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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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176号 2008年11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重点监管企业:

《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而隐瞒不报、迟报行为;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一般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原则,也可越级举报。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六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及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从业人员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从业人员、居民安全的;

(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改建、扩建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成事故隐患评估小组,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为奖励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二)举报第八条第四、六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三)举报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给予举报人300—500元奖励;

(四)举报第八条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

(五)事故隐患评估小组认为可奖励的其它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已查实的事故和隐患,举报人再举报的,要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给予举报人表扬。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举报事故和隐患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从上缴的安全生产罚没收入中予以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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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

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第六十三条: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怎样认定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都认为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至少是如实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三)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或者提出上诉的,或者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应当允许,不能以此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裁判。
二、如何看待“送子女或亲友归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后,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动报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
三、对自首者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程度,首先,要分清罪行轻重。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对于“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犯有数罪,自首时仅交代一罪的,只对这一罪从轻处罚。如果自首时交代的是主罪,也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自首的,按自首处理;对未自首的,按未自首依法处理。
四、如何看待立功
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
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虽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视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参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缓或者其他刑罚。
五、如何执行“坦白从宽”的政策
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
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序,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0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现作如下通知:
  一、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我省林地面积较小,森林资源极其宝贵,近年来每年都有森林火灾发生,造成一定损失。当前,全省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好有限的森林资源对于加快推进绿色江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保护森林资源、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森林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挥体系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较广,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对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指挥协调至关重要。依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林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形成上下贯通、组织健全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功能,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要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各地要抓好县(市)和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林区分管县(市)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和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促进森林防火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推进森林防火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努力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三、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与物资储备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林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因地制宜地建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提高扑救森林大火的能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要以提高防扑火综合作战能力为目的,强化训练,规范管理,努力造就训练有素、能征善战的森林消防队伍,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要加强防火物资储备。各市要根据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下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计划指标的要求,确保防火各项物资储备到位。扑火物资储备不到位的,要及时补充,随时做好扑救大火的准备。对防火器材要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要加大对专业和半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使用灭火器具的水平,提高综合防火能力。
  四、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要继续充实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装备建设。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监督管理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在防火期内,林区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由负责同志带班,确保信息畅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封山禁火令,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
  六、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要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统筹做好城镇防火和森林防火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加强与武警、解放军的联系,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