人办理该项法律援助事务。
第七条 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将相关案卷材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存档备案。
第八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严禁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进行监督。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随时向律师了解有关情况,律师应将情况及时反映。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法律援助事务的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意见表》,在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由受援人填写,反馈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信息。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律师支付办案补助费。但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支付办案补助费:
(一)擅自终止或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二)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结案材料不齐全的;
(五)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自行接受和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办案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未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律师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