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3:41:55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
(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
(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文字和图片资料;
(七)科普场所通过消防、安全、环保验收。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功能,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省科普基地。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三)开展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工作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证明;
(四)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五)法人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报单位登陆科技厅网站(www.jlkjt.gov.cn)或省政府政务大厅网站(http://zwdt.jl.gov.cn/),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网上预审后,各市(州)、县(市)所辖单位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中直和省属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审批办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认定机关对拟认定的单位,在科技厅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义的,印发认定文件,同时颁发证书和牌匾,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要坚持开展经常化活动,面向社会常年开放。积极筹措资金更新科普设施,丰富科普内容和普及教育手段。研究开发科普产品,提高科普活动趣味性,扩大科普基地及活动的影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认定机关的检查指导,每年年底向认定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填写相关报表;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申请办理综合类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出版环节增值税退付、减免科普影视作品进口环节相关税和门票收入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发生名称、地点或其他简单变更情况时,如需做相应调整,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弄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不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