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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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具体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二)相关概念界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2、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未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3、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4、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市或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三、征缴办法
  (一)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5-6月,征缴期为次年7月;2007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2008年6-7月,征缴期为2008年7月。
  (二)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保税区地税局及高新园区地税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中国残疾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对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其他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缴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
  四、征缴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减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代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将收入情况记账到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四)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同级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缴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六)保障金市县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五、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征缴、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中具体事宜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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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吉安市以外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通讯费和城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直机关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按照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范围内(不含吉州、青原城区)出差,每人每天15元,省内其它设区市每人每天30元,南昌及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六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

  第十七条 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江西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南昌及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南昌和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到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发给4元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内外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到县(市、区)及以下乡(镇)等单位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原吉安地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吉安地区地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吉地财文字〔1996〕5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县市区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滁州市市直单位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滁州市县市区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市政府对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工作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民生工程70分,惠民直达工程30分。由市民生办、惠民办统计各县市区最终得分。
  第五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惠民办和市直各牵头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生工程工作考核(70分)
  (一)综合督查(1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实地考核,每次5分。主要考核各县(市、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效果情况。主要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
  (二)日常管理(10分)。考核各县(市、区)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报表、信息、资料报送等。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民生办制定。
  (三)部门考核(50分)。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根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由市直各牵头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方案(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备案),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逐项考核评分。每项民生工程最高得分50分,由市民生办汇总加权,计算最终分值。
  (四)对省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应扣减相关县(市、区)得分,发现一处扣2分。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市、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七条 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30分)
  (一)综合督查(16分)。由市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实地考核,每次8分。主要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考核主要内容:
  1. 管理“一体化”(2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整体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实行惠民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一个漏斗”发放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2. 平台“一网联”(4分)。建立以互联网系统为依托,以“金财工程”为支撑,应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按时完成全县(市、区)网络连通;制定网络管理和职责分工制度,保持信息系统正常畅通;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归集、初审、变更、备份、监管、查寻、发布以及网络运行、升级、维护、传输、财务核算等功能为一体的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
  3. 审核“一线实”(4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按照“责任明确在一线要实、规范操作在一线要实、动态管理在一线要实、政策衔接在一线要实、考核奖惩在一线要实”的要求,建立上下协调、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奖惩严明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
  4. 发放“一卡通”(3分)。以每个城、乡居民户为单位,分别开设惠民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居民个人账户进行发放。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定时发放,封闭运行,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全部由县(市、区)级金融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5. 服务“一站办”(3分)。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为城乡居民提供惠民政策咨询、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提高为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减少办事环节,各项为民服务的规章制度、办事流程按规定上墙。
  (二)日常管理(2分)。考核各县(市、区)惠民办日常工作情况,报表、信息、资料报送情况。
  (三)部门考核(10分)。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实施。依据市政府滁政〔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四)工作创新(2分)。工作中有创新、影响大、效果好,有推广和借鉴价值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终,市民生办、惠民办组织考核小组对照考评内容逐项量化打分,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以“以奖代补”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考核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实施。



滁州市市直单位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实施,加强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市直民生工程及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民生工程及惠民直达工程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分别考核的方式进行,民生工程100分,惠民直达工程100分。考核参照部门年度总结,根据民生办及惠民办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情况进行打分。由市民生办、惠民办统计各成员单位最终得分。
  第五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惠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生工程工作考核(100分)
  (一)任务完成(60分)
  1. 全面完成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任务每项工程得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折算得分。
  2. 对省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应扣减市直相关部门得分,发现一处扣1分。
  (二)日常事务管理(30分)
  1.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具体事务(3分)。
  2. 及时进行工作部署(2分)。
  3.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分)。
  4. 按要求及时报送民生工程报表、说明及信息(10分)。
  5. 年度内定期、不定期召开民生工程协调推进会(2分)。
  6. 年度内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2分)。
  7. 参加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组织的活动、会议(5分)。
  8. 民生工程资料整理归档(4分)。
  (三)民生工程工作量(4分)。根据各部门承担民生工程工作量,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6分)。在滁州电视台、滁州日报等地方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0.5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1分;在省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第七条 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100分)
  (一)任务完成(60分)。市直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惠民直达工程“一体化”、“一网联”、“一线实”、“一站办”、“一卡通”得50分,未完成任务每项扣12分。
  (二)日常事务管理(26分)
  1. 指定专人负责惠民直达工程工作(3分)。
  2.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3分)。
  3. 年度内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4分)。
  4. 年度内开展惠民直达工程督促检查,及时进行工作部署(5分)。
  5. 信息报送、资料整理归档(3分)。
  6. 各部门建立系统内外网络,配备专门网络管理员,建立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8分)。
  (三)积极做好宣传工作(6分)。在滁州电视台、滁州日报等地方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0.5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1分;在省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四)工作有创新(3分)。工作中有创新、影响大、效果好,有推广和借鉴价值的。
  (五)部门工作量(5分)。根据各部门承担的工作量酌情计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终,市民生办、惠民办组织考核小组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分别打分,分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市协调小组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以“以奖代补”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考核评比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