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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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云南省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发〔2008〕21号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党委和管委会,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于2008年7 月25日正式实施,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经州委、州政府批准,现将《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 年八 月十七 日

















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根据问责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

l、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本问责办法适用于州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二、关于问责事项

3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 少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 )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 )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 )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土访或重复土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 )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5、“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主要是指:(1) 制定、发布、买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LZ 少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 )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史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

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 )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5 )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 )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办事拖拉、推谱扯皮”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效率低下的;(2 )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相互推诱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 )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 )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 )对应由几个部门(县市)

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县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县市)不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主要是指:(1)对上级的重人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 )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工作绩效差的;(3 )实干精神差,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8、“欺_L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 )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9、“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主要是指:(1)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买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3 )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漠视群众诉求,该受理不受理的。

10、“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主要是指次i)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小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月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主要是指:(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产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5)其他不履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12、“监管不力、处置不当”主要是指:(l)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滥用职权、询私舞弊、失职、读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4)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i3、“茸他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指在第二章问责事项中问责的十种情形和《西双版纳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没有涉及到应纳入问责范围的。

三、关于问责方式

14、“诫勉谈话” 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问责人员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记录经本人签字,

由进行诫勉谈话的机关或部门留存.

1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是指取消问责决定生效当年被问责人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参加其他评选先进个人的格。

1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州问责办写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买和回避问题

17、“责令公开道歉”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的事项,通过新闻媒体或州问责办指定的方式公开道歉。

18、“通报批评’‘是指州问贡办对被问责八在一足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9、“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2伙“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19、“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
20、“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停止其现任职务并进行检查。

21、“劝其引咎辞职” 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劝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2、“责令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23、“建议免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辞职却拒不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四、关于问责程序

24、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获悉问责线索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向州问责办提供问责线索;州问责办应与涉及问责线索反映渠道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问责线索。

25、问责办法第十五条中的“初步核实”,是指州问责办通过规定渠道获取问责线索后,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等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为问责与否提供依据。州问责办必须填写《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报分管问责办的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26、问责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建议”,是指州问责办通过对被反映人问题初步核实的建议。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等。

27、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需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州问责办填写《问责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处级领导干部问贡的启动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州直部门对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干部问责启动报州问责办备案。

28、问责调查组应由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组长可对选派人员提出建议。调查组一经成立,未经州问责办主要领导同意,其成员不得中途退出或调换。

29、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30、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应当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通告太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31、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回避”: (l) 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二(3 )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关组织、

调查组成员、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2、问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主要是指依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关于其他事项

33、问责办法和本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州问责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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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22号
二○○二年三月五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快污水集中治理工作步伐,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在襄樊市市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
  第四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征。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负责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污水治理公司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其成本进行审核、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拟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并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由污水处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经市财政局核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还贷。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征收。市供水总公司、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需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划转市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污水处理费总额4%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供水总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预算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治理项目还贷、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使处理过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得向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市城建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同时取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城建局〈襄樊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发[1996]30号)同时废止。

定性之争: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李翊


一、案情
犯罪嫌疑人凤某,女,24,汉族,中等专科学校,无业人员。
2002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凤某在朝阳区建外大街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租住期为一年),后于2002年5月27日将该住房转租给事主于某(租住期为六个月),于某住进后,犯罪嫌疑人凤某以其房子装修为名,经于某同意后两人暂共住一处,2002年6月1日于某出差,之前允许凤某使用她放在客厅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上网。2002年6月8日,在于某出差期间,犯罪嫌疑人凤某以该笔记本电脑是自己的名义,卖给熟人魏某后获利2000元,离开该住处。事主于某2002年6月11日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后报案。
二、分歧: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在定性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凤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
支持侵占罪的人理由是:其一,于某同意犯罪嫌疑人凤某使用其电脑是基于信任,因而在于某出差期间凤某对于某电脑的使用事实上转化为一种合法保管关系;其二,凤某产生非法占有于某电脑的犯意时,电脑已经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三,凤某非法占有于某笔记本电脑后,拒不退还,表现在手机突然停机,以致使事主无法联络;其四,凤某趁于某出差之机,将于某笔记本电脑公然从住宅内搬走并出售,其行为并非一种秘密窃取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典型特征。
支持盗窃罪的人理由是:首先,犯罪嫌疑人凤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电脑的主观故意;其次,犯罪嫌疑人凤某趁于某出差之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于某而言的;最后,犯罪嫌疑人凤某对事主的电脑只是事实上的使用,这种使用并不能推定为合法的保管。而且于某对于自己住宅内的电脑也没有丧失控制。
可见,两种观点争执的焦点在于:一代为保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这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所在;二犯罪嫌疑人凤某产生犯意时,事主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在其控制范围内,其中“控制范围”应如何界定;三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如何理解。
三、研讨
(一)何谓“代为保管”
“代为保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代”,即代替、代理的意思;“为”,表示行为的对象,即行为人之外的他人,合并起来即“行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引用这样的词语,如甲对乙说:“丙走的时候把手机落在你那儿了,你先帮他收着,先代为保管着。”或者丙打电话给甲说:“我出差走得匆忙,忘了收衣服,你先帮我收着,先代为保管着。”可见,在现实生活语境下的“代为保管”一词,不仅指行为人经他人委托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还包含虽未经他人委托而基于某种事实自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但法律语境下的“代为保管”是否同于社会生活语境下的“代为保管”的含义呢?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其加以特定化的解释,所以学理上对“代为保管”一词的含义众说纷纭。“代为保管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其保管”, “代为保管是接受他人委托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 “代为保管应理解为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这种支配力即可”, 尽管学者们的表述不同,但根本分歧也只有一个,即代为保管是仅限于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还是同时包括行为人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前种观点应当得到赞同,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将基于某种事实的自行保管他人财物也作为代为保管的一个内容的话,这个罪名容易扩充为一个“口袋罪”,进而违背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对于“事实”的理解不明确。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都有一定的原因,或者基于诚实信用的受托保管;或者基于雇佣关系的使用持有;或者基于服务关系的使用持有,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一旦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念头,都有可能推定为是一种“保管”,“事实”一词就成为刑法条文中进行类推解释的突破口,从而演化成为司法者自由擅断的砝码,进而违背了新刑法刚刚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如果将基于某种事实的自行保管他人财物纳入到“代为保管”的内容中,则会使得大量案件在定性时发生困难,不利于司法操作。由于前文提到的对“事实”的含义缺乏明确的界定,因而某些案件到底应认定为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等财产型犯罪存在摸棱两可之处。最典型的案例如小保姆非法占有主人家财物的行为,如果将代为保管的意义作扩大化理解的话,很容易将小保姆的行为界定为侵占罪,理由是,小保姆基于一种雇佣关系而自行保管主人家的财物,在保管过程中突然产生歹意,意欲据为己有而拒不退还,这种行为显然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可见这种情况已经把“代为保管”的含义在无形中扩大化了。而事实上,从小保姆受雇佣的事实很难推定为一种保管关系,主人没有必要把在自己家中的财物进行委托。所以,对于“事实”的推定不一的话,很容易导致案件在定性上出现分歧,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因此,笔者以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应当明确界定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委托而保管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委托,也可以是书面委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凤某对事主电脑的使用显然不同于保管,原因在于:证据显示事主并没有书面或口头委托凤某对其电脑享有保管权,只是出于友好的允许她使用。没有这个前提,凤某的行为就无法认定为侵占罪。
(二) 何谓“控制范围”
侵占罪的重要特征即:侵占犯罪的故意是在持有他人财物之时或之后产生的。所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时财物是否在其控制范围内也是认定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重要环节。控制范围,是指对财物行使控制权所涉及的有效空间。根据控制的有效程度不同,所有人对财物的控制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控制,一种是可能控制。事实控制是指财物受到实际支配的状态。凡是有特定范围的场所,物主的控制能力及于该场所内任何地方,里面的任何财物,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物主对这些财物享有事实控制,如物主住宅内的所有财物都应视为在物主的控制之下。可能控制指财物不在特定控制场所内,物主表面没有控制财物,只有控制的充分可能的情形,如在野外、马路等处。只有使控制人丧失恢复控制的显然可能性才可谓使物主失去控制。在本案中,物主于某在出差期间,其放在住宅处客厅的笔记本电脑显然属于其事实控制下。在法律语境下,一个人的财物不会因他身体的离开而脱离其控制,设想一下,一旦人们离开自己的财物,就失去对财物的控制,那整个社会的财富将处于极其紊乱状态,明显不符合我国刑法保护公民财物的宗旨。所以,本案凤某并没有控制于某的电脑,电脑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它的主人于某手中,也正基于此,于某对于在自己住宅内毫无故障的电脑也就没有必要许诺委托,没有委托,也就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认为,本案因为作案对象是作为可移动物的笔记本电脑,所以构成侵占。隐含的意思即:如果本案中作案对象是一固定物的话,就应认定为盗窃。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财物是否在控制范围之内,取决于所在的场所,而非以动产抑或不动产为转移。何况我国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上,都没有认为应该排斥不动产作为侵占罪的对象。
(三) 何谓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最典型特征。要具体把握“秘密窃取”的含义,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具有主观性,即主要是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自认为是秘密的,而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则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二是具有相对性,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识到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第三人有无发现,不受影响;三是具有阶段性,即这种秘密性必须伴随取财的始终。倘若未得财物即被发觉,继而改用公开抢夺或抢劫的方式,应该认定为抢夺罪或抢劫罪。在本案中,相对于于某而言,犯罪嫌疑人凤某将事主电脑偷偷卖掉,就是一种秘密行为。而且从把电脑拿出到出卖,整个过程都是秘密的,没有发生任何突然变故。因此,犯罪嫌疑人凤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凤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四、处理成果
法院认定为侵占罪,建议检察院撤诉,检察院最后撤诉。

作者单位: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李翊 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甲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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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094881或1368100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