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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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8〕8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üぷ鞯囊螅俳试唇谠夹汀⒒肪秤押眯蜕缁岷蜕缁嶂饕逍屡┐褰ㄉ瑁菇ㄉ缁嶂饕搴托成缁幔纳莆沂猩肪匙纯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生态洛阳建设,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洛阳市年度生态示范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标准。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市政府每年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示范创建任务,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任务落实单位,并报洛阳市环保局备案。
(二)列入洛阳市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县(市)、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洛阳市环保局,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河南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审核)。
(三)列入洛阳市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所在县(市)环保局,由县(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洛阳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四、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
完成生态县(市)或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记重大业绩一次。
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1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河南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6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5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3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洛阳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1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二)特色奖励
鉴于生态示范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挑选2个在生态示范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领导及环保相关人员。奖励名额为全市每年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处罚办法
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所签定的责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3. 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考核指标
4. 生态文明村建设考核指标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 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二、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
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指标
山区及丘陵区
≥20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3.5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附件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 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 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 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 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 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11. 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明显增加;
12. 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考核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值
指标完成
情 况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600
2
城镇单位GDP能耗(吨/万元)
1.5-1.6
3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政策
4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5
环保投?收?GDP比例(%)
1.00
6
单位GDP耗水(立方/万元)
<600
区域
生态
环境
保护
7
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8
退化土地治理率(%)
>60
9
灌溉定额(立方/亩)
水分生产率(公斤/立方)
旱地<300
水田<500
10
受保护地区面积(%)
>10
11
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农村
环境
保护
12
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3
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30)
1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80
15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3.0
16
农用薄膜回收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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