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21:27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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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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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2006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 ,进一步提高效率 ,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 。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应土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预审、审核报批和供应土地。利用滩涂、荒山、荒地等进行非农建设的,也必须依法报批。擅自供应土地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进行听证和充分论证。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的,国土资源部还将组织进一步论证。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对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向国务院报批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要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作出说明 。国土资源部将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说明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对不备案及弄虚作假的地区要暂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下发用地批复和办理供地手续。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发挥土地调查 、登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对报批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各地要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建立耕地动态监测系统和分析通报制度。


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三、确保房地产调控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各地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 ,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全面清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本信息。


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已经部署了公开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工作,各地都要按照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案件。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处理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责任到位,处罚到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有案不查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 ,加强事前防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特别是查处结果向国土资源部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继续做好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坚决落实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对拒不落实的要责令整改。擅自调整开发区位置、边界和扩区的,其用地按违法查处。


五、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新体制和职能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保证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充分发挥其执法监察作用。


要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班子建设,高度重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的队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气势、把握主导,用心做事、力戒浮躁,夯实基础、拓展成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3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二OO五年十月)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
  国家级工程中心分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属于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管理和审批。国家级工程中心的建立,旨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立沟通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通道;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是能够迅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级工程中心针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持续不断地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促进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和重大科技成果向企业迅速转移,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产品,大大提高企业技术和产品获取国内、国际市场份额的能力,显著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二是能够极大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国家级工程中心通过实行开放式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不断地开发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不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增强产业实力,而且还将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不断推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做好申报基础性工作
  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每年投入要达到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确保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环境和能力。要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开发费据实列支、抵扣税等优惠政策,逐年提高投入水平。研发投入重点面向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购进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二是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并积极在准备申报的领域中进行系统、扎实的科研开发,形成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拥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科技队伍建设要坚持培育与引进人才并重,重点是创造用人、留人的良好环境,对优秀科技人员要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补贴,支持大中专院校的科技专家以技术作价入股,参与分配,鼓励企业按照项目和成果效益提高开发人员的报酬。
  全市各大中型企业要把国家级工程中心的申报建立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坚决摒弃“家族式”和粗放的管理模式,建立起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的管理班子,引入充满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建立起符合申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具有产业强势的大中型企业要加强与优势科研院所、大学的联合协作,转变过去短期松散的合作方式,鼓励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和中心试验基地,实现在相应技术领域中具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同时,要自觉加强与市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到省和国家积极做好工作。大中型企业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确保人力、财力支持。
  三、加强领导,加大扶持力度,推进企业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要对区域内大中型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梳理排队,对具备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条件的企业,要帮助积极向上争取。对目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点培育,促其早日达到申报国家的条件和要求。尚不具备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争取申报建立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省级资金及其它优惠政策的扶持。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将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制度,对基础条件好、研发能力强、企业管理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和管理。对纳入重点培育的企业,将在项目上报、资金争取及其它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推荐。市财政局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国家专项资金的配套,以鼓励大中型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形成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能力。