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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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2]2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和服务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认真贯彻《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现将《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苏国土资发[2001]157号),服务矿业权市场建设和规范行政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批准。
第三条 凡按照本办法取得各市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受聘承担零星分散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其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评审业务。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开展日常业务培训、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矿产地质勘查、采(选)矿、矿山地质等或相关经济类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满五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
1、主持过小型以上矿产地普查或水源地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2、主持审查小型以上矿产地普查或水源地勘查报告不少于5份。
3、主持过小型以上矿产地普查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各市国土资源局推荐,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七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业务考核合格者,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须重新考核核定有效期。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八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聘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承担《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业务工作。
第九条 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资格证书者,应按规定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作为考核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应熟悉和掌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受聘担任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应对所承担的评审项目签署鉴定和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或地勘单位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矿业权人或地勘单位自负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受聘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暂停聘用或收回证书等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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