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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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业经1999年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及其安置和优待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是引进的重点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我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四)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
(五)在国外取得博士或者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五条 引进、安置以下列方式之一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
(一)到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或者技术顾问;
(三)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四)来我省讲学或者进行咨询;
(五)在高新技术或者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六)到我省驻国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
(八)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进入我省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出国留学人员的情况,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回归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建立辽宁省留学人员信息库,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并向海外发布我省的人才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发展信息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留学人员资格、学位及学术成果的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我驻外办事机构、海外华人社团等机构和组织,或者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国外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来信、委托其家属或者亲友等方式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等驻外机构或者我省各类驻外机构联系。
第九条 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与招聘留学人员相结合,使引进技术、设备与引进人才同步进行。
第十条 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定居、长期(永久)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可以在国内、国外兼职,并且来去自由。
高层次留学人员需要经常出国或者赴港澳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由省外事、科学技术、教育等具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归口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批件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特别通行证或者护照。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包括随归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回国后,要求在我省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当地公安派出所凭归国留学人员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需要在本市、县以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接收跨省、市、县安置定居的归国留学人员(包括随归及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凭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和本人护照,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和迁移手续后,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
对已在国外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到我省短期工作或者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凭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工作(投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安置上述人员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十二条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其住房。留学人员在我省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由个人租用或者购买住房。在高层次留学人员个人购房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省及有条件的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公寓,租给留学人员暂时居住,或者以成本价出售给回国定居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从国外随归的子女入中小学,由工作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崐较好的学校就读。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选定教学质量、办学条件和信誉好,学校开设双语(英语、汉语)教学班,解决留学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高中及省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人员编制和进人指标等方面的保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以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已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以在人员编制范围内超职数安排副处级以上领导或者非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结合所学专业到其他单位工作。其随归配偶在我省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由当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及人才市场推荐或者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在出国前已经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到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复职或者重新录(聘)用手续。已经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和工作年限以及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需要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交。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外语免试。聘任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原则上给予承认。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在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也可以从留学人员从事项目所获的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其所获得的报酬及奖金,纳税后可以全额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应当为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科研条件,在实验设备、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在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为留学人员在该园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独资或者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可参照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万美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投资或者合作兴办企业,其技术入股所占总股份的百分比由留学人员与企业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条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设立引进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短期回国讲学、学术交流、技术指导的旅费;
(二)短期出国参加学术活动的资助;
(三)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科研启动经费;
(四)高层次留学人员个人购买住房的补贴;
(五)优秀留学人员的奖励经费;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决的经费。
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其他渠道筹集。
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对引荐留学人员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及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在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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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等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文物博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朱智生副市长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朱智生副市长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朱智生副市长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7月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
  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朱 智 生
  (2011年6月28日)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集各区县、乡镇街办、村委会等300多人,专门就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召开会议,这是近几年少有的,陈宝根市长高度重视,亲自出席,亲自部署,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既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也说明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管理工作到了必须下硬茬、出重拳大力整改的地步。
  大家知道,未央区发生的“6·25”房屋倒塌事件,是一起为过度追求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而违规抢建、非法施工酿成的事故。这不是一次偶然的事件,从2007年-2011年6月,全市村民自建房屋发生的事故有50余起,死亡69人,直接经济损失886.1万元。在村民自建房屋过程中连续多年出事,这么多血的教训,为什么会屡禁不止?我们在这方面开的会、发的文件、出台的规定不少,但为什么事故还是多次发生,其中最核心的是利益问题。从区县、乡镇街办来说,平时更多的是从自建房屋能增加群众收入的角度来看待村民自建房屋问题,对国家的政策、规定、措施贯彻执行不是很到位,甚至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现象;从市区管理部门来看,职责不清,多头规定,缺乏牵头抓总部门,致使责任落不实、监管不到位;从村级组织来说,主要考虑是小集体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通过宅基地非法买卖、非法私自批准、非法占建抢建等手段获取利益,对村民自建房屋纵容放任;从违规建设者来看,为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利益,利令智昏,麻痹大意,铤而走险。所以说,村民违规建房屡禁不止,血的教训时有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益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群众观念淡化,对群众生命安全淡漠,对违规建设危房危害公共安全的认识不够,没有把群众生命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今天,市政府借“6·25”房屋倒塌事件开这个会,就是要进一步动员和警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警钟长鸣,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消除农村自建住宅建设中的重大公共隐患,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住宅建设和农村建设市场,确保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上,市安监局通报了“6·25”房屋倒塌事件的处理决定,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宣布了对责任人刑事拘留的决定,引安同志宣读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未央区、市规划局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我受陈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讲几点意见。
  第一、提高认识。房屋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任何时候都疏忽不得,松懈不得。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非法占建抢建加建行为的危害性,这种行为是人为制造的公共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要认真从这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行动起来,把房屋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落实责任。今后,在抓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中,各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办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应分工,各负其责,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各区县、乡镇街道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牵头负责处理这件事,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狠抓每一个环节,落实每一项措施,认真履职尽责,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要严格程序,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必须履行土地、规划、建审等手续,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全市要统一拆迁补偿标准,特别是在补偿程序中增加建筑物质量认定和价值评估环节,既要严厉打击违法乱建、突击加建的行为,又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督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6·25”房屋倒塌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大排查活动,着力解决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区各级要成立督查组,对全市所有在建房屋进行地毯式安全大检查,必须采用暗查与明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各种措施排查隐患。在排查过程中,不能再有任何麻痹思想,不能为完成任务而开展检查,不能汇报数字、走走形式,必须要以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拘形式去发现隐患,以最严格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除隐患,把安全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在大排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对在建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查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有效、严格整改的,一律不得开工或者继续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严肃处罚。各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市综合考核办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今后,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凡造成人员死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造成较大事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同志们,人命大于天。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扎实工作,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管理的各项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使我市农村自建住宅建设情况有一个根本转变,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群众富裕幸福、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